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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设计规范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2008年7月主讲人:张江平一、背景、章节构成和主要内容二、城镇定义、适用范围和规划范围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四、总则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六、城镇迁建新址选择七、城镇迁建总体规划八、城镇迁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九、城镇迁建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十、城镇迁建施工组织设计讲解提纲一、背景、章节构成及主要内容(一)背景本规范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5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5】739)的要求组织编制。同时为贯彻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精神,适应水电工程项目核准和建设需要,进一步规范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在对《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1996)修订为《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2007)时,作为其配套性的规范之一应运而生。(二)章节构成包括前言、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总则、规模与标准、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移民安置实施阶段等章节。(三)主要内容本规范是就城镇迁建规划设计的内容、深度、方法、工作程序等有关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做了详细规定。一、背景、章节构成及主要内容二、城镇定义、适用范围和规划范围(一)城镇定义本规范中的城镇包括城市和集镇。城市:指以非农产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集镇:指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二)适用范围规范内容:规定了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的原则、内容、深度、方法和工作程序。适用范围:大中型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可行性报告研究阶段、实施阶段的城镇迁建规划设计。二、城镇定义、适用范围和规划范围(三)规划范围根据水电工程建设征地影响程度和移民安置的需要有:整体或局部迁建、以及新增设或合并的城镇按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项目与专业项目设施的界限划分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1)相关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村镇规划编制办法(试行)》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2)相关规范《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DL/T5064)《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2)相关规范《村镇给水设计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CJJ57)《镇规划标准》(GB50188)《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防洪标准》(GB50201)四、总则总则中明确了城镇迁建规划设计的主要任务、遵循的原则、分阶段的工作深度、组织程序、规划设计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一)主要任务包括城镇新址选择,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用地布局、场地平整、基础设施、移民搬迁安置和城镇功能恢复的规划设计,并计算迁建补偿费用,编制规划设计水平年规划设计文件。(二)遵循原则以现状为基础、节约用地、合理布局、安全经济和依法守规。(三)深度要求预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新址初步选择、初步规划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新址选定、迁建总体规划、迁建详细规划(含规划范围内各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移民安置实施阶段:各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四、总则(四)组织程序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编制单位:负责城镇迁建规划设计。地方政府:负责履行城镇迁建的有关法律程序。有关法律程序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四、总则集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规定: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经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是编制移民安置规划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者修改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城镇迁建总体规划为《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内容之一。四、总则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规划》按照审批权限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移民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核。其他:迁建新址初选成果:集镇报县级人民政府备案,城市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迁建新址的确定:集镇新址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新址报省级人民政府审批。批准后的城镇规划设计文件是组织实施的基本依据,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者修改;确需调整或修改的,应按原程序重新报批。四、总则(五)其它需协调和注意的问题城镇新址选择和用地布局应进行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处理好近期(移民安置规划水平年)建设与远期发展的关系,并为远期留有发展余地(新址选择时建设用地、水源、移民安置环境容量等留有余地,用地布局时建设用地留有余地);用地布局与结构要满足移民安置方式的要求。