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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度经销商合同供应商:高仪(上海)卫生洁具有限公司经销商:合同号No.___________2此合同由如下双方授权代表于2011年_01_月_01_日在上海签订:合同签订日期:2011年01月01日合同终止日期:2011年12月31日高仪(上海)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下称“高仪中国”)地址:上海市黄陂北路227号中区广场606-610室总经理:陈永兴邮政编码:200003电话:021-63758878传真:021-63758665联系人:联系电话:(下称“经销商”)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联系人:联系电话:附件:□经销商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经销商组织机构代码证照正本复印件□经销商税务登记证(国税)正本复印件高仪(上海)卫生洁具有限公司(下称“高仪中国”)授权(下称经销商)为地区标准经销商/工程经销商之一,享有销售与推广高仪品牌产品的权利。经销商定义:标准经销商:系全面从事高仪产品在指定区域内的工程、零售、DIY并拥有高仪中国授权专卖店之商业机构,可享受本合同内所有政策。分为A/B两类。工程经销商:系无高仪中国授权专卖店,并无权从事任何批发及零售业务之高仪经销商,同样需遵守和享受本合同之政策,但一切与零售及有关政策均不适用。2011年经销商管理方针和政策高仪中国将对现有经销商进行资质认定和分级,通过对不同级别经销商差异化的资源分配以强化其对目标的承诺,并建立有效的目标和组织协同及管理团队的对接以驱动优秀经销商快速可持续的成长。基本原则1.经销系统分为标准经销商、工程经销商;2.A/B类经销商为标准经销商,由高仪中国授权并签定年度销售目标;3.A/B类定义3A类-)100%完成了2010年度各项年度目标(合同签订额)-)2011销售目标(合同签订额):在2010年度合同签订额的基础上,工程和零售分别不低于40%的增长-)有独立负责完成高仪中国年度目标的业务主管和销售团队,并和高仪中国销售团队建立有效完善目标的检讨机制B类-)85%完成了2010年度各项年度目标(合同签订额)-)2011销售目标(合同签订额):在2010年度合同签订额的基础上,工程和零售分别不低于20%的增长-)有建立独立负责完成高仪中国年度目标的业务主管和销售团队的明确计划和时间表,并按时完成团队和目标检讨机制的建立4.A类经销商的特别支持-)享有A类特别提货价(比正常价格手册公布的经销价下浮5%)-)优先的店面开发授权[在相同的店面评标基础上]-)优先的市场活动支持5.任意两个季度未能达成销售目标且无切实改善计划的A类经销商将被降格为B类经销商;任意一个季度未能达成销售目标且无切实改善计划的B类经销商将被降格为取消标准经销商资格;全年100%达到2011年销售目标的B类经销商,评审后可以升级为A类经销商。6.高仪中国有权对不能有效执行高仪中国新品上市和统一促销计划的经销商作降级处理,即A类经销商被降格为B类经销商;B类经销商被降格为取消标准经销商资格。7.工程经销商及2011年新经销商按B类条款执行。8.本合同下的经销商属于类。□A类标准经销商□B类标准经销商□工程经销商第一条、经销商的承诺1.1采购计划经销商承诺在2011年度合同期内,向高仪中国总采购的人民币和进口产品未税总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用于工程的采购金额:万元人民币;用于零售的采购金额:万元人民币;用于DIY的采购金额:万元人民币。经销商年度采购额列表如下:(单位:万元人民币)上半年采购额必须大于(等于)全年指标的45%渠道/季度第一季度第二季度第三季度第四季度总采购基量工程零售DIY总采购基量1.2经销商的责任1.2.1有足够的资金及库存,并做好产品预估,以保证当年采购额的完成。1.2.2拥有不小于一家符合高仪中国展示厅标准的SIS展厅,并维护展厅形象的完整。