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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一、深刻理解《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的意义医学是一门实践科学,具有共技术性和高风险性特点。合理划分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是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这一战略目标的基础之一。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在健全医疗纠纷预防处置机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上世纪80年代与我国第一部民事法律《民法通则》同步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标志着医疗事故处理走上了法制轨道。2002年国务院颁布实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从行政法规的层面对医疗事故的预防、技术鉴定、行政处理和赔偿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随后,最高人民法院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这些法规的出台,对于妥善处理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减少医患矛盾,和谐医患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作为一部重要的民事法律,《侵权责任法》第7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从法律层面对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纠纷解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对于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合理解决医疗纠纷,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要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特别是相关章节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侵权责任法》对于规范和指导医疗执业活动的重大意义的认识。(一)《侵权责任法》突出“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侵权责任法》是我国第一部对医疗损害责任设立专章进行规范,也是我国第一次从法律层面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进行系统的规定。《侵权责任法》集中地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立法观念,在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的同时,强调了保护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并兼顾了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其立法宗旨与医疗卫生行业多年来一直倡导的“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是完全一致的,有利于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对照法律要求,将人文关怀与日常执业相结合,将医疗服务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水平。(二)《侵权责任法》对于规范医疗执业行为,加强医疗管理具有重要的规范和促进作用。《侵权责任法》明确提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合理诊疗的义务,并对医疗机构的医疗管理提出了相关要求,对于医疗卫生行业按照法律要求指导和规范医疗服务行为,进一步健全并严格执行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持续改进医疗质量,切实保障医疗安全,预防、减少医疗损害。(三)《侵权责任法》统一了关于医疗损害和相关规定,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侵权责任法》对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和赔偿标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统一了现行相关法规中关于医疗纠纷责任范围、归责原则、赔偿标准、鉴定主体的规定,有利于依法明确医疗损害责任,对被侵权人进行有效救济。特别是关于医疗损害实行过错责任,推定过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以及关于医疗机构免责的规定,既符合一般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又考虑了医疗行业的特殊性,有利于医疗纠纷的妥善解决。(四)《侵权责任法》加大了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保护力度,有利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侵权责任法》规定患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应承担的保护患者权益的法定义务,包括患者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及血液的缺陷受到损害,以及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特殊情况下,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增大了对患者的救济力度,有利于患者权益的保护,同时对医疗机构严格规范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同时,《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依法打击侵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二、我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工作成绩显著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特别是2002年《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以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结合“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创建、“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切实加强医院管理,落实旅游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做好医患沟通和投诉处理,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据统计,我国医疗机构诊疗量从2004年的22.03亿人次,增加到2009年的34.53亿人次,年平均增幅10%以上;每年经医学会鉴定的医疗事故总数稳定在3000多起,年平均增幅约4.5%,远低于诊疗人次的增幅,医疗事故的发生率总体呈现稳中有降的趋势。目前,各地约80%上的医疗纠纷通过医患双方协商、卫生行政部门调解和人民调解得到妥善解决。应该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医学会组织和广大医务人员为此付出了巨大的努力,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置工作成绩是显著的:一是医疗管理法规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和我完善。以《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为代表的医疗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和以《临床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及临床路径为代表的医疗技术规范体系已经初步建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准入和准入后监管制度逐步完善,医疗服务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二是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日益规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加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了医疗机构校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医师定期考核、处方点评等监管手段。以实施单病种临床技术路径管理和加强临床护理工作为突破口,提高医疗和基础护理质量,规范医疗服务,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通过开展“医院管理年”、“平安医院”创建、“医疗质量万里行”等活动,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执业行为的检查督导,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执业行为日益规范,医疗服务秩序逐步改善。三是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制度初步建立。