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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法:是进行公证活动所适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实体法的内容,也有程序法的内容。 公证员:是国家法律工作者,是具有公证员资格及公证执业证,被公证处聘任,在公证处专门行使国家证明权的法律专业人员。 公证处:是法律服务机构,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同时又有其行业管理。 公证员协会:是指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公证行业自律性的群众组织。 回避:是指某个或者某几个公证人员不参与与自己和亲属有厉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公证,以防止因执法不公,而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 公证管辖:是指公证机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分工和权限。 公证的地域管辖:是按照一定的地域划分公证处之间办理公证事务的权限,即各公证处在以地域为标准划分公证事务的权限上的分工。 协商管辖:是指申请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若干当事人,在两个以上公证处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可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或者若干当事人协商不成时,享有管辖的各个公证处之间互相协商议定,由其中一个公证处管辖,该公证处应此而行使管辖权。 指定管辖: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决定某一公证事项由某一公证处管辖。 确定管辖:是指法律规定,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的直辖市、省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公证处之间的管辖权限划分。 特定管辖:是指依照国际管理和国际条约、双边协议以及国内法律规定,对特定地域或特殊情况下的公证事项,由公证处以外的特定机关、组织或公民代行使国家公证权,代行使公证职能的管辖。 公证程序:是公证机构和公证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实施公证行为、办理公证事项时必须遵守的步骤。 公证申请:是指申请人向公证处提出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公证受理:是指公证处接受申请人的公证事项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 公证审查:是对神情公正的当事人的资格,神情公正的民事关系、民事行为和其他事实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定、核实过程。 公证出证:是指公证处对当事人申办的公证事项,经过审核后,认为符合条件的,依法制作并出具公证书的活动。 公证期限: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从受理到出具公证书期间的法定时间限制。 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而作出决定停止公证程序。 拒绝公证:是指申公证请受理后,在办证过程中,发现证明事项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其他违反法律的事由,而拒绝办理公证的行为。 公证费用: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事务时,按照规定标准,由公证处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 公证特别程序:是指国家公证机构在办理某些特殊类别的公证事项时,依法所适用的程序 招标授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招标方的申请,依据法定程序,确认招标投标各项主体资格及整个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拍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拍卖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其拍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活动。 开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根据有奖活动主办单位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摇奖、抽奖、评奖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遗嘱公证:是指公正机构对遗嘱人设立遗嘱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依法证明的活动。 提存公证:是指公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为债权人利益而交付的债之标的物,进行保管,待法定条件出现时交付给债权人的证明活动。 公证调解:是指公正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针对经过公证证明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对当事人双方进行调整的活动。 公证复议:是指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的上一级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程序,对公证处或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公证活动决定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公证申诉:是指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对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和有关公证的决定不服,向司法行政机关提请复核,并由受理机构作出决定的活动。 公证的效力:是指公证证明在法律上所起的效用和约束力。 公证的法律责任:是指因公证机构的过错致使公正文书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公证机构依据过错的程度,承担向当事人退赔公证费及相应经济损失的责任。 公证投诉制度:是指公证行业规定的,公证当事人认为公证处或公证人员有违法乱纪的行为,或者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抑或认为公证处出具错证、假证的,依法向公证机构或司法行政机关反映,并提出依法处理的要求,公正机构应依法处理的制度。 法律行为公证:是指国家公正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有关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的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涉外公证,是指公正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活动。 律师:是指经国家考核授予资格并准予执业的,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诉讼、非诉讼及其他法律事务,义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律师制度:是指国家法律制度的有关律师的性质、律师的任务与业务范围、律师的资格与执业、律师的工作机构与内容等的规范体系。 律师的任务:是指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通过律师执行职务所要达到的目的。 律师资格:是指从事律师职业应当具备的一项重要条件。 律师执业:是指依法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并受国家法律及律师行业规范约束和保护的职务活动。 国资律师事务所:原称国办律师事务所,是指该机构的人员编制属于国家司法事业编制,由国家核拨经费,选调人员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机构。 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由合作人共同集资,自愿组合,共同参与,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报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律师执业机构。 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合伙律师自愿组合,不占国家编制,不要国家经费,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核连带责任,由司法行政机关批准设立的一种律师执业机构。 