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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ZLZK2011018-20111竞业限制管理办法1目的为了加强对竞业限制岗位的管理,明确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办法。2适用范围适用于全公司。3管理机构及职责3.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制(修)订,负责公司高管、各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3.2各经营单元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本单元竞业限制管理实施细则的制(修)订,负责本单位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岗位的认定和管理。3.3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竞业限制补偿费的给付;督察部门负责对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竞业限制管理的相关法务工作。4内容4.1竞业限制的定义竞业限制:是指经公司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公司同类产品、经营与公司同类业务或与公司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4.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4.2.1竞业限制人员的拟认定范围①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②掌握公司核心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社会公关资源等信息的部门负责人、关键岗位人员;③从事技术研究、技术开发工作的二级主管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务的技术人员;④其他经公司认定需进行竞业限制的人员。4.2.2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①申报: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提交人力资源管理机构;②评审: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组织申报人员所在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干部管理部门、督察部门和2009-5-25发布2011-06-30修订发布2011-06-30实施Q/ZLZK2011018-20112风险管理部门等相关人员对申报人员进行评审;③审批:公司高管人员、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及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报CEO批准,经营单元的竞业限制人员(除管理团队成员以外)由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4.2.3竞业限制人员每年申报认定一次,已认定的竞业限制人员不再重新申报认定。4.3竞业限制协议的订立经批准认定为竞业限制的人员,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见附件一)。4.4竞业限制协议的履行4.4.1竞业限制期限竞业限制期限为:自竞业限制人员离职之日起两年。4.4.2竞业限制补偿费标准①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含司龄工资、业绩提成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10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人员(不包括高管、协议人员)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指:月平均薪级工资,不包含司龄工资、绩效激励等,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3000元;③高管、非营销和售后提成类协议人员竞业限制补偿费月标准为: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足十二月的按实际工作月数计算)的20%,且最高不超过5000元;4.4.3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①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时,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填写《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单》(见附件二),确认其竞业限制期限,计算竞业限制补偿费→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三级机构及以上负责人)→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或经营单元第一负责人批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员工开具《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确认通知单》(见附件三)。②如员工已纳入竞业限制,但出现员工入职时间较短(3个月以内)、掌握的公司信息或技术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等情形,离职时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自行终止。③竞业限制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公司不进行竞业限制,公司与其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Q/ZLZK2011018-201134.4.4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①竞业限制补偿费自竞业限制人员离职次月起按期予以支付。②公司高管、经营单元管理团队、公司直属部门的竞业限制补偿费支付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核算并造册,财务管理部门按期支付,其中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由各经营单元承担。③经营单元(除管理团队以外)的竞业限制补偿费用由经营单元核算、造册并支付。4.5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管理4.5.1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必须每季度第5个工作日前向人力资源管理机构书面告知《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见附件四);变更通讯方式或变更新单位的应在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书面告知人力资源管理机构;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去往新单位或竞业期间变更新单位必须在入职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所在单位的在职证明原件及劳动合同复印件,30日内提供社保缴费清单;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无工作单位需提供未就业证明;否则视为放弃竞业限制补偿费,公司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但竞业限制人员仍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竞业限制人员因不可抗力无法与公司联系,在障碍消除后10个工作日内,竞业限制人员应主动与公司联系并能证明相关事实,公司可补发竞业限制补偿费。4.5.2竞业限制人员离职后每季度由人力资源管理机构负责核实离职员工任职情况,并填写《竞业限制跟踪调查表》(见附件五);离职竞业限制人员任职情况难以核实的由督察部门协助调查。经核实有违约行为的,公司停止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并转风险管理部门对其追究违约责任。4.6竞业限制协议的解除与终止4.6.1竞业限制期满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4.6.2对属于竞业限制的人员,公司认为不需再对其进行竞业限制的,可以解除所签竞业限制协议,公司不需另行通知竞业限制人员本人,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已支付的补偿费亦不再追回,员工无需再承担竞业限制责任。5附则5.1经营单元管理团队成员的竞业限制协议签订、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支付及离职后跟踪调查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管理。