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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第一编绪论行政,是指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国家和社会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活动。换言之,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公行政——私行政公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国家行政:形式行政——实质行政行政法的核心或实质内容是行政权。行政权:是指执行管理权,主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管理国家内政、外交事务的权力。行政权的特征:第一,执行性。第二,法律性。第三,强制性。第四,优益性。第五,不可处分性。严格意义的行政法产生于1799年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行政国家——行政法产生、发展的基本原因法治国家形成的基本条件——行政法的产生和发展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行政法行政法是一切行政管理法规的总称。是国家重要部门法之一,它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关系:行政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监督行政权的方式:制定行政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行政程序法——规范行政权行使的方式行政法制监督法、行政责任法、行政救济法——制约行政权滥用“新行政法”的主要内容:调整范围新调整方式新法源形式新调整范围的“八新”1、为解决“市场失灵”,新行政法通过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对价格、利率、产业发展结构等进行规制,保证经济的平衡发展,防止经济危机。2、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私域”,对私人财产权、经营权、契约权进行适当干预。3、新行政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且越来越多地调整人与自然、人与环境的关系。4、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特别权力关系领域”。5、为实现公民自治和建立“有限政府”,国家公权力逐步向社会转移,由社会提供“公共物品”。6、新行政法对国家和政府的绝对权力加以适当和必要的限制。7、新行政法有限度地进入执政党执政行为的领域。8、新行政法进入互联网,调整“虚拟世界”中的社会关系。调整方式的“八新”一,行政行为从单方性到广泛公众参与的转变。二,政府对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从微观干预到宏观调控。三,行政命令越来越多地为行政契约所取代。四,行政强制越来越多地为行政指导所取代。五,政府越来越多地与NGO、NPO等社会自治组织合作,通过与社会自治组织互动而达成行政目标。六、论证会、听证会、网上讨论、辩论和征询民意越来越成为行政决策、行政立法的必经前置程序。七、公私互动、公私合作、公法私法化在行政管理中越来越面为发展的趋势。八、公权力主体更多地综合运用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社会法乃至各种软法的手段来解决公共治理中的各种复杂问题。多元化成为新行政法调整方式的重要特色之一。新行政法法源的“三新”其一,传统行政法基本上由单一的国家法构成,而新行政法的构成除了国家法以外,还包括社会法、国际法,并且后二者在新行政法中的比重有逐步增加的趋势。其二,传统行政法主要由“硬法”构成,而新行政法除了硬法以外,”软法“在其法律规范中亦占重要地位。其三,传统行政法通常指立法机关制定的静态法,而新行政法除了指立法机关制定的静态法外,还指社会生活中不断产生和生长的活的法、动态的法。(如原则、精神、法治理念等)思考题1、简述行政、公行政、私行政、国家行政、社会行政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2、简述行政法的概念及其性质?3、了解关于“新行政法”展开的争论,简述观点。传统观点认为我国行政法渊源仅指成文法源,包括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司法解释等六种。本教材认为,我国行政法法源不仅包括成文法法源,还存在不成文法法源,认为成文法法源包括:一、宪法与法律二、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三、行政立法(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四、条约与协定《立法法》第八条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制定法的法律效力位阶: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变通性在我国,条约与协定同样是行政法的法源。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础性规范。行政法的实体性基本原则:一、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1、法律创制原则:2、法律优越原则:3、法律保留原则:判断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六个方面的标准:(1)不得超越职权。(2)不得滥用职权。(3)主要证据确凿。(4)适用法律正确。(5)符合法定程序。(6)是否明显不当。判断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主要有:(1)有无权力制定。(2)是否符合法定程序。(3)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缺少其中一个,就是不合法的行政行为。合法行政原则使行政从属于法律,遵循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二、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三、越权无效原则四、信赖保护原则五、比例原则行政法的程序性基本原则:一、正当法律程序原则(DueProcedure)1、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2、说明理由3、听取陈述和申辩二、行政公开原则(PrincipleofOpenness)行政公开就是要求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三、行政公正原则(PrincipleofFairness)(一)实体公正(二)程序公正四、行政公平原则(PrincipleofEquitableness)中国行政法上的基本原则法治主义原则: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应急性原则思考题1、简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功能?2、试述信赖保护原则、比例原则?3、试述依法行政原则的基本要求?4、规则与原则冲突的解决之道?第二编行政法主体行行政机关政依授权和依委托行政行政职能的组织法国家公务员主行政相对人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行政法主体的含义行政法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行政法所调整的各种行政关系的参加人,是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受者,包括组织和个人。组织: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个人:公务员、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等。