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一般货物出口合同(格式)
一般货物出口合同(格式)来源:作者:合同号:日期:订单号:买方:卖方:买卖双方签订本合同并同意按下列条款进行交易:(1)品名及规格(2)数量(3)单价(4)金额合计允许溢短装_____%(5)包装:(6)装运口岸:(7)目的口岸:(8)装船标记:(9)装运期限:收到可以转船及分批装运之信用证_____天内装出。(10)付款条件:开给我方100%保兑的不可撤回即期付款之信用证,并须注明可在装运日期后15天内议付有效。(11)保险:按发票110%保全险及战争险。由客户自理。(12)买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开出本批交易信用证,否则,售方有权:不经通知取消本合同,或接受买方对本约未执行的全部或一部,或对因此遭受的损失提出索赔。(13)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中国商品检验局或工厂出具的品质证明、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数量/重量签定书;如果本合同按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14)凡以CIF条件成交的业务,保额为发票价值的110%,投保险别以本售货合同中所开列的为限,买方如要求增加保额或保险范围,应于装船前经售方同意,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由买方负责。(15)质量、数量索赔:如交货质量不符,买方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30日内提出索赔;数量索赔须于货物到达目的港15日内提出。对由于保险公司、船公司和其它转运单位或邮政部门造成的损失卖方不承担责任。(16)本合同内所述全部或部份商品,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以致不能履约或延迟交货,售方概不负责。(1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故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仲裁也可在双方同意的第三国进行。(18)买方在开给售方的信用证上请填注本确认书号码。(19)其它条款:卖方:买方:
本文标题:一般货物出口合同(格式)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24690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