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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口市老边区广播电视局四清理政务公开公示内容政务公开要在“三度”上做文章营口市老边区广播电视局局长鞠志宝政务公开要在“三度”上做文章谈到政务公开,我们平时讲得最多的一个词组是“公开透明”。“公开透明”作为一个词组,实质上是由两个词组成的,即“公开”和“透明”。为什么经常把这两个词放在一起来讲,是有特殊涵义的。公开和透明并非是一回事,公开是过程、是手段,透明是结果、是目的,公开是政府行为,而透明是群众感受。只有公开才会透明,透明是对公开的一种要求。公开工作是否到位,就是用透明来检验,让群众来评判。站在这个层面来反观和审视我们的政务公开工作,距透明我们的工作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今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要施行。这标志着我国政务公开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我们一定要以《条例》正式施行为契机,广泛宣传条例,严格执行条例,不断推行政务公开工作。具体来讲,要紧紧围绕“广度、深度、力度”作文章:一、关于公开的“广度”总结以往的工作,我们的政务公开存在着公开的领域、范围、辐射不广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应重点从“三性”上去强化:1、要强化公开主体的广泛性。按《条例》要求,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各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都要推行政务公开,我们广电局也不例外。22、要强化公开内容的全面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除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都应主动公开。在公开的内容上不能有选择性和随意性。作为广电部门,我们公开的重点是人权、事权、财权、物权运行情况以及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同时还需公开工作内容、工作职责,办事依据、条件、程序、过程和结果,服务承诺、违诺违纪的投诉及追究等。3、要强化公开载体的多元性。没有载体支撑的创新,就没有政务公开的突破。除运用传统的公开栏、明白卡和广播、电视、报刊媒体等公开形式外,当前重点是要提升两大载体:一是政务中心主载体的建设。应重点解决阵地建设问题、职能定位问题和功能提升问题。凡是老百姓办事的项目,凡是政府投资的事项,应一律纳入政务中心管理。政务中心既要“挂号”,又要“看病”,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真正向市政大厅方向发展。二是要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实行网上公开、网上审批、网上监督。二、关于公开的“深度”公开的“深度”问题实质上是公开的质量问题。提高政务公开工作的质量,应该从四个方面去把握:1、要真实。严防虚假公开、欺上瞒下。2、要具体。就是要解决含糊笼统公开的问题。3、要及时。公开必须是动态的而非静态的,要围绕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限时公开,及时更新。4、要规范。要按《条例》要求,编制和公布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严格审核程序,保证公开时效。三、关于公开的“力度”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和现实利益的驱动,推行政务公开是有一定阻力的。所以,必须加大力度,强力推进,政务公开工作才能落到实处。1、切实加强领导,提供组织保证。要按照“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主抓、政府办组织协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检查”的要求,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制,真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同落实。2、完善工作体系,健全配套制度。这是做好政务公开的重要保障。一是要建立政务公开工作责任制。明确政务公开的责任主体,并将其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部门目标考核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二是要建立健全预审制度。明确所有公开内容都必须进行事前预审,通过预审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公开的范围和公开的时间。三是要建立评议制度。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公开的时间是否及时,公开的程度是否符合规定,公开的制度是否落实,让人民群众来评议。四是要建立考评追究制度。制定政务公开的考核办法和考评细则,量化考核标准,为政务公开的评价奖惩提供参考。要明确政务公开的纪律责任,制定处理依据和标准,使责任追究有章可循。33、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这是确保政务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并不断推向前进的重要途径。要对每年的政务公开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要配合上级行政机关经常督促检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落实情况,促进系统抓、抓系统。特别是纪检委员要切实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加强与各部门协调配合,加大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工作推行不力的,要加强教育,促其高度重视,加大工作力度;对搞形式主义、走过场的,要严肃批评,坚决纠正;对搞虚假公开、欺上瞒下的,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营口市老边区广播电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有关事项公示一、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区关于宣传工作的方针和政策,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紧密配合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制定广播电视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并负责检查宣传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和宣传纪律、宣传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二)、负责“两台”播出和全区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负责编制全区广播电视设施发展、规划和建设,并组织实施。(三)、负责全区广播电视技术管理、开发和应用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广播电视的技术政策、法规、标准及规程。