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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19年11月的一天,某公司的工作班车在城郊的公路上,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张先生所坐的驾驶副座是直接的碰撞部位,他当场身故;赵先生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抢救,急救中又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撒手人寰。公司曾为他们购买过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惨剧发生后,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保险公司经过调查后,作了如下理赔决定:张先生死亡的“近因”是车祸,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约定的范围,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保险金义务,赔偿10万元。赵先生在车祸中撞断胳膊,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的范围,可获赔意外伤残保险金5万元。但是,赵先生最终死因是心肌梗塞,不属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意外身故保险金10万元。上述案例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中,运用了“近因”这一保险业常用的概念。所谓“近因“,依《保险法》的相关精神,就是最直接和最接近的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只要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应当履行赔付责任;而如果近因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之内,保险公司就不履行赔偿的义务。从实践来看,“近因”是影响理赔的关键因素,也是容易引起纠纷之处。对于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即为近因;对于多种原因造成的损失,持续地、起决定或有效作用的原因就是近因。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出现保险事故后,应及时采取措施,保留事故原因证据,以便保险公司理赔时,对保险责任准确认定。一、近因及近因原则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能理解为时间上的、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近因原则:是通过判明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以确定保险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含义是:在风险与保险标的之间的关系中,若引起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要承担保险责任;若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近因原则解析二、近因原则的认定及类型在保险实践中,产生损失的原因可能是单一的,也可能是多个的;既可能是承保危险,也可能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危险。在单一原因造成损失时,此致损原因即为近因,保险人的责任较易确定。如果该原因是承保危险,保险人必须予以赔偿,如果是除外危险或者是保险单中未提及的危险,则无需赔偿。在多个原因情况下,则要考察其内部逻辑关系。1、单一原因:即损失由单一原因造成,则该原因即为损失的近因,如该近因属于保险风险,则保险人负赔付责任;反之则不予赔付。单一原因认定较简单。2、多个原因造成保险事故的认定(1)两个以上原因危险连续发生造成损害,若后因是前因直接、必然的发展结果或合理的延续时,以前因为近因。在此,前因与后因之间,自身存在着因果关系,后因不过是前因作用于保险标的上因果链条上的一个环节,或者说,后因在前因与损害结果之间架起一座桥梁,起到中介或媒介的作用,但其对结局不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前因才是近因。保险人的责任可根据下列情况来确定:1)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负全部损失的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在运输途中因遭雷击而引起火灾,火灾引起爆炸,由于三者均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对一切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2)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不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3)如果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于保险责任,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而后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则近因属保险责任,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例如,皮革和烟草两样货物被承运人合理地装载于船舶的同一货舱,由于船舶在航行途中遭遇恶劣气候,海水进入货舱,浸湿了置放在货舱一侧的皮革,湿损的皮革腐烂发生浓重气味将置放在货舱另一侧的烟草熏坏。烟草是被腐烂皮革散发出的气味熏坏的,而皮革发生腐烂是被进入货舱的海水浸湿所致,因此烟草损失的近因是海难,属于保险责任,虽然烟草货主投保的是水渍险,并未加保串味险,但保险人仍应负全部赔偿责任。4)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责任免除,其后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近因是责任免除项目,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例如,船舶先遭敌炮火击坏,影响了航行能力,以致撞礁沉没。显然,船舶沉没的近因是战争,而如果被保险人未加保战争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2)多因间断发生多种原因危险先后发生,但后一原因介入并打断了原有的某一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链条,并对损害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的作用,该新介入的原因即作为近因。此时,前因与后因之间本身没有继起的因果关系,后因不是前因的直接、必然的发展,而前因也失去了对损害结果原本可能有的支配和作用力。需要指出的是,这里,介入原因“独立地”对损害结果产生作用,或者说,介入原因是损害结果的“独立原因”,并不排除现实生活中,更多地是前因先使保险标的陷入一种非正常的境地,而由后因介入发挥作用的情形。关键在于,后因是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时导致损害结果的充分条件,而前因除了使保险标的处于非正常境地外,本身不是损害结果的充分或必要条件。当然,也有可能是,后因虽然作用于保险标的,但并未导致损害结果,则其没有打断前因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前因仍为近因。案例: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该案中,虽然是事出火灾,但保险标的被放在露天,不是火灾的必然结果,即使放在露天,如果加强监管,也不必然会被盗走,可见火灾与盗窃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盗窃行为介入了火灾,而独立地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故保险人不必承担火灾险的赔偿责任。例如,人身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患心脏病多年,因车祸入院,急救过程中因心肌梗塞死亡。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的死亡结果并非由意外伤害――车祸所造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车祸虽使被保险人处于非正常境地,但其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关系,被介入的心肌梗塞因素所中断,而这一因素对死亡结果独立地起到决定性作用,故成立多因间断。(3)多因并存发生所谓并存,是指在造成损失的整个过程中,多个原因同时存在,相互之间没有前后继起关系。注意,“并存”并不意味着是“同时发生”,在时间上,多个原因可能有先有后,但只要在作用于保险标的而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时点上是“同时存在”,则足矣。关键是要考查,后因与前因之间,本身是否有因果关系,即后因是否是前因引起和发动的,如果不是,即使后因落后于前因,也仍成立并存关系,这是此种类型有别于其他类型的质的规定性。同时要注意,在作用力或叫原因力上,各个原因对损害结果的产生不一定都要构成充分条件,独立开来,可能任何一个原因凭单个都无法导致损害结果,但这不影响其成立近因。
本文标题:保险近因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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