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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准确掌握公路路况信息,及时发现并处理公路及其沿线设施损坏情况,延长公路使用寿命,保障公路行车安全、畅通、舒适,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市境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不含高速公路),农村公路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巡查职责及频率第三条巡查主体及巡查职责:区(县)公路管理机构所辖的道班(工区)作为巡查的责任主体,应在每个工作日内对所负责管养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进行日常巡查,巡查完后应填写巡查记录(巡查记录详见附表),并及时将巡查情况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第四条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巡查职责:应每月对所辖道班(工区)日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应及时根据道班(工区)巡查情况及时安排小修保养计划;负责按照《公路桥涵养护规范》(JTGH11-2004)和《公路隧道养护技术规范》(JTGH12-2003)的要求对所辖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上的桥隧进行日常检查。第五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巡查职责:应每个季度对辖区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的日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小修保养实施情况及道班(工区)内业资料整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下属公路管理机构。第六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巡查职责:应每年对区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日查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至少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及时通报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第三章巡查内容第七条路基巡查内容:路基是否保持良好稳定的技术状况;路肩有无病害;排水设施是否完好、畅通;防护工程是否完好。第八条路面巡查内容:路面(含桥隧路面)有无病害、污染、杂物、积(冰)雪。第九条桥梁的巡查内容:桥梁人行道板、伸缩缝、栏杆是否完好,泄水孔是否堵塞;第十条隧道的巡查内容:视线诱导标志是否清晰完好,人行道板是否完好,是否有涌水、突泥,通风、照明是否正常,消防设施是否齐全。第十一条绿化的巡查内容:公路沿线的绿化有无病害、死亡和缺失。第十二条其他沿线设施巡查内容:路侧防护设施、标志、标牌、标线、减速设施等是否完好,标志标线是否清晰。第四章巡查处置第十三条养护道班(工区)在巡查时,若发现路基、路面、桥梁、隧道、绿化及沿线设施受损或出现病害,应及时修复;若不能及时修复的,应及时在病害区域合理布设安全警告标志或标牌并上报上级公路管理机构处治。第十四条对病害的修复质量严格按《公路养护技术规范》(JTGH10-2009)执行,修复时限按《重庆市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小修保养管理办法》执行。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五条区(县)公路管理机构应将养护道班(工区)的巡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其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第十六条区县交通主管部门应将辖区内公路管理机构的日常巡查工作和小修保养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其年度目标考核体系。第十七条市公路管理机构年终或不定期对各区县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养护巡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各区(县)年度目标责任进行考核。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解释第十九条本制度于2012年4月1日执行道班养护巡查记录表道班名称:序号巡查时间巡查路段巡查情况处理结果巡查人备注
本文标题:重庆市普通干线公路日常养护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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