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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商品的品名、质量、数量和包装第一节商品的品名一、商品的品名(名称)的定义: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商品的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二、商品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名称”或“品名”(NameofCommodity/Description)的标题下,有时只在合同的开头部分列明交易双方同意买卖某种商品的文句。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还要把具体品种、等级或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条款也包括进去,这时就不单是品名条款,而是品名条款和品质条款的合并。三、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必须明确、具体。针对商品实际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于降低关税和节省运费。考虑当地的风俗习惯案例我国某公司出口苹果酒一批,进口方信用证规定品名为“APPLEWINE”,某公司为了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证上均用“APPLE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损失。答:我方公司应承担责任。海关罚款是因为单据上的名称与包装上的不符。第二节商品的品质一、含义——商品的品质是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外观形态——是通过人们的感觉器官可以直接获得的商品的外形特征。内在质量——是指商品的物理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一般需借助各种仪器、设备分析测试才能获得。二、商品品质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商品品质的优劣不仅关系到商品的使用效能,影响着商品售价的高低、销售数量和市场份额的增减,买卖双方经济利益的实现程度,而且还关系到商品信誉、企业信誉、国家形象和消费者的利益。我国政府把“以质取胜”作为扩大出口和发展对外贸易的基本战略之一。合同中品质条件是构成商品说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买卖交接货物的依据。三、品质的表示方法1、实物或样品表示法看货买卖凭卖方样品买卖凭卖方样品买卖凭对等样品买卖2、文字说明表示凭规格买卖凭等级买卖凭标准买卖凭说明书买卖凭商标或牌号买卖凭产地名称买卖(一)以实物表示商品品质1、看货买卖买卖双方根据成交商品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这种做法多用于寄售、拍卖和展卖业务中。尤其适用于具有独特性质的商品,如珠宝、首饰、字画及特定工艺制品。2、凭样品买卖凡是以样品表示商品品质并以之作为交货依据的称为凭样品买卖(SalebySample)。根据提供样品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1)凭卖方样品买卖:注意事项:A、提供的商品要有代表性。B、应留存一份或数份同样的样品,作为复样以备日后交货或处理争议时核对之用。C、寄发样品和留存复样,要注意编号和注明日期,以便日后查找。D、要留有一定余地,在合同中加列“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的条款,以利于卖方日后交货。(2)凭买方样品买卖:注意事项:A、卖方应注意对方的来样是否是反动的、黄色的、丑陋的式样和图案。B、需注意原材料供应、加工生产技术和生产安排的可能性,以确保日后得以顺利履约。C、防止侵犯第三者的工业产权,最好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发生由买方来样引起侵犯第三者工业产权的事情,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3)凭对等样品买卖:(回样、确认样)在实际业务中,如卖方认为按买方来样供货没有切实把握,卖方可以根据买方来样仿制或从现有货物中选择品质相近的样品提供给买方。采用凭样品买卖时,应当注意下列事项:(1)凡凭样品买卖,卖方交货品质必须与样品完全一致,应严格按样品标准交货。(2)以样品表示品质的方法,只能酌情采用。凭样品买卖,容易在履约过程中产生品质方面的争议,所以不能滥用此种表示方法。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表示商品质量时,就不宜采用此法。(3)采用凭样成交而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时,应在合同条款中相应作出灵活的规定。当卖方对品质无绝对把握,或对于一些不完全适合于凭样成交的货物,可在买卖合同中特别订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等。案例分析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金属拉手一批,合同规定3—4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后方能装运。2月下旬买方开来信用证也有同样的字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未得到买方认可,故我不能如期装运。到了5月份,买方以延误船期而要求赔偿。问我方该如何处理?(二)用文字说明表示商品的质量规格等级标准说明书和图样商标或品牌产地名称凭规格(SpecificationofGoods)买卖定义——商品规格是指一些足以反映商品品质的主要指标,如化学成分、含量、纯度、性能、容量、长短等。(感官+测量)例子ChinasesameseedMoisture(max.)8%Admixture(max.)2%Oilcontent(wetbasisethyletherextract)52%basis中国芝麻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52%,基础案例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订立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每罐200克。国外买方见货物的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拒绝收货、并要求撤销合同。问:买方是否有权这样做?为什么?答: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可能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可能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的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的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所以,买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撤销合同。凭等级(GradeofGoods)买卖定义:——商品的等级是指同一类商品,按其规格的差异,分为品质优劣各不相同的若干等级。例子:冻带骨兔(去皮、去头、去爪、去内脏)特级每只净重≥1500克大级每只净重≥1000克中级每只净重≥600克小级每只净重≥400克案例某出口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批,合同与信用证上均列明的是三级品,但到发货装船时才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已售完。