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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世界贸易组织概论第二章
第二章WTO的基本原则及其例外学习目标及要点学习目标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基本原则的含义,了解其历史渊源详细介绍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基本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的适用以及例外规定学习要点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基本原则的组成掌握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基本原则的概念了解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基本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的体现与适用以及例外规定。WTO的主要的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原则关税减让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公平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鼓励和发展经济改革原则第一节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例外概念:指WTO成员方现在或将来给予其他成员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都不应低于该成员方给予第三方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历史渊源形式:无条件和有条件的;有限制和无限制的;互惠与非互惠的。适用:货物贸易方面,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方面(无条件给予)货物贸易方面的适用关税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费、质量检验费等对进出口的国际支付与转账所收取的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收取的一些税或费用。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评估时评估的标准、程序、方法均应在所有成员间一律平等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法规及手续。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地方当局征收的有关费用等。任何影响产品在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在服务贸易方面,一成员方给予另一成员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的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及服务提供者。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一成员方提供给另一成员方国民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地给予WTO任何其他成员方的国民。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尽管WTO体制规定了成员必须主动给予其他成员无条件的多边最惠国待遇,但允许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背离最惠国待遇原则。因此,掌握各种例外是我们运用最惠国待遇的重要前提1.最惠国待遇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2.最惠国待遇在服务贸易领域的例外和执行例外的条件3.最惠国待遇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例外和实行例外的条件一般来说,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问题不大,因为在不同的外国之间做到非歧视,不直接涉及本国利益,往往比较容易。从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与WTO的争端解决情况看,也很少有直接涉及违反该原则的案例。美国石油歧视案案由:1991年,美国环保局提出了对于国内和国外炼油商不同的标准,他们认为国外炼油商缺乏1990年检测的、足以证明汽油质量的真实数据,只能通过一个“法令的底线”显示他们汽油的质量。而国内炼油商可以通过3种可行方法制定“独立的底线”。这一标准对外国炼油商采取了歧视政策,造成市场竞争的不均衡,从而引起一场贸易纷争。委内瑞拉在给WTO的诉状中强调,美国石油标准违背了GATT中的最惠国待遇,因为它对从某一第三国(加拿大)进口的石油采用了“独立底线”方案。同时,美国也违背了国民待遇,因为对美国国内石油公司采取了更优惠的待遇。裁决美国败诉。第二节国民待遇原则及其例外概念:国民待遇原则是指成员方保证给予其他成员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享有与国内公民、法人和商船在民商事权利方面同等的待遇。历史渊源适用:服务贸易只适用于有具体承诺的部门。国民待遇原则的例外1.为了维护公共道德和保障人类或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2.政府采购,所购货物供政府使用3.只给予某种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补贴4.《巴黎公约》《罗马条约》《伯尔尼公约》《有关集成电路知识产权的条约》中各自的例外构成知识产权协定的例外。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中应该注意问题在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方面,问题比较多,GATT和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处理了大量这方面的案例。从这些案例看,在国民待遇原则的适用中,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准确理解“待遇”一词在WTO协定中的含义“待遇”本身不是一个重要的词,关键是如何界定“不低于”。不论政府作什么样的规定,都不能造成给予进口产品、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待遇,低于本国产品或者本国人的知识产权。但如果给予进口产品、外国人的知识产权的待遇高于本国产品或者本国人的知识产权(即所谓的“超国民待遇”),则不违反WTO协定。(二)有关政策措施不必在形式上完全一样比如,美国对侵犯进口产品和本国产品所包含的知识产权的救济,实施不同程序:进口产品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要求先申请行政救济,然后再寻求司法救济;本国产品知识产权受到侵犯的,则可以直接寻求司法救济。加拿大认为这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并就此在WTO起诉美国。WTO上诉机构认为,两套程序本身并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关键在于对进口产品的保护程度是否低于本国产品;美国的这种做法是可以的,因为它最终对本国和外国知识产权提供的保护水平是相同的。(三)判断某项政策措施是否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应当着重看它的适用结果是否改变竞争条件在关贸总协定时期的几个案例中,有关国家的规定被专家组裁定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第一个案例涉及销售问题。美国加利福尼亚州要求外国啤酒通过分销商销售,而加州餐馆酿造的酒却可以直接销售,尽管数量很少。第二个案例涉及1952年意大利颁布的一项法律,它规定意大利农民如购买本国生产的农用拖拉机可获得优惠低息贷款。