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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的法制状况在隋末废墟上建立起来的唐帝国,面临着内外错综复杂的矛盾。为巩固新建的封建王朝,初唐统治者提出并且实施了缓和社会矛盾的政策与方针。因此唐初立法指导思想表现为:(一)礼法并用、德主刑辅,“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二)立法要“务在宽简”,简约易明;(三)要以隋为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四)法律不避权贵,不分亲疏。唐代律典的编撰修订概况中国封建法制发展到盛唐时期,进入了完备化与定型化的阶段。在唐代法律制度中,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纵观唐律的刊修过程,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1、《武德律》、《贞观律》为第一阶段;2、《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为第二阶段;3、《开元律令》、《唐六典》、《大史刑律统类》为第三阶段。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高度发达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形态。在唐代统治期间,无论是政治、经济,或者是法律、文化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加之国内外贸易的广泛,形成极为复杂的社会政治、经济诸种关系。唐代统治者为了维护封建国家统治,采用了多种法律手段调整复杂的社会关系。唐代的法律形式有:1、律。律是封建国家的基本法典,是各种法律形式中地位最高、稳定性最强、在实践中适用最广的法律规范,如《贞观律》、《永徽疏律》等。律的作用在于“正刑定罪”,即把一切危害封建国家利益的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且以相应的刑罚手段予以制裁。2、令。令是经过系统整理公布的关于国家各种制度的法规,设计的领域也非常广泛。令的作用是“设范立制”,是律的重要补充,如“律无正文者,则行令”。3、格。格是皇帝针对某一国家机关或某一具体事项临时发布的、经过分类整理汇编确定为“永格”后重新颁行天下的各种单行敕令,又称敕格,如《武德格》、《贞观格》、《开元格》等。其中涉及国家各部门及百官日常办事规则的内容较多,即“百官所常行之事”,可以作为对违犯者定罪量刑的依据。格涉及的返回很广,且具体灵活,是法律、法令的重要补充。4、式。式是国家机关的办事细则和公文程式,在唐代也称为“永式”,是国家机关中长期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如《武德式》、《贞观式》、《永徽式》、《开元式》等。唐代以律为主,以令、格、式为补充,凡违背令、格、式的行为以及其他犯罪行为,一律依律予以刑罚处罚。总之,令、格、式是对国家各项制度的正面规定,律是对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的刑罚制裁。“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式”,四者之间相互配合,相辅相成,组成一个严密的法律体系,共同完成维护封建国家统治秩序的任务。四者的综合运用,就是唐代各种法律的实施。唐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发展一、行政立法与监察执行机构(一)中央体制1、三省六部制。中书省以中书令为长官,是最高的行政立法机构;门下省以侍中为长官,是最高的审核机构;尚书省以尚书令或左右仆射为长官,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以尚书为长官,分别掌管官吏、财政、教育、利益、军事、司法行政和审判、水利与营造等项工作。尚书省式赴欧家行政的最高执行机构,它负责具体实行皇帝及中书省、门下省的命令或议决的法令。2、御史台。它是唐代中央设置相对独立的监察机构,以御史大夫为长官,下设台院、殿院、察院等三院,从而完善了西欧哪个封建中央到地方的行政监察与司法监察。3、“三师”(太师、太傅、太保)与“三公”(太尉、司徒、司空)等顾问军国大计的高级官僚的名誉职称,“三师训导之官也”,“三公论道之官也”,“但存名位耳”,“皆不视事”。除此以外还有九寺,指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寺等,五监指国子、少府、将作、军器、都水五监,都负责具体执行。总而言之,在中央唐代的行政立法、执行、监察机构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制度,达到了比较完善的程度。这些机构相互制约、配合,对于巩固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强化封建国家啊的统治效能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后世王朝也产生了重大影响。(二)地方州县体制唐代地方实行州县体制,州以刺史为长官,县以县令为长官。在封建时代,地方实行行政、军事、司法等合一的制度。在基层,唐代又设有乡、里等机构,分别以乡正、里正为长官。二、唐代主要的行政法规唐代主要的行政法规有令与式,《职制律》。《职制律》是当时行政法规中最能体现封建行政法规的本质与特征的法律规范。它对加强唐代封建国家机器的统治效能,维持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三、选任官吏制度及对官吏失职渎职行为的处罚唐代通过科考选官,通过这种制度不仅有利于笼络封建士大夫,而且扩大了封建地主阶级的统治基础,同时它还对于维护封建思想专制,强化封建的大一统起了重要作用,对保障官吏的来源也起到了特殊作用。唐初统治者把各级行政管理形式职权不是看做一种权力,而是在向封建君主与封建国家尽义务。管理不遵守国家规定的行政法规,玩忽职守,以致出现严重的失职渎职行为,都要给予比较严厉的处治。