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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为改善和提高我市的城市卫生总体质量,进一步塑造城市形象,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幸福阳春建设,市委、市政府决定开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和《国家卫生城市标准》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活动纳入阳春市社会发展总体规划,通过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面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和市民文明卫生意识,改善城市卫生面貌,提高城市卫生水平,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二、工作目标以创建卫生城市、卫生镇、爱国卫生先进单位活动为载体,以治理脏乱差为切入点,加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卫生管理力度,全面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提高城市文明建设水平,力争在2019年通过国家级的创卫技术评估。三、创卫区域市区建成区及建成区的城中村、城乡结合部,为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区域范围。四、组织领导市委、市政府成立阳春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书记担任,第一副组长由市长担任,分管卫生和城管工作的副市长分别担任副组长,市直单位和各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下称创卫办),内设8个组:综合协调组、资料档案组、宣传报道组、市容环保督导组、重点场所卫生督导组、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督导组、公共医疗健教督导组、病媒防控督导组。五、实施步骤(一)动员阶段(2017年6月—2017年7月)。主要工作:一是建立各级创建组织机构;二是制订创卫工作方案;三是召开各类动员会;四是落实部门创建责任;五是开展创卫培训工作;六是建立联络员制度。(二)专项整治阶段(2017年7月—2018年12月)。通过一年多时间的集中突击专项整治,力争2018年10月底前,使建成区范围内的城市基础卫生设施、沟河环境、城市交通管理秩序、市容市貌、“六小”行业卫生、集贸市场管理、病媒生物控制、市民综合素养和社区、小区及城中村卫生等方面指标得到大幅度提升,基本解决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中的难点、重点和薄弱环节,确保2018年12月前通过省级暗访、调研和考核。主要完成如下整治工程和相关工作:1.基础卫生设施建设工程牵头部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任部门:市交通运输局、各街道办事处。2.污水沟河整治工程牵头部门:市水务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3.城市交通管理提升工程牵头部门:市公安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局、各街道办事处。4.市容市貌美化工程牵头部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市公安局、各街道办事处。5.“六小”行业达标工程牵头部门: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责任部门:市工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各街道办事处。注:“六小”行业即小餐饮、小美容美发、小浴室、小旅馆、小歌舞厅、小网吧。6.集贸市场规范工程牵头部门:市工商局。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畜牧渔业局、市林业局、市经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物业管理站。7.市民素养提升工程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责任部门: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各街道办事处。8.病媒生物防制达标工程(鼠、蚊、蝇、蟑螂四项)牵头部门:市爱卫办。责任部门:市住建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工商局、市旅游和外事侨务局、市疾控中心、各街道办事处。9.卫生社区创建工程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指导部门:市住建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10.老旧小区、城中村治理工程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指导部门:市住建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本阶段,市创卫办依据国检标准,组织开展若干次模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单位根据通报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做好查漏补缺工作,在各项指标达标的基础上,于2018年7月向省申报(各责任单位要在本阶段完成创国卫10个必备条件和专项技术报告的汇编上报工作)。申报后将接受省爱卫会专家对我市的调研确认和指导。(三)迎接检查阶段(2018年7月至2019年12月)。迎省检:2018年7月至12月。迎国检:2019年6月至12月。在此期间,针对两级专家提出的整改意见,继续加以整改完善,争取在2019年底前通过全国爱卫办国家级技术评估。六、具体目标任务(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1.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2.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3.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镇。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4.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牵头单位:市爱卫办。责任单位:市府办、市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爱卫会成员单位。(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1.街道、社区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2.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3.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4.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社局、市烟草局、各街道办事处、市健康教育所及其他市直各单位。(三)市容环境卫生。1.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城市容貌标准》要求。建成数字化城管系统,并正常运行。城市主次干道和街巷路面平整,主要街道无乱张贴、乱涂写、乱设摊点情况,无乱扔、乱吐现象,废物箱等垃圾收集容器配置齐全,城区无卫生死角。城市河道、湖泊等水面清洁,岸坡整洁,无垃圾杂物。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6%,人均公园绿地面积≥8.5平方米。城市功能照明完善,城市道路装灯率达到100%。2.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体系完善,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容器、车辆等设备设施全面实现密闭化,垃圾、粪便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6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建筑工地管理符合《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要求。待建工地管理到位,规范围挡,无乱倒垃圾和乱搭乱建现象。3.生活垃圾、污水、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管理和污染防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餐厨垃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建筑垃圾得到有效处置。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4.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5.集贸市场管理规范,配备卫生管理和保洁人员,环卫设施齐全。临时便民市场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周边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和群众正常生活秩序。达到《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6.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7.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8.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牵头单位: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责任单位: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市场物业管理站、市公安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畜牧渔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四)环境保护。1.近三年辖区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2.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3.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4.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五)重点场所卫生。1.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工作。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2.小餐饮店、小食品店、小网吧、小美容美发、小歌舞厅、小旅店等经营资格合法,室内外环境整洁,硬件设施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要求,从业人员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3.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4.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执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牵头单位: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卫生监督所。责任单位:市疾控中心、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文体广电新闻出版社局、市教育局、市安监局。(六)食品和生活饮用水安全。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近三年未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内外环境卫生整洁,无交叉污染,食品储存、加工、销售符合卫生要求。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食品摊贩实行统一管理,规定区域、限定品种经营。3.餐饮业、集体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率≥90%。食品从业人员取得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落实清洗消毒制度,防蝇、防鼠等设施健全。4.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5.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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