英国认为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因为根据该法,购买进口农用拖拉机的意大利农民就不能获得这种优惠,从而造成了对进口产品的歧视。显然,上述美国加州、意大利有关法律的实施,使外国产品的成本增加或者本国产品的成本降低,从而改变了竞争条件,使进口产品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四)应把给予本国或者本地产品的最好待遇给予进口产品GATT时期有一个案例:美国明尼苏达州对美国其他州的啤酒有歧视性规定,它把这种规定适用于加拿大啤酒。专家组认为这违反国民待遇原则,GATT不管一州怎样对待其他州产品,只管该州(该地)与其他缔约方,应将本州最好的待遇给予来自其他缔约方的产品。(五)WTO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保护WTO协定只涉及货物贸易、服务与服务提供者、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他成员的个人在某一成员境内的消费活动,与WTO原则和规则无关。因此,对于外国人在我国购房能否在价格和税收上适用与本国人不同标准的问题,应把个人购置自用房与个人、企业购置商业用房分开考虑。个人、企业购置商业用房,受WTO规则的约束。但外国人购买自用的不动产,与中国人享有不同待遇,不违反WTO协定。此外,要求外国人住星级宾馆,有些场所如公园、博物馆等的门票,对外国人和本国人适用不同的价格,都不违反国民待遇原则。(六)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后可以收取与服务成本相当的费用政府部门提供服务后收取的费用,应该与服务成本相当,无需做到内外绝对一致。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在收费上也不应内外有别,但如果政府部门对外国人提供的服务比对本国人提供相同服务实际花费要高,则应按照实际支出收取费用。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联系与区别联系:国民待遇原则是对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有益补充,从另外一个侧面体现了非歧视原则区别(1)强调重点不同。前者强调不得对不同进口来源的商品实行歧视待遇,而后者强调不得在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之间实行歧视。(2)目的不同。前者目的是使得不同进口商品在同一市场竞争地位相同,后者目的是使进口商品与本国商品出于同等竞争地位。第三节贸易互惠原则及其例外一、贸易互惠原则1.指利益或特权的相互给予,包括双边的与多边的互惠。2.互惠原则实现的形式1)举行双边或多边的关税与非关税壁垒减让谈判,相互开放市场;2)当一国(地区)申请加入时,要以适当的“入门费”换取加入多边体系的各种利益3)在每轮多边贸易谈判中,议题的提出和规则的设置应在总体上实现各成员方利益的综合平衡。3.互惠原则是当代国际商务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二、贸易互惠原则的例外1.成员方可在特殊情况下撤回已作出的关税减让而无需向原谈判方作出补偿:如最不发达国家以国际收支限制为由;2.发展中国家为保护其国内的工业和农业,如遇各缔约方谈判确定的固定税则对其国际收支不利时,可以在进口数量限制或关税保护方面免除上述固定税则的适用;3.发达国家单方面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普惠制”;第四节关税减让原则及其例外关税减让原则(RuleofConcessionofTariff)是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一贯倡导和坚持的原则,并把它作为其他原则的载体。关税减让原则以互惠互利为基础,旨在降低进出口关税的总体水平,尤其是降低阻遏商品进口的高关税,以此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一、关税减让原则的概念关税减让原则是指通过谈判削减关税并尽可能地消除关税壁垒,并且削减后的关税应得到约束,不得再进一步提高。关税减让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也是其最初协议和所组织的多边谈判的核心目的。二、关税减让原则的适用1、在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实现关税减让2、非歧视性地征收关税3、直接降低关税税率三、关税减让原则的例外(1)不纳入谈判范围的(2)发展中国家保护本国产业需要可以修改或者撤销已作出的关税减让(3)纺织品与服装等敏感产品需要时间过渡第五节市场准入原则及其例外市场准入原则(RuleofMarketAccess)与非歧视原则有着密切的联系。它要求成员各方通过削减关税、降低非关税壁垒、增加政策透明度等方式,达到各方产品及服务更多地进入对方市场,这是世贸组织协定重要目标之一。市场准入是世贸组织协定谈判中经常适用的一项专门术语。它是指WTO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劳务与资本进入本国市场的程度。二、市场准入原则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的体现与适用市场准入原则具体体现在世界贸易组织各项协议中,这些协议要求成员方分阶段逐步实行贸易自由化,以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和适度保护。(一)市场准入原则在货物贸易领域中的体现与适用1、市场准入原则在关税减让方面的体现与适用2.市场准入原则在削减非关税壁垒方面的体现与适用3.市场准入原则在纺织品与服装、农产品领域的体现与适用(二)市场准入原则在服务贸易领域中的体现与适用《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逐步开放服务市场,即在非歧视原则基础上,通过分阶段谈判,逐步开放本国服务市场,以促进服务及服务提供者间的竞争,减少服务贸易及投资的扭曲,其承诺涉及商业服务、金融、电讯、分销、旅游、教育、运输、医疗与保健、建筑、环境、娱乐等服务领域。第六节公平贸易原则公平贸易原则(RuleofFairTrade)体现于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和协议中。世界贸易组织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多边贸易体制,公平贸易是市场经济顺利运行的重要保障。一、公平贸易原则的概念公平贸易原则也称公平竞争原则,是关贸总协定和世贸组织法律体系中针对进出口贸易而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各成员方和出口贸易经营者都不应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国际贸易竞争或扭曲国际贸易竞争。二、公平贸易原则的适用1.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公平贸易原则(反倾销和反补贴)2.服务贸易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最惠国待遇)3.知识产权领域的公平贸易原则(防止伪造、假冒、盗版)三、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世界贸易组织中有一些协议构成了公平贸易原则的例外。例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旨在改善涉及智力成果和发明的竞争条件,《服务贸易总协定》则规范与改善服务贸易的竞争条件,《政府采购协议》则对政府机构的采购活动予以约束,这些协议与货物贸易相比,其贯彻公平贸易原则的力度较小。第七节透明度原则一、透明度原则1.目的:防止成员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交易而造成对其它成员方歧视性情况的存在。WTO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定期审议,保证透明度。2.透明度原则的概念透明度原则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应迅速公布所制定和实施的贸易措施及其变化情况(如修改、增补或废除等),没有公布的措施不得实施,同时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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