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中华律师协会:简称全国律协,是由律师组成的全国性群众社会团体,受司法部的指导和监督。 律师的权利:是指法律赋予当事人授予律师在依法执业时所具有的一定权利。 律师的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依法应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律师职业道德: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执行职务、履行职责时所应各守的道德标准。 律师执业纪律:是指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在职业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 律师的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违反法定义务、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总称。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司法行政机关中的律师管理部门和律师协会对于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违反法律和有关律师管理的法规、规章以及职业范围的行为所给予的行政处分。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因自己的故意或过失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二应当受到的刑事制裁。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基本含义有二:其一是指诉讼行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辩护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反驳控诉,提出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行为。其二是指诉讼职能,即控诉职能、审判职能共同构成刑事诉讼三大基本职能的辩护职能。 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为被代理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活动。 自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进行的诉讼活动。 公诉案件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为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律师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为维护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律师的民事诉讼代理: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律师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正当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行为。 一般代理:又称一般权限代理,它是与特别授权代理相对而言的。一般代理就是无需对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明确表态和决策的代理。 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案件实体问题的重大诉讼行为,直接作出决定性的明确表态的诉讼代理。 转托代理: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后,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和某种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将一部或全部的代理权转委托其他律师代理的诉讼行为。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委托的权限范围内参加行政诉讼,维护合法权益的活动。 法律顾问:一是指法律咨询帮助性的专业工作,即某种业务活动;另一是指为聘方提供法律帮助的专业人员,即某种特殊身份。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聘请,指派律师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工作范围,运用律师拥有的法律知识和工作技巧,为聘请企业提供综合性的法律服务。 非诉讼法律事务:是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的法律事务。 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其亲眼所见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业务活动。 资信调查:是指对外来客户的资金能力、商业信誉所进行的调查。 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就当事人提出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作出说明、提供建议以及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代书:是律师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以委托人的名义,依据法律代替委托人书写诉讼文书和其他法律事务文书的一项业务活动。 涉外律师实务: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律师业务。 法律援助:通常是指国家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予以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以保障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项法律制度。问题 公证与认证的区别 没有公证,便没有认证;没有认证,公证则无法在国外发生法律效力。公证是认证的前提和基础,认证是对公证的证实和鉴别。 公证与鉴证的区别 第一行为的主体不同。公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公证机构;鉴证行为的主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二两者的作用不同。公证仅能证明经济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鉴证还有促进经济合同履行的作用。 第三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鉴证的对象只有经济合同;公证的对象是指一切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 第四法律根据不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 公证与签证的区别 公证与签证,作为两种不同范畴的业务活动,两者没有必然的联系。然而,本国人或者外国人办理入境手续时,需要通过公证文书证明其身份时,则应由公正机构作出公证文书,再由有关机关办理护照。 公证与一般证明的区别 1.两种文书的法律地位不同。对一般证明必须经过审查,辨别其真伪,才可确定其效力;而对公证证明,只要找不到足以推翻其证明的相反证据,就应当确认其效力。所以,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要高于一般证明文书的效力,这是显而易见的。 2.两种文书被社会认可的范围和程度不同。公证作为一种特定的证明文书,不仅在国内形成了法律制度,而且也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接受。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证明效力的程度。凡是一般证明,无论时个人的还是官方的,都不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和接受。这充分说明了一般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被普遍适用的特征。 公正机构的任务 1.依法证明法律行为。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是公正机构的首要任务 2.保护国家的公共财产,保护公民身份上。财产上的权利与合法权益,是公证机构的根本任务。 3.教育公民自觉的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是公正机构的又一重要任务。 公证机构性质 1.公正机构是法定的国
本文标题:公证与律师制度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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