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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8第七章中国的对外贸易救济
中国的对外贸易救济中南民族大学经济学院常文娟中国的对外贸易救济•什么是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救济的手段•《外贸法》中关于“对外贸易救济”的规定对外贸易救济•对外贸易救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由于发展对外贸易和实行开放政策,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造成鞋类本国竞争不占优势的外国产品大量进入本国市场,给国内同类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国内同类产业的安全,采取的必要、适度和有限的限制进口的的措施。对外贸易救济的手段•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反倾销条例》的内容•倾销的认定•损害的认定•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反倾销申请与受理•反倾销调查•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条例》中关于“倾销的认定”的规定•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出我国市场,即为倾销。–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倾销幅度倾销认定中“正常价值”的含义•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中有可比价格,以该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的同类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正常贸易中无销售的,或者该同类产品的价格、数量不能据以进行公平比较的,以该同类产品出口到一个适当第三国的可比价格或者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进口产品不直接来自原产国的,按照第1项规定确定正常价值,但是,在产品仅通过出口国转运、产品在出口国无生产或者在出口国中不存在可比价格等情形下,以该同类产品在原产国的价格为正常价值。倾销认定中“出口价格”的含义•进口产品有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的,以该价格为出口价格•进口产品没有出口价格或者其价格不可靠的,以根据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但是,该进口产品未转售给独立购买人或者未按进口时的状态转售的,可以商务部根据合理基础推定的价格为出口价格。倾销认定中“倾销幅度”的含义•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即为倾销幅度。《反倾销条例》中对“损害的认定”的规定•损害是指倾销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在实质损害认定上,应当确定倾销数量、倾销价格、倾销对国内家产业的影响程度等事项。–当倾销的产品来自两个或多个国家出口商时,倾销存在累计的影响程度。将若干国家的出口商的同一产品放在一起,综合评价其倾销程度及其产业影响,并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反倾销条例》中关于反倾销措施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对于初裁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以下临时反倾销措施:征收反倾销税;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价格承诺: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且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条例》的内容•反补贴的申请•补贴的认定•反补贴的调查和确定•补贴的累积评估•反补贴的措施《反补贴条例》中关于“补贴的认定”的规定•补贴是指出口国政府或者其他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所称财政资助,主要包括:–出口国政府以拨款、货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出口国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反补贴条例》中关于反补贴的措施的规定•临时措施:对于初裁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补贴措施,包括:以保证金或保函作为担保征收临时反补贴税•承诺: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政府可以向商务部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反补贴税:对于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征收反补贴税保障措施•什么是保障措施•有关保障措施的国际规则•我国有关保障措施的法规什么是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指成员在进口激增并对其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依据国际规则所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该措施是WTO成员政府在正常贸易条件下维护本国国内产业利益的一种重要手段。有关保障措施的国际规则•GATT第19条与《保障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保障措施实施程序–保障措施实施限制保障措施实施的条件•进口急增•进口急增原因•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进口急增的原因是《1994年GATT》所规定的“意外情形”和“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绝对增加:进口产品的数量的实际增长–相对增加:相对于进口国国内生产总量而言,进口产品的市场份额的增加。进口急增原因•意外情形:就是一成员在承担WTO协定义务过程中所发生的、订立这些协定时所不能合理预见到的情形。它是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表现。•进口成员承担WTO义务结果:是指成员履行WTO义务时,其中最主要是有关关税减让和削减非关税壁垒义务,提高了进口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导致进口产品数量急剧增加的结果。进口急增后果•进口急增导致进口国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有关进口产品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的比例和数量;–进口产品在国内市场上所占的市场份额;–国内产业的销售水平、总产量、生产率、设备利用率、盈亏以及就业变化等。保障措施实施程序•保障措施调查•通知与磋商•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调查•提出者:–由全部产量或其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总量主要比重的国内产业提出–或由成员方政府提起•主要内容:–审查证据,评估相关因素,确认进口急剧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通知与磋商•通知:–实施保障措施成员应将有关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和实施或延长实施保障措施决定立即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的内容包括:相关证据,涉及的产品,拟采取措施及其时间和逐步放宽表等。•磋商:–有关成员应就保障措施内容与方法或临时保障措施进行磋商,交换意见,并达成谅解。–磋商结果应及时经保障措施委员会通知货物贸易理事会。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实施方式:–可用方式包括:关税,关税配额和数量限制,但对实施数量限制和配额措施做了限制规定•保障措施实施期限:–通常不应超过4年,最长不得超过8年•临时保障措施:–紧急状况下,如果迟延采取措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进口方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限制•实施的适度性–保障措施的实施必须在防止或补救损害所必需的程度和时间内。•实施的无歧视性–保障措施的实施应遵循无歧视原则,对所有同类进口产品应一视同仁。•禁止“灰色区域措施”–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进出口成员之间在WTO之外达成的双边或多边协定,以限制对某些产品的出口。我国有关保障措施的法规•2004年6月1日实施的《保障措施条例》《外贸法》中关于“对外贸易救济”的规定•根据对外贸易调查结果,可以采取的对外贸易救济措施有:–反倾销措施–反补贴措施–保障措施–设立磋商、谈判和争端的解决机制–制定预警应急机制–反规避措施
本文标题:8第七章中国的对外贸易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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