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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编制原则和审查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编制组2014年9月本次主要介绍的内容:一、编制过程二、主管部门和编制单位三、编制目的四、建设法规概述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七、审查内容简介八、有关问题的说明九、结束语一、编制过程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安排,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承担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编制工作。该项工作于2009年9月启动,由北京市17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的80余名专家组成编制组,编制过程中共召开编制组全体会议或分专业会议30余次,并广泛听取了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研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行业特点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三本审查要点。一、编制过程(续)2011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包括14位勘察设计大师在内的31位专家在北京召开审查会,审查通过了上述三本要点。以下仅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编制情况予以介绍。二、主管部门和编制单位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主编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前后):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北京首建标工程技术开发中心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三、编制目的规范审查行为依法依规审查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尺度确保审查质量减少错审漏审减少技术争议不影响技术进步四、建设法规概述(一)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并以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称为“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四、建设法规概述(二)法规法规通常是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总称。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四、建设法规概述(二)法规2、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有两种,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四、建设法规概述(三)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局)、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由部(局)长或者委员会主任签署,以部(局)或者委员会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四、建设法规概述(三)规章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以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四、建设法规概述(四)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狭义上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四、建设法规概述(四)规范性文件(续)我们通常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狭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规定、办法、细则、通知、通告、布告等。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一)国家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二)行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三)地方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草拟、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四)企业标准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虽然法律确定了企业标准的合法地位,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发展相对滞后,企业所采用的标准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主,这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完全不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局面必须得到改变。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五)协会标准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专业性协会。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计标[1986]1649号)规定,至2014年5月共发布了约370本协会标准。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协会标准是跨地区、跨行业、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协会标准虽然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比较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明确协会标准的法律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信协会标准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六)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六)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2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七)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号规则1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应加“/T”表示。例如:(1)某乡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50×××﹣20××”表示。(2)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编号采用JGJ×﹣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编号采用JGJ/T×﹣20××表示。2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标准编号采用CECS×××:××××表示。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八)标准相互交叉和矛盾问题的处理1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工程建设提供了技术依据,但随着标准数量的增多,不同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交叉、重复或相互矛盾的问题,给设计者和审查者带来了一些困扰。虽然主管部门和规范编制专家已对这些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并作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目前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八)标准相互交叉和矛盾问题的处理2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精神,对标准之间相互矛盾之处可按下列原则把握:(1)同级别的标准(如同为国家标准或同为行业标准)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最新发布的标准为准。(2)不同级别的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如地基基础设计),低级别标准中如有低于高级别标准的规定(如行业标准中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地方标准中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应视同无效,但允许低级别标准做出严于高级别标准的规定。据此,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应按最严格的规定执行。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九)工程建设标准的解释1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建标[2014]65号)的规定,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2申请人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1)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2)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3)尚未发布的标准。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九)工程建设标准的解释3标准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摘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摘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
本文标题: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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