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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双证书”制度管理办法为了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增强学生的职业素质和实践能力,实现一专多能,拓宽就业渠道,提高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根据《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6]16号)和《教育部关于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促进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的通知》(教高[2009]3号)的精神以及高等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工作评估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一、指导思想高等职业教育推行“双证书”制度,是提高毕业生职业素质和就业竞争力,实现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对接的重要举措。职业资格证书和技能等级证书是劳动者就业的通行证。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既是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基本要求,也是我院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和《劳动法》,实施劳动准入制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提高毕业生就业质量的有效措施。二、“双证书”制度的涵义“双证书”制度是指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制度,即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学生在领取毕业证书前必须至少取得一种与所学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学院要求所有学生必须参加英语应用能力A级或B级考试、普通话、计算机等级考试。三、组织与考核1.经国家劳动部门批准,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在学校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职业技能培训、考核与鉴定工作,教务处和院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组织实施。各有关系(部)积极配合,做好职业技能鉴定的宣传、培训、辅导、考证以及资料的存档工作。2.各系(部)应从一年级学生开始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落实工作,并由分管领导负责,鼓励学生获取多种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四、报考及培训费用21.报考和鉴定费用由学生承担,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2.系组织的考前培训或辅导,学生可以必须参加,并承担相应的培训费用和教材资料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局有关规定执行。五、证书发放及管理1.证书发放。参加职业资格鉴定的学生,成绩合格者,由相关权威认证机构颁发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应及时通知各系,以班级为单位发放证书。2.证书管理。技能考核鉴定结束后,由学院职业技能鉴定所将考核合格的学生名单及证书复印件以班级为单位报到教务处和各系登记备案。由各系组织的或学生单独参加的社会考试或竞赛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系自留复印件,并以系为单位,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报到教务处登记备案。六、实施要求1.各专业实行“双证书”制度,必须制定满足“双证书”教学要求的教学计划,即以职业能力培养为中心确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2.将专业、课程体系、教材、实训课等项目的改革同相关职业岗位的技能要求结合起来,将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科目、教材、实训内容纳入课程体系和教学体系中。3.学校要定期召开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会议,对各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体系进行研讨、修订,确保人才培养方案与国家现行职业资格技能标准的一致性。4.加大双师素质教师队伍培养投入,建设一支具有中高级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和专业理论,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教师队伍。七、奖惩办法1.凡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可申请免考当学期相对应的校内考试课程,以进一步拓展“以证代考”的适用范围。2.未按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缓发毕业证书。一年内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可凭证书原件和复印件领取毕业证书,否则作结业处理。33.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者,不得参加最后一学年各项奖学金的评选,不推荐就业,不享受学校其他的优惠政策。4.各系(部)的组织和实施情况作为学校对系(部)评估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基本要求是,学生参考率达100%,合格率达80%以上。通过率未达到60%以上的系(部),学院将责令其提出整改意见。八、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从2014届毕业生开始,按本办法要求执行。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主题词:职业教育素质双证书报送:院长办公室抄送:学生处、人力资源处、招生就业中心、财务科
本文标题:学生双证书制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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