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或社会公权力,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在行政诉讼中通常能作为被告应诉和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社会公权力组织。行政主体三要素(特征):1、权2、名3、责行政主体资格取得、变更、消灭1、行政主体资格是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以独立法律地位与管理者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2、职权行政主体资格取得的条件:依法成立;拥有法定职权;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3、授权行政主体取得的条件:由特别授权;具有相应的组织形式;符合法定程序。4、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分立、合并5、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被撤销或授权被收回、授权期限届满行政法主体→行政主体→行政机关行政组织的典型和主要形态是国家行政机关。一、行政机关的含义行政机关是指依宪法或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二、行政机关的性质和特征:双重性:相对于权力机关,是执行机关相对于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的主要职权: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处理权行政监督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手段服务型政府与有限政府政府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而政府的机构、编制、职能及行使职能的权力、手段是有限的。“无限”体现在:服务政府的理念要求;公共物品的提供以满足公民无限的需求。“有限”的理由在于:1、人民的政府应减轻人民的负担,故政府必须“有限”;2、政府职能必须“有限”,才能有效防止权力滥用;3、政府有限是效率的要求;4、政府的根本职能是服务,但政府无权垄断服务。规制(Regulation)是指公权力主体对社会、市场和相对人活动的规范、调节、监管和控制。我国现行行政机关的体系一、中央行政机关性质: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人员组成工作制度和会议制度职权机构组成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人员组成领导制度职权机构组成一、其他行政主体的含义:所谓其他行政主体,是指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行使一定行政职能的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国家——社会——公民,从简单的国家与公民的二元,到出现社会的第三领域。二、其他行政主体的种类: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2、其他社会公权力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指依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组织。1、是非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它们不同于国家行政机关,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2、行使的是特定的行政职能而非一般的行政职能。特定职能,是指仅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种具体事项。3、行使的职能为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非组织法所授予。规章是否可以授权的问题?规章可以授权1、授权的必要性:2、国家的消亡;3、行政国;4、专门技术;5、非政府组织的公行政活动。授权的条件:1、与所授职权无利害关2、专业人员3、物质条件授权(被授权)的范围:1、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行业组织《律师法》授予律协在保护律师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职能。3、工青妇等社会团体《工会法》、《妇女合法权益保护法》等授予工会、妇联在保护职工、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行政职能。4、事业与企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8条:“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烟草专卖法》第41条:授予全国烟草总公司和省级烟草公司行使下达卷烟产量指标的行政职能。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如税务所和派出所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规章所授行政职能时,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行政委托概述: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委托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社会公权力组织或私权利组织行使行政职能,办理某种行政事务。受委托组织的含义1、受委托组织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以是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组织;2、受委托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3、受委托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一)受委托组织的条件: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技术鉴定,应具有相应的物质条件(二)范围:受委托组织范围大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行使行政职能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且由委托行政机关对其行为向外部承担法律责任。超出委托权限的问题;行政协助问题等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的概念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是指国家依法定方式任用的,代表国家在中央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主要有选任、考任、聘任、调任四种方式。考任的程序一般包括:公告、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身体检查、确定正式录用对象和送达录用通知书等步骤。三重法律身份:1、普通公民2、国家公务员3、行政主体的代表《公务员法》第二条: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的范围包括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政党机关、人民政协、民主党派机关以及群众
本文标题:行政诉讼法重点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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