5.2各经营单元竞业限制人员的增减均需报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备案。5.3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见附件六。5.4经营单元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流程、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流程由各经营单元参照公司直属部门流Q/ZLZK2011018-20114程自行拟定。5.5最新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与之前竞业限制管理办法、竞业限制协议内容不一致的,以最新制度规定和协议内容为准。6记录6.1附件一:竞业限制协议书6.2附件二:竞业限制人员认定申请表6.3附件三: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表6.4附件四:竞业限制补偿费审批确认通知单6.5附件五:竞业限制人员个人信息告知单6.6附件六:竞业限制跟踪调查表6.7附件七:公司直属部门竞业限制相关工作流程附加说明:本制度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并解释。本制度主要起草人:李晓虹陈端瑞本制度审核人:房殿峰本制度批准人:詹纯新Q/ZLZK2011018-20115附件一、竞业限制协议甲方: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任职岗位)身份证号码:竞业限制:是指乙方在和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在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经营与甲方同类业务或与甲方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就乙方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保守甲方商业秘密、离职后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等有关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1.保密条款1.1不论在乙方受聘于甲方的时期内还是其离职后,乙方均不得向他人透露,或为乙方自身或他人的利益使用,为甲方拥有、掌握或使用的任何保密信息、专有信息(以下统称“专有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下列所有商业和技术信息:(1)不为公众所知悉,且他人无法轻易查明的商业和技术信息;(2)能为甲方带来具有现实或潜在的经济利益的商业和技术信息;(3)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保密措施的商业和技术信息。1.2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与甲方现有或计划的产品、软件、研究、发明、工艺、技术、设计或其他技术数据有关的信息;(2)与甲方的管理、财务或营销活动有关的信息,如人力资源信息、客户名单、营销计划、采购资料、定价政策、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信息;(3)自甲方的客户、顾客、发明人、认购人、雇员、承包商以及甲方进行交易的其他第三方处取得的信息;(4)包含有上述任何信息的任何书面文件或其他载体。1.3根据本条第1款约定应由乙方承担的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任何一种专有信息:(1)未经乙方任何行动,已经为或成为公众所知的专有信息;(2)甲方一般透露给第三方的专有信息,且甲方未对该第三方加以限制;(3)经甲方的负责人书面授权准许予以发布的信息。1.4甲乙双方终止聘用关系时,或在甲方要求的任何时候,乙方应立刻向甲方交还乙方掌握或控制的、由乙方或他人制作的、包含专有信息的所有笔记、备忘录、笔记本、图纸、记录、档案、磁盘和任何其他文件以及任何其他存储载体(以及此等材料的所有复印件或复制件)。1.5第三方秘密:乙方保证对其从甲方所接触到的甲方依法或依约定而承担了保密责任的第三方秘密承担保密责任。乙方对第三方秘密的保密责任程度,与甲方对第三方的秘密依法或依约定应承担的保密责任程度一致,因乙方原因遭受第三方的侵权指控,侵权责任由乙方负责。2.劳动成果的确认及使用2.1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因履行职务或者主要是利用甲方的物质技术条件、业务信息等产生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有关的知识产权均属于甲方所有。甲方可以在业务范围内充分自由的利用这些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信息,用于申请权利保护、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乙方应当按甲方的要求,提供一切必要的信息和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包括申请、注册、登记等,协助甲方取得和行使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将其在甲方任职期间完成的专利向美国等其他国家或地区提交专利申请的权利转移给甲方,并签署权利转移承诺书。2.2按《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乙方退休、调离甲方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甲方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甲方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其专利权归甲方所有。2.3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所完成的、与甲方业务相关的发明创造、作品、计算机软件、技术秘密或其他商业秘密Q/ZLZK2011018-20116信息,乙方主张由其本人享有知识产权的,应当及时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核实,认为确属于非职务成果的,由乙方享有知识产权,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明确授权的前提下利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亦不得自行向第三方转让;乙方没有申(声)明的,推定其属于职务成果,甲方可以使用这些成果进行生产、经营或者向第三方转让,即使日后证明实际上是非职务成果的,乙方亦不要求甲方承担任何责任。3.竞业限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1竞业限制期限:乙方的竞业限制期限为自乙方离职之日起两年。3.2乙方的竞业限制义务3.2.1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不得在生产与甲方同类产品、经营与甲方同类业务或与甲方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或经营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业务。3.2.2乙方在竞业限制期内承担的其它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不泄漏、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甲方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管理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甲方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的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甲方员工或客户离开甲方。3.3竞业限制补偿费3.3.1乙方与甲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甲方认定乙方应依照竞业限制协议履行相应义务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具体标准和支付依据甲方最新有效的《竞业限制管理办法》。3.3.2甲方自乙方离职后次月起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3.3.3乙方拒绝领取或无合理原因在规定之日未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视为乙方放弃竞业限制补偿费,但乙方仍需承担本协议的责任和义务。4.协议解除或终止4.1竞业限制期满的,竞业限制协议终止。4.2甲方认为不需再对乙方进行竞业限制的,可以不需另行通知乙方,直接解除所签竞业限制协议,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费,已支付的补偿费亦不再追回,乙方无需再承担竞业限制责任。5
本文标题:竞业限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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