四、唐代行者法规的特点:(1)范围广,完备性高;(2)部类齐全,法律结构严整,而且确定程度高;(3)法律制裁一般是行政处罚,而行政处罚一般只是以刑罚处罚的方式进行,从而反映出封建行政法规的残酷性;(4)具有浓厚的封建色彩。唐代刑事法律规范的的完备唐律中的刑事法律规范与以前相比,已发展到比较完备的程度。唐律的总则是《名例律》,其内容大概有以下几种:(1)五刑,指笞、杖、徒、流、死。“十恶”,指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大体可分为三类:威胁损害皇权,危及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行为,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重罪。但是唐代还通过“八议”(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请”,“减”,“赎”,“官当”,“免官”,“除名”等方式,将贵族官僚的特权法律化,用以维护封建官僚体制,巩固专制统治的基础。唐律分则,即其他各篇主要规定了犯罪的种类以及相应的处罚,包括:危害皇权与封建国家的政治性犯罪;侵犯人身的伤害罪;侵夺财产的强盗盗窃罪;贪墨罪;伪造罪;诬告罪等。唐代刑法适用的主要原则有:1、“累犯”加重的原则;2、老、少、废、疾犯罪减免处罚的原则;3、自首的原则;4、共犯的原则;5、“数罪并罚”的原则;6、类推的原则;7、“化外人”犯罪的原则。唐代的民事经济法律规范唐代的民事法律规范(主要是《户婚律》)包括:户籍与土地买卖;债与买卖契约立法;婚姻家庭立法。经济法律规范(主要是《租庸调法》和《唐律疏议》)包括:赋税制度;市场管理;度量衡的规范化与产品的标准化;货币制度。应当指出,中国封建时代并没有“经济法”或者“经济立法”的确切概念,唐代也如此。但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唐代等封建王朝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确实产生了带有封建经济法性质的法律规范。唐代的经济立法是以不破坏自然经济体制为前提的,因此它不可能不压制工商业的发展,以此保护为封建国家提供地租的小农经济。唐代的经济法律规范是以实施以皇帝位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调整皇族地主与地方豪门地主经济利益的工具。唐代的经济立法与民事立法一样,都是以刑罚制裁为手段,反映了封建统治阶级的残暴与独裁,而且在皇帝直接下颁的敕令上具有更高的效力,也更灵活更具体。唐代的司法制度的完备一、司法机关在唐代中央一级设有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三个主要司法机关,称为“三法司”,分别负责行使审判、复核和监察等司法职能。三大司法机关各司其职,互相配合,同时又互相监督,彼此制约,有利于司法效能的充分发挥和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一旦遇到全国性的重大疑难案件,则共同审理,这种由三法司长官会审重大疑难案件的制度称作“三司推事”唐初为加强京城地区的控制设立了京兆府。唐代地方设州县两级政权机构,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的制度。二、主要诉讼审判制度同立法工作一样,唐代的司法工作,特别是诉讼审判工作,无论在原则上还是在具体执行上,都较前更加完善。在诉讼制度上体现为:诉讼的提起;诉讼程序及直诉;对告诉权的限制。在审判制度上体现为:回避制度;证据与刑讯;判决须引律令格式正文;上诉制度;在刑罚的执行制度体现为:死刑复奏制度;“秋冬行刑”;其他刑罚的执行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三、监察制度的严密化唐代监察制度是根据社会的政治经济状况,在继承前代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组织完备,职责明确的御史台制度和谏官制度。四、监狱管理的制度化唐代监狱制度,无论在监狱设置,还是在监狱管理上,较之以往都更趋完善。这体现在:鉴于组织系统自上而下形成了完备的体系;有关监狱管理的规定非常严密;录囚制度进一步完善等方面上。唐律的主要内容、基本精神和历史地位唐律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有:1、维护皇权、特权以及等级秩序;2、维护封建宗法伦理道德;3、维护小农经济;4、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5、体现“用刑持平”的精神;6、体现规范详备,科条简约的精神。在中国法制史上,唐律处于承前启后的重要位置。无论是立法思想、原则、篇章体例,还是法律内容,都承袭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时又有所发展和创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与自身完备的封建法律形态。唐律不仅对唐代正是经济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而且直接影响了后代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称为后世封建立法的典范。唐代作为强大的封建帝国,曾是亚洲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先进的文化(包括法律),被来往于长安的外国商人、僧侣、留学生传播到四方,使唐律在中国及东南亚法制史上具有深远影响,成为东南亚各国封建立法的渊源。唐律集法律之大成,是中华法系的代表作,唐律的完备标志着中华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国封建时代的唐律为内涵,以周百年封建国家法律为外延,构建了区域性的法律系统。唐律对国内外封建立法的广泛影响,不仅表明其特有的典型价值,而其证明它是世界封建社会中最辉煌的一部法律。如果说罗马法是奴隶制法典的典范,法国民法典是资本主义法典的典范,那么唐律无疑是封建法典的典范,它同样是具有世界意义的著名成文法典。
本文标题:唐代的法制状况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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