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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时间】1995-05-01【发布单位】建计(1995)第167号(建计(1995)第167号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第一条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1994〕667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第三条管理职责1.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2)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3)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4)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2)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3)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4)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第四条质量责任“一条龙”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第五条电梯生产企业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2.国家对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电梯生产许可证的换(取)证工作,按建设部(建计〔1994〕522号文)《电梯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细则》实施。对液压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产品,待产品标准公布后实施许可证制度。对新增从事电梯生产企业,必须事先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国家明令淘汰的电梯产品,严禁继续生产。第六条委托代理制1.电梯生产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如需委托其他企业从事本企业电梯销售、安装、维修时,允许实行委托代理制。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是平等、互惠、互利的关系。电梯生产企业应在技术、管理、质量保证等方面对被委托代理的企业进行培训、指导,提供有关技术资料;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应按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对电梯质量的要求,对所销售、安装、维修电梯的质量、运行安全向委托的电梯生产企业负责。2.电梯生产企业实行委托代理制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具备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资质条件(详见附件);(2)必须明确被委托代理的企业代理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3)企业必须制定“实行委托代理制的管理办法”和“资格评估标准”。明确对委托代理企业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含质量保证体系与机构设置);明确有关从事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技术队伍与技工队伍素质的要求;明确安装、维修电梯的质量验收要求;明确电梯安装、维修服务的要求等。3.办理委托代理的程序:(1)由电梯生产企业按照建筑市场管理办法,向符合本《细则》第六条2(1)条件的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提供本企业委托代理的管理办法和资格评估标准;(2)拟被委托代理的企业需向委托代理的电梯生产企业提出委托代理意向,提供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资信证明及本企业从事电梯安装维修的履历证明资料和本企业安装维修过的在用电梯种类、型号及相应的检测报告和验收合格证明;(3)电梯生产企业与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由生产企业发给《委托代理书》;(4)电梯生产企业将本企业“电梯安装维修管理办法”、“质量验收制度”、《安装、维修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委托代理管理办法”以及被委托代理企业的有关情况、《委托代理书》一并报电梯生产企业和被委托代理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4.被委托代理的企业必须配备足够的从事委托代理电梯经营业务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电梯生产企业必须对被委托代理企业安装、维修本企业电梯的有关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被委托代理企业完全能维护本企业产品信誉。第七条电梯销售1.电梯产品进入市场实行招标投标制。各电梯使用单位如需电梯,可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的方式选用电梯;且必须与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的企业签订电梯销售、安装、维修合同。2.电梯生产企业及被委托代理企业一定要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严格、认真履行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电梯安装1.电梯安装是电梯生产全过程的重要环节,安装现场即是电梯的“总装车间”。电梯生产企业要保证电梯安装、调试质量。电梯生产企业跨地区安装本企业的电梯时,应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册手续。如委托其他企业安装,被委托企业应取得电梯生产企业《委托代理书》,方可安装该电梯生产企业的电梯。被委托代理企业无权对电梯安装进行再委托或转包。2.在电梯安装过程中,电梯安装企业必须保证电梯安装质量,确保电梯安装设备和人员的安全。3.电梯安装后,由负责电梯安装的企业进行质量自检,合格后,出具电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交电梯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GB10060—93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发给全国统一的《电梯准用证》,交付使用。其他部门不再重复检验发证。未取得《电梯准用证》的电梯不准使用。电梯产品的质量争议问题,原则上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的电梯检测单位重新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交由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技术监督局仲裁。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在出具电梯产品检测报告时,必须经企业质量检测部门的检测专业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本企业质量检查专用章。第九条《电梯准用证》《电梯准用证》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电梯准用证》的负责发放机关,由专人签发,加盖专用印章。《电梯准用证》自发放之日起,一年内有效。第十条电梯投入运行前,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应对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管理人员和电梯司机讲授电梯操作方法、注意事项和安全使用知识,应对电梯司机进行上岗培训。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对需配备电梯司机的电梯,应配备合格的电梯司机。第十一条新安装电梯质量保修期,从验收合格之日起,由电梯生产企业保修一年,但不超过交货后18个月。由于电梯使用单位管理使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坏,由电梯使用单位负责,生产企业可予以有偿修复。第十二条电梯维修1.电梯维修是保证电梯长期安全正常运行的重要环节,也是电梯生产企业售后服务的主要内容。所有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与其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签订维修合同。2.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每年的年检后,凭年检合格书、维修合同书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下一年度的《电梯准用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派检测人员实地检查,合格后,发给新一年度《电梯准用证》。3.使用单位自行维修保养电梯必须得到电梯生产企业的委托代理。4.使用单位发生变化,不再是与电梯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的单位而移交或转售另一单位时,原使用单位必须负责向电梯生产企业办理维修保养合同转让手续。5.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必须按照维修合同及时处理电梯故障与事故;每个月对电梯的所有设备至少进行一次检修;一年进行一次电梯的年检。6.电梯生产企业或被委托代理企业应根据本企业电梯产品销售情况和本企业在用电梯的情况,建立维修保养网络,负责本企业新装电梯和在用电梯的维修保养工作。维修网络的维修保养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生产企业的《电梯维修技术规程》、《电梯保养技术规程和检验标准》和《维修保养合同》的规定按时维修保养,逐台电梯做好维修保养记录,建档备查。7.电梯维修费用原则上由负责电梯维修的企业与电梯使用单位在维修合同中协商确定。8.电梯的大修、改造和更新,均按本《细则》有关电梯安装的条款执行。第十三条外国电梯厂商在中国进行电梯销售,也必须按《规定》和本《细则》实行委托代理制,并需承担本《细则》中规定的电梯生产企业应负的责任。第十四条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为全国最高电梯质量检验权威机构,建设部委托其负责全国电梯检测技术、规范的制订工作和检测人员的培训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完善电梯检测机构,充实熟悉电梯检测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负责本地区新安电梯准用证发放前的验收和在用电梯的年检检测工作。第十五条建立全国电梯事故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月十日前要将本地区在用电梯的事故情况按生产厂家分别统计,上报建设部计划财务司,由建设部计划财务司定期公布。电梯在运行中出现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并要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若属于电梯的质量问题,由电梯生产企业负责,若属于使用管理不当,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十六条对未按《规定》和本《细则》擅自从事电梯安装、维修、改造和更新业务的企业和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严肃查处。对其安装、维修的电梯不予验收,不准使用,并对与其签订安装、维修合同的单位进行通报和严肃处罚。责成使用单位按本《细则》的规定与电梯生产企业重新签订合同,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使用单位承担。第十七条从事电梯管理、监督、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对假公济私、弄虚作假以及玩忽职守者,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造成重大损失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规定》和本《细则》,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对所辖地区电梯行业及电梯市场的管理与监督。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建设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第二十条本《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电梯质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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