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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多边贸易体制一、WTO宗旨、法律地位和职能WTO的宗旨(《WTO协定》序言)全体成员方认识到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和稳定地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以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可持续发展为目的,开发世界资源并加以充分利用,寻求对环境的保护和维护,并根据成员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自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措施。WTO的法律地位WTO的法人资格成员方均应赋予WTO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法定资格。WTO本身的特权和豁免成员方均应赋予WTO行使其职能所必需的特权和豁免(包括房舍、档案、文件、通讯、财产和资产等方面)WTO官员和成员方代表的特权与豁免独立行使与WTO有关职能所必需的特权与豁免WTO特权与豁免的标准:等同于联合国《特殊机构的特权与豁免公约》所规定的特权与豁免WTO的职能1.促进各项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2.为成员方提供多边贸易谈判的场所。3.解决成员方之间的贸易争端。4.审议成员方的贸易政策。5.与其他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二、WTO的法律框架和机构设置WTO的法律框架WTO法律框架集中体现在《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的最终文本》的一系列协议中。最终文本的核心是《马拉喀什建立WTO协定》及其四个附件。《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1A:货物贸易多边协议附件1B:服务贸易总协定附件1C: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GATT1994GATS第二议定书——金融服务GATS第三议定书——自然人流动GATS第四议定书——基础电信GATS第五议定书——金融服务农业协议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附件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附件3:贸易政策审议机制附件4: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协议政府采购协议国际奶制品协议国际牛肉协议WTO的机构设置1.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事会部长级会议是WTO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负责履行WTO的职能。部长级会议的主要权力有:(1)有权对WTO的各项协议作出修改和权威性的解释(2)对成员方之间发生的争议或其贸易政策是否与WTO规定一致作出裁决或提出修改意见(3)在特定情况下豁免某个成员方的义务(4)批准WTO新成员或观察员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会议。休会期间,其职能由总理事会代为行使。总理事会由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负责处理WTO的日常事务,监督指导各项协议以及部长级会议所作决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总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通常每两个月一次。2.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理事会,即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它们在总理事会的指导下分别负责管理、监督相关协议的实施,并负责行使相关协议规定的职能以及总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能。3.专门委员会总理事会下设5个专门委员会,负责处理三个理事会的共性事务和其他事务。专门委员会包括:贸易与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4.秘书处及总干事WTO下设秘书处,秘书处由总干事负责。部长级会议任命总干事并明确规定其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及任期,总干事任命副总干事和秘书处工作人员,并按照部长级会议通过的规则确定其职责。5.其他机构根据需要设立一些临时机构,即工作组,如加入WTO工作组、《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则工作组等。工作组的任务是研究和报告有关专门事项并最终提交相关理事会作出决定,有的工作组向总理事会报告,比如加入WTO工作组。WTO组织结构图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总理事会会议作为贸易政策审议机构总理事会会议作为争端解决机构货物贸易理事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上诉机构争端解决专家组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下设最不发达国家分委员会)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工作组:加入WTO工作组工作组:贸易与投资关系工作组贸易与竞争政策工作组政府采购透明度工作组委员会:市场准入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委员会技术性贸易壁垒委员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反倾销措施委员会海关估价委员会原产地规则委员会进口许可程序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委员会保障措施委员会纺织品监督机构信息技术协议委员会工作组:国营贸易企业工作组装运前检验工作组委员会: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具体承诺委员会工作组:国内法规工作组GATS规则工作组诸边贸易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政府采购委员会三、WTO的成员方成员方类型创始成员方加入成员方创始成员方:在《WTO协定》生效之前已经是GATT的缔约方,并在本协定生效后两年内接受该协议及其多边贸易协议,向WTO递交了货物贸易关税减让和其他承诺以及对服务贸易的具体承诺,并已分别将这些减让表附在《GATT1994》和《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的国家和地区。