城镇迁建规划设计应为恢复或完善城镇体系以及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造条件;并注意与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迁建规划设计规模和标准应与搬迁前的水平相协调,并符合相关行业的规定。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一)规模:包括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1、人口规模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即城镇新址规划水平年的搬迁人口。规划基准年人口规模:原址建设征地范围内须随城镇搬迁的移民人口;原址建设征地范围外须随城镇搬迁的移民人口;新址占地移民并经移民安置规划确定进城镇安置的移民人口;移民安置规划确定进入城镇安置、而非城镇原址内的移民人口;城镇迁建必须迁往新址的寄住人口。包括居住半年以上的外来人口和寄宿在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学生。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规划水平年人口规模:以规划基准年人口规模为基础进行预测,包括规划期限内自然增长人口和机械增长人口。Q=Q0·(1+k)n+PP=Q1·[(1+m)n—1]式中Q——规划水平年的城镇迁建搬迁安置人口规模。Q0——规划基准年的城镇迁建户籍人口规模。k——规划期限的年人口自然增长率(%)。n——规划期限,为规划基准年到规划水平年之间的年限。P——规划水平年的机械增长人口。Q1——规划基准年的城镇迁建范围内规划迁往新址的常住人口。m——规划期限的年人口机械增长率(%)。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2、用地规模规模确定:新址规划水平年的用地规模由移民安置规划确定的规划水平年新址人口规模乘以新址人均用地标准确定。基本原则新址的人均用地标准在原址人均用地的基础上确定。现状低于国家强制标准下限的,采用国家强制标准的下限;现状高于国家强制标准上限的,采用国家强制标准的上限。(对“三原”原则的延伸)对新址利用三类用地较多,造成可利用建设用地紧张时,可适当增加总用地面积。局部搬迁的城市集镇应以淹没对象的现状用地为基础,本着恢复原有功能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用地规模。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二)道路工程1、红线宽度一般应按照原址宽度或新址规模取值。城市:原址市区干路红线宽度达不到25m时,新址市区干路宽度采用25m;原址市区支路宽度达不到12m时,新址市区支路采用12m。集镇:原址镇区道路宽度达不到新址应设道路级别的宽度时,新址镇区主干路采用24m,干路采用16m,支路采用10m。2、路面面层一般分为沥青混凝土、水泥混凝土、沥青表处、砂石路面等4种。原则上按原址路面类型恢复。但当原址为砂石路面时,新址可采用沥青表处路面。石材路面可按混凝土路面恢复。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之规定: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镇规划标准》(GB50188)之规定: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三)给排水工程1、给水工程给水方式:一般采用集中供水方式用水量:一般按原址标准取值,并需达不到国家规范标准。计算方法:一般采用分类加和法预测,也可按人均综合用水量指标或单位建设用地综合用水量预测。用水标准可根据现行的《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分区预测。构成:居民生活用水、公共建筑用水、工业企业用水、市政用水和未预见用水。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城市综合用水量预测(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按人均综合用水量和单位用地面积综合用水量两种方式预测。附:《建筑气候区划标准》(GB50178)中的分区:一区包括:贵州、四川、湖北、湖南、江西、浙江、福建、广东、广西、海南、上海、云南、江苏、安徽、重庆;二区包括:黑龙江、吉林、辽宁、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河南、山东、宁夏、陕西、内蒙古河套以东和甘肃黄河以东的地区;三区包括:新疆、青海、西藏、内蒙古河套以西和甘肃黄河以西的地区。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集镇综合用水量预测(《镇规划标准》(GB50188)):按人均综合用水量预测。水质: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一般要求:生活饮用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化学物质和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感官性状良好,应经消毒处理。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2、排水工程排水体制:宜选分流制。污水排入系统前应采用化粪池、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等预处理;污水通过管道或暗渠排放;雨水、污水的灌渠应按重力流设计。排水量:集镇:生活污水量可按生活用水量的75%~85%进行计算;生产污水量及变化系数可按产品种类、生产工艺特点和用水量确定,也可按生产用水量的75%~90%进行计算;雨水量可按邻近城市的标准计算。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四)电力工程、电信工程和广播电视工程1、电力工程负荷:根据城镇原址的用电水平,预测新址居民生活用电的标准。工业用电负荷应以迁入新址的工业用电水平进行预测。并参考《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城市居民生活用电:600kW.h/(人.a);集镇居民生活用电:400kW.h/(人.a)敷设方式:城市干路的电力线路可采用地埋方式,其他道路的电力线路按原址的敷设方式。集镇电力线路宜架空敷设。2、电信工程新址电话业务需求按原址电话普及率和新址规划水平年人口规模进行预测。不考虑经济发展、电信资费下降等因素带来的增长。五、主要技术标准的确定电信线路敷设:主要街道宜采用穿管暗敷,次要干道宜采用架空。3、广播电视工程以城镇原址标准为基础,并符合广播电视行业规范,且应与电线线路统筹。(五)环境保护工程污水综合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处理厂建设、污染物排放符合GB18908大气环境质量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废弃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声环境质量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噪声排放符合《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
本文标题: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城镇迁建规划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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