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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工程建设施工安全孟松涛2010.2工程实例—NP1、NP1-2拆除工程简介:NP1、NP1-2导管架简易试采平台是2005年建成投产。主要由生产平台、井口平台、火炬塔3部分构成,之间由栈桥连接。由于已经长期废弃对以上两座平台进行弃置(拆除)NP1、NP1-2拆除工程涉及到施工安全作业1、动火作业2、吊装作业3、高处作业4、水上、下作业NP1、NP1-2拆除工程高处临边动火作业提纲1、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2、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要求3、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4、高处及舷(岛)外作业5、起重作业要求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作业人员基本条件:1、身体健康并经企业认可的医院按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体检,没有妨碍从事本岗位工作的疾病和生理缺陷。2、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员应有防疫部门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3、经安全和专业技术培训,具有从事本岗位工作所需的安全和专业技术知识。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持证要求:1、作业者、承包者及海洋石油生产设施的经理和安全监督(员)应当按照《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进行安全资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每年进行一次复习型培训。2、长期出海人员应进行海上石油作业安全培训,均应取得“海上求生”,“海上急救”,“平台(船舶)消防”,“救生挺筏操作”四项安全培训证书,五年进行一次复习性培训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乘直升机的人员还应进行“直升机遇难水下逃生”安全培训证书(五年一次复习性培训)3、短期出海人员进行“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内容培训(三年一复习)4、临时出海人员应在出海前进行“海上石油作业安全救生”电化教学综合培训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5、设施的正副经理、钻井(作业)监督、采油监督、安全监督、钻井工程师(技术员)、试油工程师(技术员)、泥浆工程师(技术员)等与井控有关的人员,应进行“井控技术”培训,并持有合格有效的井控证书。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6、设施的正副经理、钻井(作业)监督、采油监督、安全监督、钻井工程师(技术员)、试油工程师(技术员)、泥浆工程师(技术员)等应进行“防硫化氢技术”培训并持有培训合格证书。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7、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书。8、无损检测人员应按照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放射人员应按照国家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培训并取得“放射人员证”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检查与管理:1、设施负责人应指定人员对登临设施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其掌握救生设备位置、警报信号、应注意的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2、出海的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均应持证上岗,并接受安全监督检查。3、无证或证书失效的人员,应限期回到路岸。4、作业者和承包者应组织浅海石油作业人员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有效证书,加强对出海作业人员的培训管理,监理海上石油作业人员档案,并对出海作业人员的培训证书进行审查。海上石油作业人员安全资格5、作业者和承包者应每年对出海石油作业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凡不符合要求者,应停止出海作业。6、证件、证书到期复训不合格者,应重新进行培训。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要求海上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配备的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够容纳自升式和固定式设施上的总人数,或者浮式设施上总人数的200%。无人驻守设施可以不配备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在设施建造、安装或者停产检修期间,通过风险分析,可以用救生筏代替救生艇;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要求2、气胀式救生筏能够容纳设施上的总人数,其放置点应满足距水面高度的要求。无人驻守设施可以按定员12人考虑;3、至少配备并合理分布8个救生圈,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4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配备1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并至少长30米。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要求4、救生衣按总人数的210%配备,其中:住室内配备100%,救生艇站配备100%,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10%,并可以配备一定数量的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工作人员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对于无人驻守平台,在工作人员登平台时,根据作业海域水温情况,每人携带1件救生衣或者保温救生服。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要求滩海陆岸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应当满足下列要求:1、至少配备4个救生圈,每只救生圈上都拴有至少30米长的可浮救生索,其中2个带自亮浮灯,2个带自发烟雾信号和自亮浮灯;2、每人至少配备1件救生衣,在工作场所配备一定数量的工作救生衣或者救生背心。在寒冷海区,每位人员配备1件保温救生服。石油设施配备救生设备的数量要求3、所有救生设备都应当标注该设施的名称,按规定合理存放,并在设施的总布置图上标明存放位置。特殊施工作业情况下,配备的救生设备达不到要求时,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报海油安办有关分部审查同意。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依据SY6303-2008《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规程》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概念: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在海洋石油生产作业设施上使用焊、割、磨等工具,直接和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概念:0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区域。