卫生部2009年印发了《医院管理投诉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按照《办法》的要求,切实做好投诉管理工作,实行“首诉负责制”,设立或指定专门部门统一受理、处理患者投诉,对患者投诉做到热情接待、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江苏、甘肃等省制定了实施细则,各地通过多种形式积极组织全员培训,投诉管理已基本做到“投诉有接待、处理有形式、结果又反馈、责任由落实”。四是建立了比较规范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中华医学会和各级医学会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建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400个,组建了1500多人的专业队伍,建成了涵盖各医学专业、拥有10多万医学专家的鉴定专家库,形成了完整的鉴定组织体系,建立了规范、严谨、公开、公平的鉴定程序和制度。各级医学会每年完成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数都在1万2千例以上,且逐年上升,为医疗纠纷的合法解决提供了科学依据。目前,在各级医学会受理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中,有三分之二以上是由人民法院委托开展鉴定,经首次鉴定绝大部分未申请再次鉴定。已有11个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专门文件或者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达成共识:医疗技术方面的鉴定,先做或者只做医学会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先采信医学会的鉴定结论。这充分说明医学会鉴定的公信力已经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司法机关的认可。五是在加强医患沟通、解决医疗纠纷的机制创新上走出了新的步伐。各地结合“平安医院”创建活动,积极探索医疗纠纷处理新的途径。通过建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了独立于医方和患方的第三方调解机制和医疗风险分担机制,为医患双方搭建了一个中立公正的沟通协商平台,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天津、浙江、江苏等一些省份70%以上的医疗纠纷通过人民调节机制得到了妥善处理。为总结推广各地有益经验,2009年11月,卫生部、中央综治办、公安部、保监会联合召开会议,对大力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进行部署。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份140多个地市展开了这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和很多宝贵经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已经成为医疗纠纷处理一项基本制度。按照中央决策部署,医疗纠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医疗纠纷“大调解”格局正在逐步形成,必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重要贡献!三、正确认识当前医疗纠纷的总体形势,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行工作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近年来,医疗纠纷的总体数量基本稳定,但是由于多种因素的作用,扰乱医疗秩序的“医闹”事件和由医疗纠纷引发的恶性群体事件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广泛关注。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分析、查找问题、妥善处置,并研究治本措施。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个关键时期,医疗纠纷是社会转型期社会矛盾在医疗行业的集中综合反映,是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医疗服务需求与医疗服务能力相对滞后、医疗保障水平有待提高的矛盾日益突出的表现。李克强副总理在2010年全国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要着力“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确保完成今年医改任务。和谐医患关系是医改的重要保障,我们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一方面要继续大力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努力实现病有所医、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另一方面要抓住《侵权责任法》实施这一有利时机,加大工作力度,将医疗纠纷预防处置纳入到中央综治委矛盾纠纷大排查大调解的总体工作部署中,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为医改的顺利进行营造良好氛围。这里,我就医疗卫生行业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提几点要求。(一)抓好全员学习培训工作,贯彻落实《侵权责任法》的各项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特别是针对《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执业行为要求、药械缺陷责任、特殊情况下对患者医疗措施的实施等规定。要做好全员学习培训工作,使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能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二)、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从源头上防范医疗损害。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是医疗工作的永恒主题。尽管造成医疗纠纷的原因很多,但是绝大部分医疗纠纷还是我们的医疗服务、医疗质量有关。近年来,各地查处并通报了一批医疗质量安全的典型事件,暴露出部分医疗机构基础医疗质量安全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紧密围绕医疗质量安全这个核心,着重解决医院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健全各项医院管理制度,突出抓好各项核心制度、技术规范的落实,做好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科室、重点时段的管控,严格规范病历资料的书写、管理工作,提高医疗质量,减少医疗差错,从源头上防范医疗损害的发生。(三)积极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努力提高公立医院服务水平。公立医院改革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工作,试点工作已经全面启动。公立医院改革既要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补偿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改革,更要注重促进公立医院在改革发展中改善服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改善群众看病就医体验,努力让群众看好病。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关于改进公立医院服务管理方便群众看病就医的若干意见》,切实做好公立医院改善服务工作,落实各项措施政策措施,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廉价”的医疗卫生服务。(四)大力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医疗纠纷处理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配合司法行政及有关部门,大力支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机构的建设;推动建立健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机制。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各地在推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同时,要把医疗纠纷解决问题的思路考虑得更宽一些,工作要更扎实一些,措施要有力一些,根据“多调对接”的工作思路,构建医疗纠纷“大调解”格局。我们了解,目前有20个省(区、市)开展了这项工作,还有近1/3省(区、市)处于起步阶段,差距很大。各地要结合学习贯彻《侵权责任法》,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五)建立健全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医疗责任保险是很多国家有效分担医疗风险的通行做法。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责任保险是推进医疗纠纷调解的重要保障,对于妥善解决医疗纠纷,保证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与保监部门沟通,
本文标题:提高依法执业意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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