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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作弊学生告倒暨南大学[2003年8月11日09:18]信息时报武某是广州市石牌的暨南大学的大学生,1996年因在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而被学校按照该校规定取消了获得学士学位的资格。第二学年武某重考该课程并取得合格,但2001年毕业时却只有毕业证而没有学位证。为了获得学位证,武某一纸诉状将该高校告上天河区法院。天河区法院认为高校按校规办事没错,判决武某败诉。武某不服,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市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暨大校规中对于“考试作弊”的处分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章的规定,应属无效,武某可以被授予学士学位,并要求该高校召集本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武某的学士学位资格重新进行审核。事件回放考试作弊被取消学位证据了解,武某为北京市人,于1995年9月考入广州的暨南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系学习。1996年1月17日上午,武某在参加医用物理学考试时夹带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同日,被高校作出《关于武某同学作弊的处分决定》,认定武某在1996年1月17日上午的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除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外,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位的资格,同时给予记过处分。第二学年,武某重修医用物理学,考试成绩为79分。2001年1月,武某向该高校提交了《降低处分申请书》。2001年3月2日,高校作出《关于降低武某同学原处分的决定》,认为武某在1996年1月17日的医用物理学考试中作弊受到记过处分后,对所犯错误作了深刻检查,并有悔改表现,能端正学习态度,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思想和行动都有较大进步。鉴于武某的表现,将其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2001年6月21日,武某取得该大学毕业证书,但未取得学士学位。武某要求学校授予学士学位未果,于2002年3月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校规明文规定作弊后果暨大表示,该校学生若在考试中作弊将不能获得学位证书是校规明文规定的,而校规已组织同学们学习过,同学们应该知道。学校是按校规办事,何错之有?1993年4月8日,该校就已制定出《关于对考试作弊学生不授予学位的决定》。1994年7月,学校又对该决定作了修改,修订后的《本大学处理考试作弊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有夹带资料等情况之一者,即属于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和认识错误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等处分。凡有作弊行为的学生,不能评为优秀学生,不能评奖学金,不能申请贷学金。作弊学生如属本科生,则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暨大还认为,武某在2001年1月向学校提交《降低处分申请书》时就已经知道自己被取消了学士学位资格,但一直拖到2002年3月才向天河区法院提起诉讼,已超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法院应不予受理。天河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天河区法院认为,武某的诉讼请求的起诉期限应从其2001年6月毕业时学校未授予其学士学位时开始计算,根据上述规定没有超过起诉期限。高校关于武某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虽然学校于2001年3月将武某的记过处分降为严重警告处分,但并未撤销原处分即《关于武某同学考试作弊的处分决定》中对武某“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而该决定在未被予以撤销或者改变之前,仍应具有法律效力。学校鉴于武某有考试作弊的行为,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毕业时未授予武某学士学位,只是继续执行对武某1996年1月“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决定,其行为并无不当。现在武某再以自己已符合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为由,要求高校向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承担为取得学位实际支出的费用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其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为此,天河区法院作出如下判决:驳回原告武某的诉讼请求。武某:应审查学校处分是否合法武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规定,本人符合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2.本人是在一审庭审中才知道学校对自己作出的两次处分决定的具体内容,学校不予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是依据上述两份处分决定作出的,而一审法院却未对处分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也即法院应当对该高校的校规的合法性作出审查,看是否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相抵触。3.由于学校拒绝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本人四处奔波,学校应赔偿本人交通差旅等费用。武某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学校给自己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赔偿交通旅差等费用1万元。暨大:学位评定属于办学自主权暨大答辩称,1.武某既然已向学校提交《降低处分申请书》,表明他已知道自己被学校作出处分,而武某称其在一审开庭时才知道学校对其处分的具体内容与事实不符。2.学校于2001年对武某作出的处分决定只是1996年处分决定中部分内容的变更,2001年对上诉人作出的处分决定没有变更“该科成绩以零分记,取消其学业结束时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的处罚内容。3.《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学位资格申请权和学士学位获得是两个不同的法定程序。一般大学本科生,符合学校的基本要求,都享有学士学位资格的申请权,但不是一定能够获得学士学位,还需经学校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才能获得。而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属于大学办学自主权的范围,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依法不可诉。一审判决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应予以维持。
本文标题:校规与国家规定抵触无效-作弊学生告倒暨南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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