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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国际贸易实务》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与定金罚则
第七章商品检验、索赔与定金罚则小组成员:卢霖林海燕王一渌周兰冰一、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及意义1、含义:指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货物或已交付货物的品质、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卫生、安全等项目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第一节商品的检验(Inspection)2、进出口商品检验的项目与内容•品质检验•数量和重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鉴定3、检验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二、检验时间和地点1、在出口国检验(1)产地(工厂)检验(2)装运港(地)检验(“离岸品质、离岸重量”)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不利。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实际是确定买卖双方中的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即确定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2、在进口国检验(1)目的港(地)检验(“到岸品质、到岸重量”)(2)买方营业处所(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注:采取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案例思考:•某合同商品检验条款中规定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但在目的港交付货物时却发现品质与约定规格不符。买方经当地商检机构检验并凭其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索赔,卖方却以上述商检条款拒赔。卖方拒赔是否合理?•分析如下:•卖方拒赔是有理由的。因为:合同规定商品检验以装船地商检报告为准,这决定了卖方交货品质的最后依据是装船地商检报告书。在此情况下,买方在目的港收到货物后,可以再行进行检验,但原则上无权提出异议。三、检验机构1、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官方检验机构其职能是,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对出入境货物实施强制性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如美国食品药物管理局(FDA)、日本通商省检验所。半官方检验机构其职能是,在国家政府授权范围内,代表政府行使某项检验或某一方面的检验管理工作,如美国担保人实验室(UL)非官方检验机构指私人创办的、具有专业检验、鉴定技术能力的公证行或检验公司,如瑞士日内瓦通用鉴定公司(SGS)、英国劳埃氏公证行(Lloyd’sSurveyor)。2、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1)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2)检验检疫部门的工作职责•法定检验•公证鉴定业务•监督管理•法定检验:对重要的进出口商品强制检验•1)列入国家商检部门公布的《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中的商品•2)我国《食品卫生法》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3)出口危险物品和《种类表》内商品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4)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出口的船舱和集装箱•5)有关国际条约/协议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公证鉴定业务:接受委托,对进出口商品进行鉴定(非强制性)。四、检验标准1、国际上对检验标准的分类1)对买卖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标准;2)与贸易有关国家所制定的强制执行的法规标准;3)国际权威性标准;国际标准、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标准、国际商品行业协会标准、某国权威性标准2、我国的检验依据•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2.贸易合同规定的检验标准•3.1低于2,按2办理•4.无1、2,按生产国标准,若无,按国际标准或国家商检部门指定标准。五、检验证书检验机构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鉴定后签发的书面证明文件。1、检验证书的种类品质检验证书、重量或数量检验证书、包装检验证书、兽医检验证书、卫生/健康证书、消毒检验证书、熏蒸证书、残损检验证书、价值鉴定证书、船舱检验证书、产地证明书等。2、检验证书的作用检验证书是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检验证书是海关验关放行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卖方办理货款结算的依据;检验证书是办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检验证书的签发日期一般早于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第二节索赔claim一、索赔与理赔(一)索赔的种类•向运输公司提出的运输索赔•向保险公司提出的保险索赔•进出口商之间的贸易索赔第一种:运输索赔指货物受到损失,而损失的直接原因是因海上、陆上、空中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这种索赔的对象应是运输部门。第二种:保险索赔凡属保险范围以内的责任,我们都可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第三种:贸易索赔1.贸易纠纷产生的原因(1)买方因素(2)卖方因素(3)国际市场因素2.贸易索赔的分类卖方索赔Seller’sclaim买方索赔Buyer’sclaim卖方索赔:是由于买方违反了贸易合同的有关条款,没有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造成损失,卖方要求买方赔偿。(二)索赔中应注意的问题1.必须在索赔期内提出(1)向出口商提出索赔的时效一般情况下,我们国家规定,一般商品30~45天内提出;机械设备,货到以后60天或60天以上。(2)向运输公司索赔时效一般船抵港,14天以内。如果延长,对方同意,最多的可延至一年或以上。(3)向保险公司索赔时效中国规定,货物卸后,两年以内可以提出。2.索赔时须提供的证件(1)向出口商提出的索赔,包括:a.检验证书b.索赔清单(2)向运输公司提出的索赔,包括:a.进口货物检验证书b.索赔清单c.有关的证书如:损失报告书、短卸报告书d.提单(海运提单)e.商业发票f.其它(3)向保险公司提出的索赔,包括:a.保险单的正本或副本b.索赔清单c.损失报告书d.发票e.提单二、买卖合同中索赔条款的内容1.异议与索赔条款(1)索赔的依据: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2)索赔的期限:分为法定期限和约定期限,约定期限的效力一般大于法定效力。如果超过合同中约定的时限索赔,违约方可不予受理。(3)索赔处理办法和索赔金额。关于索赔的处理办法,因为事先无法预测违约的后果,因此,合同中不做具体规定,一般只做笼统规定,如整修、换货、退货、还款等。索赔金额也只能在事后本着实事求是原则酌情处理。2.罚金或违约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买方延期接运货物、拖延开立信用证、拖欠货款等场合。•违约金的数额一般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违反合同一方当事人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合同义务。•罚金或违约金与赔偿损失的区别:前者不以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即使违约的结果并未发生任何实际损害,也可以对违约方追究违约金责任。第三节定金罚则1.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2.定金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2.运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1)定金与订金的区别订金:•不是法律上的“定金”,但在签合同时,却经常使用。合同中,如果写的是“订金”,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2.运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2)定金与预付款的区别区别定金预付款性质合同的担保方式主合同的内容之一作用担保合同的履行,成立帮助解决对方资金问题,具有支援性效力违约惩罚性返还所收款项数额法定的最高比例限制由当事人自主约定试用范围各类合同不少的法律限制2.运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3)定金与违约金在合同中同时约定违约金和定金的情况下,如出现一方违约,对方只能择其一适用,不能两者同时并用。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运用定金条款的注意事项(4)定金条款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如定金的数额、支付定金的时间和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是收回还是抵作价款等,都在合同中具体订明。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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