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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11第十章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
1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第十章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一补贴行为的界定二损害的确定三因果关系的确定四对发展中成员及经济转型成员的特殊待遇第三节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2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GATT1994第六条、第十六条和WTO《反补贴协议》是关于反补贴适用的国际规则。WTO《反补贴协议》: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出口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进口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的利益造成或威胁造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因此,实施反补贴措施必须同时具备3个条件:补贴行为,损害,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3三条件因果关系补贴行为损害专向性补贴造成国内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或阻碍国内产业的建立一般因果关系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41补贴行为的界定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补贴行为①政府或公共机构直接转让资金④政府向筹资机构付款、或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一项或多多项通常属于政府的职能⑤构成GATT1994第16条规定的其他行为②政府或公共机构放弃本应征收的财政收入③政府提供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服务《反补贴协议》规定下列情况存在补贴行为:5补贴行为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内容上:提供了财政资助主体上:资助是由成员方的公共机构提供的后果上:资助授予了某项利益(1)补贴行为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6(2)专向性补贴•即使一项补贴行为符合《反补贴协议》的规定,但如果不是专向性补贴,则该补贴不受《反补贴协议》的约束。存在专向性补贴是采取反补贴措施的基本前提之一。•凡是专用于授予有关当局管辖范围内的一个企业或产业,或者一类企业或产业,或某一地理区域的补贴,即为专向性补贴。•具体而言,凡是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某种补贴只能给予特定的企业、产业或地区,则属于专向性补贴。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7(2)专向性补贴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①企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企业进行补贴。如果制定了中性的获得补贴的资格和数量的客观标准和条件,并能严格遵守,则该补贴不具有专向性。②产业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部分特定产业进行补贴。③地区专向性补贴:即政府对其领土内的部分特定地区的某些企业进行补贴,地方政府制定的普遍适用的税率行为除外。确定专向性补贴的原则:④禁止性补贴:即与出口实绩或使用进口替代相联系的补贴。8(2)专向性补贴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专向性补贴的分类:禁止性补贴(红箱补贴)可诉补贴(黄箱补贴)不可诉补贴(绿箱补贴:部分专向性补贴和非专向性补贴)出口补贴进口替代补贴9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禁止性补贴(红箱补贴):是指任何成员不得实施或维持的补贴。出口补贴:法律上或事实上以出口实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影响:刺激出口增长,使其他未受补贴的同类产品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并可能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P188列出了12项清单进口替代补贴:以使用国产货物为条件而给予的补贴,即国内含量补贴。补贴对象:国产品的生产者、使用者或消费者。影响:使进口产品在与受补贴的国产品的竞争中处于劣势,从而抑制相关产品进口。禁止性补贴不适用于《农产品协议》10可诉补贴(黄箱补贴):是指那些不是一律被禁止,但又不能自动免于质疑的补贴。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实施,但如果对其他成员造成不利影响,可以被申诉。《反补贴协议》第5条,对可诉补贴规定了总体原则,即成员方不得通过使用该协议第1条所规定的专向性补贴,而对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指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对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二是使其他成员丧失或减损根据GATT1994所获得的利益三是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可申诉补贴也不适用于《农产品协议》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1不可诉补贴(绿箱补贴):是指允许的补贴,不会招致其他成员方的反补贴申诉。一、不具有专向性的普遍性补贴—不针对特定企业、特定产业和特定地区;二、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科研补贴,落后地区补贴,环保补贴。要求条件:P190不可申诉补贴自《WTO协议》生效临时适用5年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22损害的确定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对国内产业的损害这里国内产业损害与《反倾销协议》是一样的:国内产业损害实质损害数量、价格、市场份额实质损害威胁虽尚未构成实质损害,但事实将导致实质损害的发生。威胁是真实的、迫近的、可以预见的实质阻碍进口国国内产业的建立一般指新产业的实际建立过程受阻碍,必须有充分证据13②受补贴进口产品对进口国类似产品价格的影响③受补贴进口产品对进口国同类产品产业的影响①受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相对量和绝对量对国内产业的损害的确定因素: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42损害的确定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2)对GATT1994应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的丧失或减损GATT1994规定:一成员认为自己在总协定所直接或间接应享有的直接或间接利益,由于另一成员的行为而丧失或减损,可向该成员提出请求或建议。该规定用到补贴上就是:如果一成员的补贴措施是另一成员在关税减让谈判时未曾合理预期的,那么这种补贴就是对另一成员对GATT1994该享有的利益的损害。152损害的确定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3)对其他成员利益的严重侵害《反补贴协议》规定了“对其他成员利益的严重侵害”的两种测试方法:一表面证据测试法:只要补贴达到一定数量或具有某一性质,即可认为该损害存在;二后果测试法:只有补贴造成规定的后果才能确定损害。