于是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本案在实际应用中应该考虑的是教训:即合同签订和收到信用证后,卖方应该积极备货,由此就不会发生等到发货时才发现库存的货物告罄的情况,也就不会有本案发生,这是本案的实际意义。至于本案这种以好顶次的做法,当然是可以的,但是仍有风险,那就是买方得便宜卖乖,即如果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那就是说明所交货物不是信用证规定的三级品,那么,开证行可以以品质不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为由,拒付货款。而买方甚至可以借此以不付款为要挟,要求降价,则卖方不但亏掉二级与三级的差价,还要再打折,这种风险是存在的。因此,本案例既然是信用证结算,而且是以好顶次,那么单据就不能够在发票上加注,写什么“二级红枣仍按三级计价”,而要按照信用证规定的品级写,以保证交单符合信用证的规定,从而利用信用证安全收汇。凭标准买卖定义:——商品的标准是指将商品的规格和等级予以标准化。例如:RifampicininconformitywithB.P.1993利福平符合1993版英国药典对某些初级产品难以标准化,可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AverageQuality,F.A.Q.)——指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大路货”,一般为农副产品)上好可销品质(GoodMerchantableQuality,G.M.Q)——指卖方交货品质只需保证为上好的,适合于销售的品质即可。(“精品货”,木材和冷冻产品)例:A公司从国外进口一批青霉素油剂,合同规定该商品品质“以英国药局1953年标准为准”,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商品有异样,于是请商检部门进行检验。经反复查明,在英国药局1953年版本内没有青霉素油剂的规格标准,结果商检人员无法检验,从而使A公司对外索赔失去了根据。答:此案说明在进口贸易中,一定要认真制定商品品质条款,如需要用标准来说明商品品质时,为了便于安排生产和组织货源,通常以采用我国有关部门所规定的标准成交为宜。此外,也可根据需要和可能,酌情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或出口国规定的品质标准。但要密切注意各种标准修改和变动的情况,以免引起争议,造成损失。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适用——一些机器、电器、仪表、大型设备、交通工具等构造复杂、制作工艺繁杂的产品,无法用几项简单的指标表示其质量全貌,对于这类商品,买卖双方除了要规定其名称、商标品牌、型号外,还需借助说明书或图样来介绍该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凭商标或品牌买卖适用于行销已久、品质稳定、规格统一、信誉良好而且顾客熟知的商品。凭产地名称或凭地理标志买卖我国有些产区的产品,尤其是一些传统农副产品,具有独特加工工艺,在国际市场上享有盛誉,对于这类商品的对外贸易,可以采用产地名称来表示起独特的品质。如:法国香水、德国啤酒、中国东北大米、四川榨菜、绍兴花雕酒、长白山人参、北京烤鸭。1、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可以几种方式结合使用。如:东北大豆,含油量不少于20%。2、若规格与样品同时使用,必须明确以何者为准。若无明确规定,则可能需要同时满足。3、约定离岸品质和到岸品质。四、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品质机动幅度的定义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制定方法规定一定的范围例如:棉布,35/36英寸。规定一定的极限例如:白糯米,碎粒(最高)25%。规定上下差异例如:灰鸭绒,含绒量18%,允许上下1%。品质公差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存在国际上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规定方法:(1)国际同行业公认的品质公差如:手表每天走时误差若干秒。(2)双方商定的品质公差如:尺码40,允许有±2%—4%的合理公差品质增减价条款为了体现按质论价,在使用品质机动幅度时,有些货物,也可根据交货品质情况调整价格,即所谓的品质增减价条款。例子中国芝麻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含油量(湿态,乙醚浸出物)52%基础。如果实际装运货物的含油量高或低1%,价格相应增减1%,不足整数部分,按比例计算五、订立品质条款时应注意的问题(1)根据商品特性、用途来确定品质的表示方法。一般来说,凡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可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有些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凭样品买卖;某些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可凭商标或品牌买卖;某些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可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凡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产品,可凭产地名称买卖。(2)凡是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就不宜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来表示。如,同时采用既凭样品又凭规格买卖,则要求交货品质,既要与样品一致,又要符合约定的规格,要做到两全其美,有时难以办到,给履行合同带来困难。(3)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要从实际出发,防止品质条件偏高或偏低。在确定出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既要考虑国外市场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国内生产部门供货的可能性。凡外商对品质要求过高,而我们又实际做不到的条件,不应接受。对于品质条件符合国外市场需要的商品,合同中的品质规格不应低于实际商品,以免影响成交价格和出口商品信誉。不应为了追求高价,而盲目提高品质,以致浪费原材料,给生产部门带来困难,甚至影响交货,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在确定进口商品的品质条件时,应从我国实际需要出发。质量过高,影响价格,也未必符合需要;质量偏低,或漏订一些主要质量指标,将影响使用,招致不应有的损失。(4)品质条款应明确、具体,切忌使用大约、左右、合理误差等含糊词案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Hand-madeWritingPaper)。买主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该货物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的所有单据均表示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正当表示”和“过大宣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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