最不发达国家成为创始成员方,也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但只需作出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能力相符的关税减让和承诺。加入成员方:任何国家或在处理对外贸易关系和本协定及其多边贸易协议规定的其他事项方面拥有完全自主权的单独关税区,可按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本协定。成员方之间的互不适用含义:指由于政治或其他原因,一些成员方不同意相互之间适用WTO协议。规定:《WTO协定》规定:“任何成员方,如在自己成为成员方时或在另一成员方成为成员方时,不同意在彼此之间适用本协定及附件1和附件2所列多边贸易协议,则这些协议在两成员方之间不适用。”互不适用的过渡:对于原GATT缔约方转变为WTO创始成员方前已采用的互不适用可以沿用。对互不适用的限制:任一成员方或申请加入方必须在部长级会议对加入事项进行表决之前将其互不适用的要求通知部长级会议。互不适用可以撤销,但不得重新启用。四、WTO的基本原则指WTO成员方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WTO全部规则体系一切效力范围并构成该规则体系基础的最高共同准则。内容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鼓励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1.非歧视原则PrincipleofNon-Discrimination:又称无差别待遇原则,是WTO法律体系的首要原则,它充分体现了平等精神,是成员方之间平等进行贸易的重要保证。该原则规定:WTO成员方在实施某种优惠或限制措施时,不得对其他成员方实施歧视待遇。该原则主要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体现。最惠国待遇原则WTO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该成员方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否则就构成差别待遇或歧视。使得WTO成员方可不就每个商品项目同其他成员方谈判就直接享受任何成员方通过谈判达成的所有优惠待遇。将双边互惠扩展到多边,使成员方享受到比双边协议中更为稳定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PrincipleofNationalTreatment:成员方保证给予其他成员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国内公民、企业和商船在民商权利方面同等的待遇。保证了进口商品和本国商品能在同等条件下竞争,避免成员方利用征收国内税费和行政、立法措施等办法来保护国内产业、抵消关税减让效果。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是什么关系?与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关系:国民待遇原则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益补充,从另一个侧面体现了非歧视原则。两者的区别:最惠国待遇强调一成员方不得对不同进口来源的商品实行歧视待遇,而国民待遇原则强调一成员方不得在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之间实行歧视待遇;最惠国待遇的目的是使来自不同成员方的进口商品在同一成员方市场上处于同等竞争地位,不受歧视,而国民待遇原则的目的是使进口商品在某一成员方市场上与其本国商品处于同等竞争地位,不受歧视。2.互惠原则PrincipleofReciprocalTradeWTO成员方之间,在贸易上利益、优惠或特权的相互或相应让与。贸易报复多边制裁作用权利与义务的综合平衡是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只有平等、互惠互利的减让安排才可能在成员方之间达成协议。互惠原则的实施促进了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平衡,维持各成员方在经济往来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均衡,促进世界贸易向自由化的方向发展。3.关税减让原则PrincipleofConcessionofTariff关税是惟一合法的保护手段,限制、取消或禁止非关税措施的使用;WTO成员方应在互惠基础上通过多边谈判削减关税,各成员方政府不得征收高于它在关税减让表中所承诺的税率。4.市场准入原则MarketAccess:一国允许其他国家的货物服务与资本进入其国内市场的程度。PrincipleofMarketAccess:成员方应根据自身经济发展水平,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对外开放程度及其他成员方参与本国市场竞争进行一定的宏观掌握和控制。5.公平贸易原则PrincipleofFairTrade各成员方在国际贸易中不应采用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应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商品;进口成员方如果遇到其他成员方出口商以倾销或补贴方式出口商品,就可采取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来抵制不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贸易环境;各成员方不得滥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实施贸易保护,反倾销和反补贴必须遵循严格的程序和标准。6.透明度原则PrincipleofTransparency成员方有义务事先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所有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变化情况,否则不得实施,同时还应将这些法律、法规、条例及其变化情况通知WTO;成员方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达成的国际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条约或协定以及所参加的有关国际贸易政策的国际协议,也应公布和通知。7.鼓励发展和经济改革原则发展中成员方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其特殊需要,WTO给予其更多的灵活性,从而鼓励其经济发展和经济改革。体现给予发展中成员方更长的时间履行义务,或给予更长的过渡期;允许发展中成员方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为了促进发展中成员方更好地履行义务,WTO要求发达成员方对其提供技术援助;对已经或正在申请加入WTO的转型经济国家,给予低于发展中成员方而高于发达成员方的待遇。
本文标题:世界多边贸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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