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安全生产法培训PPT
《安全生产法》解读基本情况■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2014年11月1日通过公布,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第一章总则(16条)■《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及理念、方针和机制(第三条)■各层面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个人(第五、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第四、七条)、第三方机构(第十二、十三条)、政府(第八、九、十、十一条)、国家(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适用范围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理念、方针和机制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个人(第五、六条)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解读:主要负责人——法人,决策者、指挥者、领导者、管理全面负责——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都要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全程负责;安全生产工作负最终责任。从业人员——直接操作者权力——依法获得工伤保险的权利;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的权利;了解和掌握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并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对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的权利;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时,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的权利。义务——遵守国家和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接受教育和培训;发现隐患立即报道。■生产经营单位(第四、七条)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七条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三方机构(第十二、十三条)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政府(第八、九、十、十一条)(部分)第八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第九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十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国家(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第十四条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负责人职责制定和实施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和督促汇报安全生产事故教育和培训计划应急救援预案安全投入的落实消除隐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职责安全管理者的职责拟定组织落实检查安全生产状况事故隐患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培训和教育应急救援演练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措施安全生产整改措施改进建议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设置要求专职兼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从业人员少于一百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设置要求专职兼职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从业人员少于一百人第三章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共10条)权利义务生产经营单位从业者的权利从业人员义务工会权力劳动合同中明确劳动安全禁止订立非法协议进行监督并受到保护有权停止作业并撤离享受工伤保险提出赔偿要求遵章守制、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和培训汇报不安全因素监督三同时落实情况纠正三违参加事故调查提出建议知情权和建议权第四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共21条)监督管理人民政府监察院安监局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检查制定检查计划审查验收秉公执法涉及保密项要遵守保密制度对检查内容形成书面记录制定举报制度按规章免费不谋私利第三方机构建立违法信息库对安监部的廉洁执法进行监督配合检查服从检查结果并执行具备资质对结果负责媒体公益宣传教育舆论监督审查验收流程安监部审查验收依据相关法律和标准批准不批准撤销批准取缔符合不符合后不再具备安全条件依旧作业安监部开展执法工作行使以下职权职权检查纠正处罚扣押查封停产停业排除隐患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共10条)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应急救援事故调查提升能力制定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装备和物资提升专业水平县级以上政府制定地区预案单位制定本单位预案定期演练高危行业设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物资、定期维护原则事故性质和责任及时响应整改措施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处置意见责任事故事故单位的责任行政部门的责任定期统计安全事故情况并公布应急响应(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发生事故上报单位负责人采取措施上报当地安监部门上报地方政府或安监局赶到事故现场并采取措施第四章法律责任(共25条)法律责任安监部第三方机构生产经营单位吊销执照出具虚假证明降级或处分批准不符合标准的事项发现违法行为不作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处理假公济私接到举报不处理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九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第九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第九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第九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法培训PPT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08548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