1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周期的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区域。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2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区域。但在不正常操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气体或蒸汽的区域。安全区:危险区以外的区域。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一般规定:1、实施动火作业申请报告制度,动火作业申请报告书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动火作业方案及应急预案、并经审批。2、动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前检查,动火中监督,动火作业后清理现场报告的制度。3、应指定动火作业监护人协调、监督、和落实动火作业过程中安全措施的执行情况。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4、动火作业监护人熟悉作业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工艺流程和设备情况,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5、动火现场应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6、在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应严格限制动火作业。凡能拆下来的设备、管线移到安全地方动火作业7、动火作业涉及进入受限空间、临时用电、舷外作业、高处作业时,应当制定安全措施并办理相应作业许可证。8、动火作业的审批报告、各种记录应至少保存一年。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动火作业前的安全检查:1、动火作业监护人应按照审批的动火作业报告检查动火作业准备及措施的落实情况2、涉及动火作业人员均应取得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的有效证书。3、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人员应正确穿戴符合安全要求的劳保用品。4、同一设施上多处同时动火作业时,应应分别办理动火手续,并指派各自监护人。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5、需动火作业施工的设备、设施和与动火直接有关的阀门,应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其控制有设施负责人安排专人操作,并进行标识锁定,动火作业未完工前不得擅离岗位。6.动火作业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并告知设施上所有人。7、消防器材应齐全、完好、性能可靠。8、应清除距动火区域周围5米之内的可燃物质或用阻燃物品隔离。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9、凡需要动火作业的储罐、容器等设施应采取必要的清扫或隔离措施,并进行内部和周围环境气体检测分析,同时应测爆合格和保持有效的通风。10、非良导体设施采用电焊进行动火作业施工的储罐、容器及管道等应在焊点附近安装接地线,接地电阻不小于10欧姆。11、电焊机等电气设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并安装漏电保护器。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动火中的安全检查:1、严格实行安全监护制度。2、六级以上大风、浓雾、暴雨、雷电等天气,应停止动火作业。3、动火作业人员在作业点的上风作业,应位于避开油气流可能喷射和封堵物射出的方位。4、在动火作业施工全过程中,动火监护人应跟踪监测可燃气体浓度并做好相应记录;动火作业点及操作区域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应低于其爆炸下限的25﹪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5、动火作业期间,如发现有危机动火作业人员或设施安全的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动火作业。6、作业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电源,关闭氧气、乙炔。并清理现场。海上石油设施动火作业安全动火后的报告制度:1、动火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对现场进行检查,确认无火种存在方可撤离,双方签署完工确认书。2、作业结束后,监护人应向动火作业审批人报告动火作业情况。高处及舷(岛)外作业1、高处及舷(岛)外作业人员佩戴安全帽和安全带,舷(岛)外作业人员穿救生衣,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措施;2、必须派人员照应,协助传送工具物料,以保安全。3、严禁抛掷物件。严禁将保险绳和座板升降绳系在同一滑车或钩子上。保险带要系在作业者上部牢固的位置上,用座板时要系腰绳,并在保暖的基础上装着轻便、要穿软款底鞋。高处及舷(岛)外作业4、上下工作梯时,严禁一手携物一手抓梯,要面向梯级并注意上下方,在放置可移动的梯子时要采取有效的防滑措施。5、作业前必须对所用的工具、座板、脚手架、工具袋、绳梯、保险带等进行严格检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6、作业中必须使用工具袋接送工具,严禁抛扔,要按规定穿着携带防护装备。高处及舷(岛)外作业7、整个舷外作业中,甲板(岸边)上要有专人监护。8、在作业现场附近必须准备好救生圈,以便应急使用。9、在水面上进行舷外作业时,要固定好艇筏,由专人看护调整,注意过往船只,如有船只过往应停止作业。10、舷外油漆作业,应防止油漆掉落水中引起海水污染,在港内舷外油漆作业前,应向海事部门申报。高处及舷(岛)外作业高处作业登高作业证起重作业要求起重作业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操作人员持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熟悉起重设备的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2、起重设备明确标识安全起重负荷;若为活动吊臂,标识吊臂在不同角度时的安全起重负荷;4、起重机及吊物附件按规定定期检验,并记录在起重设备检验簿上。5、当工作地点的风力达到五级时,不得进行受风面积大的起吊作业;当风力达6、到六级及六级以上时,不得进行起吊作业。7、遇有大雾、雷雨等恶劣气候,或夜间照明不足,使指挥人员看不清工作地点、操作人员看不清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重工作。起重作业要求设施的载人吊篮作业,除符合第一款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限定乘员人数;2、乘员按规定穿救生背心或者救生衣;3、只允许用于起吊人员及随身物品;4、指定专人维护和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5、当风速超过15米/秒或者影响吊篮安全起放时,立即停止使用;6、起吊人员时,尽量将载人吊篮移至水面上方再升降,并尽可能减少回转角度。起重作业要求乘坐吊篮海上吊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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