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管理学资料 >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j
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管理,强化监督约束机制,规范企业职工从业行为和企业对违纪违规职工的处理行为,维护国家、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铁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与中国铁建所辖各集团公司、公司、培训中心及其所属的各子、分公司、具有独立经营权的单位和授权经营单位或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与企业形成事实劳务关系的劳动者可参照执行);中国铁建总部机关三总师副职及其以下工作人员。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企业职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或者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以及不良社会影响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企业职工中的共产党员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第四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与其违纪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所造成损失和影响程度相适应。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规、手续完备。第一节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记大过;(四)降职、降级;(五)撤职;(六)留用察看;(七)解除劳动合同。第六条处分期限为:(一)警告、记过,6个月;(二)记大过,12个月;(三)降职、降级,18个月;(四)撤职、留用察看,24个月。第七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选先进,不得授予任何荣誉称号,不得晋升职务(含专业技术职务),不得列为后备干部,不得提高级别和工资(薪金)档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应当减发或不发奖金。(一)受记过及其以下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奖金减半发放;(二)受记大过及其以上处分的企业职工,在处分期内不得发放奖金;(三)受降职、降级处分的企业职工,按照实际降职、降级档次,降低相应的工资(薪金);(四)受撤职和受留用察看处分的企业职工,降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职级及相应的工资(薪金)档次,由所在企业安排临时性的工作,根据其所在工作岗位发给相应的劳动报酬。第九条对受处分企业职工执行职位禁入的规定(一)企业职工受到降职、降级及其以上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担任与原任职务同级或者高于原任职务的工作。(二)企业职工受到解除劳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企业的劳动关系。人力资源部门按规定办理解除其劳动合同手续,五年内不得重新录用。第十条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中有违纪违规行为受到处分的,取消当年四好班子评选资格。第十一条在按照本规定作出处分之前已被免除职务,但依据本规定应当受到撤职处分的,要追处撤职处分;已调任高于原任职务或与原任职务相当的其他职务的,撤销现任职务。担任两个及以上职务(不含党内职务),给予撤职处分的,其所担任的其他职务应同时撤销。对应当受到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但又无职级可降、无职可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第十二条已受到留用察看处分,在留用察看期间,再次违反本规定并应给予处分的,应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三条企业职工同时受到两种及两种以上不同种类处分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第十四条二人及其以上共同违反本规定的,根据其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五条从轻、从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或者较重的处分。减轻、加重处分,是指在本规定分则中违纪违规行为所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或者加重一档给予处分。解除劳动合同处分,不适用减轻处分的规则。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纪违规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二)强迫、唆使、引诱他人违纪违规的;(三)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四)包庇同案人员的;(五)拒不退还违纪违规所得或者拒不履行赔偿责任的;(六)串供或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恐吓威胁、打击报复举报人、证人的;(七)阻挠、干扰组织调查的;(八)在受处分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的;(九)其他需要从重或加重的情节。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一)主动交代违纪违规行为;(二)主动检举他人违纪违规行为,情况属实的;(三)主动上交违纪违规所得或者主动赔偿企业经济损失的;(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的,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有其他立功表现需要从轻、减轻处分的。第十八条违纪违规行为情节轻微,未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第十九条企业领导班子集体作出违纪违规决定的,对共同参与人员,按共同违纪违规处理,并按各自在共同违纪违规中所起的作用和应承担的责任分别处理。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对作出违纪违规决定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第二十条企业职工因违反本规定给国家和企业造成资产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依据资产损失情况做出经济赔偿处罚。经济赔偿标准由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并参照相关规定自行确定。拒绝赔偿的,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缴。经济赔偿可从职工工资(薪金)、奖金(绩效奖励)、风险抵押金等中扣除,但扣除经济赔偿后的实际工资性收入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十一条企业职工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需要给予处分,但因不明原因下落不明的,应当依据本规定给予处分,下达处分决定。(一)处分决定下达后,要依法在三十日内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人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亲属,并通过媒体予以公告。无法送达的,送达人员要做好相关记录。(二)公告发出三十日内被处分人未到企业办理相关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门直接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第二节对违法犯罪职工的纪律处分及处理第二十二条企业职工因犯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或者缓刑的,一律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三条被宣告管制、拘役的人员,其一切职务自然撤销,并给予留用察看及其以上处分。第二十四条被法院宣判构成犯罪免予刑事处分的,根据情节给予撤职及其以上处分。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应当根据执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以及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审理核实后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第二十六条企业职工涉嫌违法违纪,已经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人力资源部门暂停其履行职务。