(展厅4的地理位置由经销商选择并报髙仪中国审批,租金由经销商承担;装修由髙仪中国按统一标准进行,装修费用由髙仪中国承担,装修的所有权属髙仪中国。)1.2.3销售组织内最少需配备有经高仪中国授权专职技术支持人员一名(该人员与髙仪中国无劳动合同关系,其薪资福利待遇由经销商承担),以支持业务的发展、所售产品的售后及客户投诉服务,并定期接受高仪中国的培训。1.2.4竞业禁止。不直接或间接、变相从事有竞争性的德国同类或类似品牌或其他高仪中国认为系竞争性产品(如汉斯格雅、当代、汉莎等)的销售及市场推广活动,或在本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逐步停止。1.2.5经销商的每一个所属经销点有独立负责高仪中国产品销售的导购人员。1.2.6遵守高仪中国最新公布之统一牌价、最低零售限价、工程报价等所有价格政策和区域管理政策。1.2.7必须根据高仪新品上市和统一促销计划要求进行新品上市及促销计划推广工作,100%保证新品及时出样及销售。1.2.8经销商接收合同产品后应按照髙仪中国提供的出厂标准,立即检查验收产品,如有质量问题,应在3天内提出,否则视为无质量异议。1.2.9经销商不得以低于髙仪中国限价的方式与髙仪中国授权的其他经销商竞争,不得诋毁、诽谤髙仪中国的其他经销商或同类竞争性产品、不得对髙仪中国的产品的质量、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由此引起的纠纷由经销商自行承担法律责任同时髙仪中国可对经销商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给髙仪中国造成损失的由经销商负责。1.2.10经销商应在责任区域内进行销售,原则上不同意垮区域经销,但经髙仪中国特别同意的除外。同一责任区域可以同时有多个标准经销商和/或工程经销商。(“责任区域”指髙仪中国为在中国境内建立销售网络而根据整体营销计划划定和不时调整的,销售髙仪中国合同产品并提供服务的地理区域范围。目前责任区域分为东区、西区、南区、北区、西北区、中区。)第二条、高仪中国承诺2.1经销商进货价格2.1.1高仪中国在经销商承诺完成其年采购额(未税)的前提下,给予下列价格:高仪中国统一人民币和进口产品进货价格(参见价格表);2.1.2经销商连续2个季度未完成季度采购目标,高仪中国将保留调整该经销商的进货价格直至取消经销商资格之权利;2.1.3经销商违反高仪中国的价格政策和区域管理政策及展厅管理,高仪中国将保留调整该经销商的进货价格之权利;2.1.4本合同自经销商首笔订单金额到帐日起生效;2.1.5高仪中国将对2010年的部分产品作提价,具体以最新公布2011高仪(中国)产品价格手册为准;2.1.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髙仪中国有权根据自身情况的变化、市场的需要,以及其他随时间推移而变化的条件,调整产品价格。调整产品价格时,髙仪中国将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经销商,价格调整生效日期以髙仪中国发出的通知为准。经销商应严格、及时执行髙仪中国之变更产品价格,不得在接到通知后以任何形式隐匿、拖延该价格变更之执行;经销商不能严格、及时贯彻髙仪中国之变价通知的,情节严重的,髙仪中国可随时终止合同,并追究违约责任。如经销商对髙仪中国的产品价格调整有异议,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但该异议在未得到髙仪中国书面肯定答复之前,不影响产品价格调整通知之执行。2.2采购奖励条款标准经销商及工程经销商采购额完成当年采购目标,即享受年终奖励;奖励利率根据实际完成率递增,具体如下:经销商类型达成率年终奖励利率标准经销商=85%2%标准经销商=100%6%5标准经销商=110%8%标准经销商=120%9%标准经销商=130%10%工程经销商=100%4%2011年奖励计算a.