16表面证明测试法:①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②补贴用于弥补企业或产业的经营亏损③直接债务免除,补贴用于偿债后果测试法:①取代或阻碍其他成员同类产品的进口②取代或阻碍其他成员同类产品在第三国的出口③造成同一市场的同类产品的大幅削价或价格抑制④特定补贴的初级产品或商品跟以往3年平均市场份额相比,国际市场份额增加,并呈一贯的增加趋势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73补贴与损害的因果关系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三条件因果关系补贴行为损害这里采用的也是一般因果关系:只要证明在同一时间内,补贴产品的数量增长、价格下跌,而国内产业正在遭受损害,因果关系即被认可。184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一般发展中成员特殊发展中成员: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成员及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发展中成员194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①对禁止性补贴的特殊待遇禁止性的出口补贴:不适用于特殊发展中成员,一般发展中成员8年期限,即2003年1月1日起适用。但如果补贴产品有了出口竞争力,以上成员分别在8年和2年取消出口补贴。出口竞争力:产品的出口连续2年在世贸份额中达到3.25%。禁止性的进口替代补贴:特殊发展中成员8年期限,一般发展中成员5年期限。204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②对可申诉补贴的特殊待遇发展中成员对可申诉补贴可以维持,但如果被认定为对其他成员造成任一种损害,可能遭到相应的反补贴措施。214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1)对发展中成员的特殊待遇③其他特殊待遇反补贴措施差别待遇:A如果一项补贴措施被确认为产品价值的2%及以下,对发展中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B如果补贴产品在进口成员市场占比不到4%,对发展中成员的反补贴措施必须停止;但如果几个发展中成员的补贴产品在进口成员市场的总占达到9%,该反补贴措施可继续使用。224关于补贴的特殊待遇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2)对经济转型成员的特殊待遇禁止性补贴:市场经济转型成员可以继续适用,但应在7年内逐步取消。可申诉补贴:市场经济转型成员可以维持,但如果造成其他成员的损害,则会被实施反补贴措施。23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第十章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一申请二立案三磋商四调查五初裁—临时反补贴措施和价格承诺六终裁—征收反补贴税第三节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24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申请立案磋商初裁调查终裁251申请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存在补贴行为:金额和性质损害确定:充分证据申请人:申请书内容:由国内产业提出申请因果关系:26立案决定和公告调查的终止调查单位和期限对反补贴申请审查认定后,就可以做立案决定,并通告相关利害关系方。调查行为由进口方的有关政府当局发出;期限应该在立案后1年内结束,最多18个月。证据不足;补贴额不足从价金额1%;补贴产品在进口方占比不足4%。出口商进口商出口方政府2立案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27《反补贴协议》规定进口方在决定调查前,要与被调查的成员方进行磋商,以达成双方同意的解决办法,并且在整个调查期间,给予出口成员方继续磋商的机会。3磋商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284调查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内容: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补贴和损害的确定。另外,一般以听证会的形式给予出口方进行陈述和辩护的机会。举行听证会问卷调查实地核查如果当事方未在合理时间(30天)提供必要信息,或严重妨碍调查,则初步和最终裁定,无论是肯定的还是否定的,均可按可获得最佳信息处理。29初步裁决:在反补贴调查的基础上,可以就补贴、损害、因果关系作出肯定的或否定的的初步裁定。一肯定性初裁是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法律前提;二肯定性初裁是进口方提出和接受价格承诺的前提;三如果初裁结果是否定的,则调查即终止。5初裁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30①临时措施:条件:已按规定发起调查,并给予当事方辩护机会;已作出肯定性初步裁定,并认为该措施有必要。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二是提供保证金、包涵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期限:临时措施不得早于发起调查日起的60天;时间不得超过4个月,最长也不得超过9个月。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31②价格承诺:出口商向进口方承诺修订其价格或停止以补贴价格向进口方出口,如果进口方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补贴造成的损害,双方可以达成此协议。提出:价格承诺必须是在肯定性初裁之后提出;可以由出口商主动提出,或是进口成员提出建议,但不得强迫出口商提出。接受与拒绝:出口商主动提出的价格承诺,进口方可以接受,并应立即中止调查;也可以拒绝价格承诺。限度:价格承诺的提价不得超过抵消补贴损害所需的限度;但是可以低于该限度。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32②价格承诺:进口方权利:要求和监督出口商履行价格承诺,如出口商违反承诺,进口方可以立即采取临时措施,并可对临时措施前90天进行追溯征收。进口方义务:达成协议后,应中止或终止反补贴调查。协议达成:达成协议后,如出口商要求或进口方决定可继续进行调查,则:如果裁定是否定性的,价格承诺自动失效;如果裁定是肯定性的,价格承诺继续执行。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33最终裁决:在肯定性初裁基础上,进一步调查后对补贴作出的最终结论。一只有初裁是肯定的,才会继续调查和作出终裁;二终裁未必是肯定的;三终裁是征收反补贴税的法律依据。6终裁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34征收反补贴税:肯定性终裁后,进口方可以做成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6终裁征较少税原则:如果部分征收足以消除补贴对国内产业的损害,则征税幅度最好小于补贴幅度。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35如果最终做出损害的裁定,或者虽已做出损害威胁的裁定,但如无临时措施将会导致损害威胁变成损害事实,则反倾销税可对临时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如果最终做出损害威胁或实质阻碍的裁定,反倾销税只能从裁定日起开始征收,并退还临时措施期间的税或保证金。征收期限:原则上,反补贴税的征税期限以抵消补贴造成损害所必须的时间为准;一般征税期限为5年。如果5年之内复审,则根据复审结果决定。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36第二节反补贴调查程序第十章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第一节进行反补贴的条件一禁止性补贴的补救二可申诉补贴的补救三不可诉补贴的补救第三节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进行补救37区别:①参与主体不同:DSM的救济程序只能由成员方政府提出,而国内反补贴程序主要由国内产业提出。②救济内容不同:DSM的救济措施包括取消补贴、修改补贴、补偿或采取报复措施,国内反补贴措施主要是征收反补贴税。如果一成员方对另一成员方的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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