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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位淘汰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工作提升,帮助员工查找缺点、不足,提高工作水平,形成员工能进能出的良性循环机制,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生产分厂中层以下员工末位淘汰的全过程管理。第三条人力资源部是末位淘汰考核管理的归口部门,依据本办法组织执行,并依据实际执行情况,予以修订、补充和完善。第二章末位淘汰原则第四条末位淘汰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考核原则。第五条动态考核原则,坚持教育与考核相结合,鼓励员工力争上游,公平竞争。第三章淘汰模式第六条末位淘汰以生产分厂每月绩效考核结果为依据,按最末位的1%比例进行淘汰。第七条生产分厂应建立员工绩效考核登记卡,将每月考核结果和排名情况计入其中。每月25-30日期间将本月考核结果和半年累计考核结果向全体员工公示。第八条末位淘汰分为两个级别一级淘汰情形:员工在当月考核中排名最后1%。由分厂发放书面末位预警通知,三个月内岗薪及相应绩效较正常下调10%。分厂可对此类员工加强岗位技能培训或适当岗位调整。二级淘汰情形:符合上述情形的员工在预警半年内再次考核为末位1%;半年内累计考核仍为分厂最末位1%;由分厂出示书面说明,将该员工淘汰至职工交流中心。第九条淘汰至职工交流中心的员工由人力资源部进行访谈,并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报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办理解聘手续。第四章申诉第十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每月公示期内提起申诉,具体程序为:员工提起申诉申请,说明申诉理由—分厂工会主席调查处理,员工仍存异议的提交公司工会审议—工会会同人力资源部、生产管理部现场调研,出具调研结果和调研证据,确认是否淘汰。第十一条确因考核失衡取消淘汰的员工撤销本次淘汰记录。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文标题:末位淘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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