标准经销商奖励完成率年度奖励金额≥85%年度奖励金额=2%*实际零售净采购额*实际零售终端销售额完成率+2%*实际DIY净采购额*实际DIY终端销售额完成率+2%*本区工程净采购额≥100%年度奖励金额=6%*实际零售净采购额*实际零售终端销售额完成率+6%*实际DIY净采购额*实际DIY终端销售额完成率+6%*(本区工程净采购额+跨区工程净采购额)≥110%年度奖励金额=8%*实际零售净采购额*实际零售终端销售额完成率+8%*实际DIY净采购额*实际DIY终端销售额完成率+8%*(本区工程净采购额+跨区工程净采购额)≥120%年度奖励金额=9%*实际零售净采购额*实际零售终端销售额完成率+9%*实际DIY净采购额*实际DIY终端销售额完成率+9%*(本区工程净采购额+跨区工程净采购额)≥130%年度奖励金额=10%*实际零售净采购额*实际零售终端销售额完成率+10%*实际DIY净采购额*实际DIY终端销售额完成率+10%*(本区工程净采购额+跨区工程净采购额)b.工程经销商奖励完成率年度奖励金额≥100%年度奖励金额=4%*(本区工程净采购额+跨区工程净采购额)政策细目举例说明:高仪标准经销商A在2011年度采购目标为:55万元人民币,其中零售采购目标15万元人民币,DIY采购目标5万元人民币,工程采购目标35万元人民币,零售终端销售额指标为20万元人民币,DIY终端销售额指标为10万元人民币。2011年实际销售完成情况:-零售扣除退货后的含税购货额为22万元人民币,折合不含税购货额18.80万元人民币,除去零售样品不含税购货额为0.80万元人民币,故最终的零售采购额为18万元人民币。-DIY的采购额为6万元人民币-工程扣除退货后的含税购货额为53.82万元人民币,折合不含税购货额46万元人民币,除去工程样品不含税购货额1万元人民币和跨区工程不含税购货额5万元人民币,最终此客户的工程采购额为40(46–1–5)万元人民币。实际全年共完成(18+6+40)万元人民币,达成率为(64/55)*100%=116%,达到8%年度奖励基准。6-此经销商有2家高仪展示厅,其在2011年度累计实际零售终端销额达到16万元人民币,2011年度零售终端销售额指标为20万元人民币,即该经销商实际零售终端销售额完成率为:(16/20)*100%=80%。-此经销商有5家DIY门店,其在2011年度累计实际DIY终端销额达到16万元人民币,2011年度DIY终端销售额指标为10万元人民币,即该经销商实际零售终端销售额完成率为:(16/10)*100%=160%。-由于经销商已超过100%完成其年度采购目标,故将跨区域的工程项目不含税采购额5万元人民币计入销售奖励计算,另扣除签字无奖励的工程项目不含税采购额7万元人民币,实际计算奖励的工程采购额为38(即:40+5-7)万元人民币;2011年度奖励金额=8%*18*80%+8%*6*100%+8%*38=1.15+0.48+3.04=4.67万(元人民币)。奖励流程及注意事项:1.所有2011年销售奖励需在2012年3月31日之前,以零售采购方式(工程经销商除外)进行抵扣,否则视同经销商自动放弃销售奖励。2.销售周期仅限2011年年度,经销商所有采购订单以高仪(中国)实际开票的日期为准。3.所有中途与高仪(中国)中断合作关系的经销商,均不能享受所有一切奖励。4.以上销售奖励分国内人民币及进口产品抵扣,经销商需要出具正式发票进行产品的抵扣。高仪(中国)的名词解释采购额:采购额为2011年经销商向高仪中国所提取亚洲线以外产品的累计购货额,以高仪开票金额为准,采购额不包含下列三项金额:增值税,样品销售(工程样品及零售开店样品)及跨区销售金额。净采购额:在采购额基础上,扣除签字定义无年终返利的工程采购额,即为净采购额。实际零售(DIY)终端销售额:经销商通过高仪展厅(DIY门店)销售给终端用户的销售金额,以经高仪确认的保修卡上条形码统计的订单总金额为准。完成率:=采购额/年度采购目标实际零售(DIY)终端销售额完成率:(实际零售(DIY)终端销售额/零售(DIY)终端销售额目标)*100%;(若完成率超过100%,按100%计算)经销商2011年零售(DIY)终端销售考核目标:(具体参见附件)2.3广告合作基金1.5%2.3.1高仪中国实行广告合作政策,用以支持经销商对高仪产品作持续推动。2.3.2高仪中国以标准经销商2010年度累计采购额(扣除税、样品及返利)作为2011年度广告合作基金计算基础。计算公式为:2011年度广告合作基金=2009年高仪中国人民币产品和进口产品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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