(四)、对“两台”和所属单位资产、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检查。(五)、加强广播电视播出、发射、转播等重要部位及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六)、完成区委、区政府临时性工作任务。二、内设机构:(一)办公室:1、制订局机关的年度计划及长远发展规划。2、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有关文件和报告。3、负责综合性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文电处理、文书档案、文印、信访、保密、调研、信息等工作。4、制定办公规章制度。5、负责局机关目标管理及督查、督办工作。6、协助局领导对有关工作进行综合协调。7、负责局机关后勤服务和行政事务的组织管理工作。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二)人事部:1、负责全局的机构编制、劳动工资。2、组织开展全局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评聘工作。3、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考核奖惩工作。4、指导全局人事制度改革和管理。5、按时完成局安排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三)财务室:1、根据政策规定,依法组织广电服务费用的征收和收缴工作,并按国家规定依法确认各项收入,杜绝乱收费现象的发生。2、编制全局经费预算,监督各科室收支计划的实施,组织审核各科室的各项收支。3、负责财务收支和管理,健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手续,确保账目清楚,运转正常。4、负责统筹、协调、全局的财务工作及事业建设、办公经费支出工作,确保广电工作的顺利4进行。5、负责全局固定资产的管理和调配,保证固定资产管理的正常运转。6、负责内部审计工作。7、按时完成事业和经费各项统计工作。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四)技术部:1、加强各播出机房、有线电视前端机房、发射设备的技术管理,保证广播电视新闻、社教、文艺、广告等节目的安全优播出。2、搞好重要活动、重要会议、大型文艺晚会、文艺演出的录播的技术保障工作,保证宣传活动的圆满完成。3、做好广播电视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解决好设备、线路出现的各种故障,保证各种设备的正常运转、使用。4、负责技术档案的整理、建档、归档、保管工作,保证技术资料、设备资料完整无缺。(五)稽查室:1、组织《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宣传。2、加大广播电视行政执法力度,查处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3、负责全区广播电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依法呈批,检查,并搞好年检和许可证验审。4、对有线电视收费、安装、服务进行稽查,保证费户数相符。营口市老边区广播电视局行政执法事项公示一、违法设立广播电视台(站)、有线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等处罚种类:1、警告2、限期补办手续并处罚款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和5、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6、责令停止非法业务7、责令停止播出8、责令关闭9、吊销许可证10、取缔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无线电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2、《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的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3、《有线电视管理规定》(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2号)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4、《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第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有关条款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5进行处罚。”5、《广播电台电视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二、擅自利用广播电视设施和网络传输、进口、转播、播放节目处罚种类:1、警告2、责令停止违法活动3、没收违法所得4、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5、罚款6、吊销许可证法律、法规、规章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租、转让频率、频段,擅自变更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技术参数的;(二)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擅自播放自办节目、插播广告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四)未经批准,擅自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的;(五)未经批准,擅自利用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播放节目的;(六)未经批准,擅自进行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选址、设计、施工、安装的;(七)侵占、干扰广播电视专用频率,擅自截传、干扰、解扰广播电视信号的。”2、《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的,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处罚。”三、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违规作业处罚种类:1、警告2、责令改正并处罚款3、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并处罚款4、罚款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建筑施工、兴建设施或者爆破作业、烧荒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限期拆除违章建筑、设施,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种植树木、农作物的;(二)堆放金属物品、易燃易爆物品或者设置金属构件、倾倒腐蚀性物品的;(三)钻探、打桩、抛锚、拖锚、挖沙、取土的;(四)拴系牲畜、悬挂物品、攀附农作物的。”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
本文标题:营口市老边区广播电视局四清理政务公开公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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