第二十七条企业职工因涉嫌违法违纪在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不得办理出国(境)和退休手续。第三节处分权限和程序第二十八条企业监察部门对本企业职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具有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处理的职责和权力。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按照监察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他业务部门发现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向监察部门移交企业职工违纪违规相关材料,并提出处理建议。第二十九条对企业职工给予处分,由监察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办理。(一)给予企业职工降职、降级及其以上处分的,由企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总裁、总经理、院长、校长等办公会议,下同)研究决定后,由企业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企业监察部门领导办公会议(监察局长、部长、处长、科长等办公会议)研究,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由企业监察部门作出处分决定。(二)在重大案件、复杂案件、特殊案件中,企业职工违纪违规需要给予处分的,须经企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因机构设置原因导致监察部门无法行使处分决定权的企业,也需经企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三)给予企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必须事先征求本企业工会组织的意见。第三十条企业监察部门对涉嫌违纪违规职工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对企业职工违纪违规行为进行初步核实;(二)初步核实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经企业行政领导或者监察部门领导批准后立案调查;(三)对违纪违规事实做进一步调查,收集证据,查证有关材料,找被调查人和证人谈话,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报监察部门领导审批;(四)将调查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告知被调查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五)将案件调查报告、证据材料以及被调查人的申辩材料提交法律合规部门进行相关法律审核,审核通过后移送审理;(六)将案件调查报告、审理报告以及处分建议提交企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或者企业监察部门领导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对被调查人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七)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受处分企业职工本人和有关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八)将处分决定及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企业职工本人档案。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参与企业职工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出回避申请;被调查的企业职工以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一)与被调查的企业职工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二)与被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三)与被调查的企业职工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三十二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纪违规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监察部门负责人决定。第三十三条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但是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违纪职工与企业所签劳动合同期限至届满不足六个月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之前作出处分决定并告知职工。合同期满之后不得再与该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第三十四条处分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受处分企业职工的姓名、工作单位、原任职务、原所聘岗位或职称等基本情况;(二)经查证的违法违纪事实;(三)处分的种类、受处分的期限和依据以及经济赔偿的标准和数额;(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和期限;(五)监察部门的名称、印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第三十五条监察部门对违纪违规职工作出的经济赔偿决定,由同级财务部门依据处分决定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相关收款手续。第四节处分的解除第三十六条企业职工受到降职、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纪违规情形的,处分期满,经监察部门审核批准后解除处分。企业职工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处分期满后处分自行解除,不再办理处分解除手续。第三十七条企业职工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监察部门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第三十八条企业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经受处分职工本人申请,监察部门对受处分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并形成书面报告;(二)作出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三)印发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四)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职工本人,并在原宣布处分的范围内宣布;(五)将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存入该职工的档案。解除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九条企业职工处分的解除或者提前解除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回避。第四十条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包括原处分的种类和解除或者提前解除处分的依据,以及该职工在受处分期间的表现情况等内容。第四十一条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职务按照企业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职、降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第四十二条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当在处分期满后一个月内作出。第五节复核和申诉第四十三条受到处分的企业职工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监察部门申请复核。逾期未申请复核的,按无异议执行。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上一级监察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第四十四条监察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监察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
本文标题: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违纪违规处分暂行规定j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1725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