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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法国际经济法教研室罗玲聪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贸易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国家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贸易法律关系。我们可以从内容、主体和性质三个方面去理解国际贸易法律关系。一、国际贸易关系的内容(一)国内法的规定1.中国《2004年对外贸易法》(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包括两个方面:a.对外贸易;b.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2)“对外贸易”包括三个方面:a.货物进出口;b.技术进出口;c.国际服务贸易。2.美国《1984年贸易与关税法》国际贸易的内容包括五个方面:(1)货物贸易;(2)服务贸易;(3)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4)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5)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有关的其他措施。(二)国际条约的规定1.区域性条约《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规定:(1)国际货物贸易(2)国际服务贸易(3)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4)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2.世界性条约(1)GATT1947:货物贸易(2)WTO多边贸易协定: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三)总结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其它措施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各国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其内容范围有不断扩大的趋势。二、国际贸易关系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1.国家(1)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缔结贸易条约;(2)与自然人或者法人缔结贸易合同;(3)制定贸易法律、法规;(4)依法对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制。国家主体资格的特殊性(1)以国库资产承担责任;(2)享有财产豁免权(包括管辖豁免、保全豁免和执行豁免);(3)同时具备经济主体和管理主体双重职能。2.国际组织国际组织可分为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作为国际贸易法主体的国际组织主要指政府间的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一般是指若干个国家或地区为实现一定的共同经济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而成立的具有经济职能和常设机构的联合体。(1)参加者为主权平等的国家,并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为基础,不是自然形成的。(2)一些重要的国际组织具有法律人格,享有缔约能力,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3)有明确的目标和宗旨及实现其目标和宗旨的经济职能、基本原则和常设机构。(4)享有程度不同的特权和豁免权。几个主要的国际组织(1)世界性的国际组织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②世界银行集团(WBG),由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国际金融公司、国际开发协会三个国际金融组织组成③世界贸易组织(WTO)(2)区域性国际组织①欧洲联盟(EU)②东南亚国家联盟(ASEAN)③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3)专业性国际组织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②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世界贸易组织()1947年,联合国贸易与就业筹备委员会形成《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总协定于1948年1月1日生效。总协定的宗旨是提供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充分利用世界资源,扩大商品生产和交换,促进经济发展,减让关税,取消贸易壁垒和歧视性待遇,实现贸易自由化。1986年乌拉圭回合开始,1993年乌拉圭回合结束,1994年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和《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1)部长级会议:最高权力机构。(2)总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休会时行使部长级会议的权力,执行争议解决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的职能,制定程序规则并批准各理事会的程序规则。(3)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4)委员会:部长级会议设立贸易和发展委员会、收支平衡委员会、预算、财政和管理委员会。(5)秘书处:(二)非国际法主体1.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2.跨国公司自然人依有关国际立法和国内立法规定,自然人在具备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因一些立法原因和自然人本身特点所致,自然人参与的国际经济活动范围有限。自然人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是由其属性人法确定。作为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私人交易者和被管理者其义务是服从;权利是请求救济。法人国际条约和各国法律一般均承认法人的国际经济法主主体资格。法人的国籍一般依成立地标准和住所地标准确定。(三)总结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各自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国际贸易关系的性质(一)公法性国际贸易关系1.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即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2.国际贸易管理关系即国家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的国际贸易活动进行管制的关系。(二)私法性国际贸易关系1.按照主体分类(1)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实体各自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贸易关系。(2)国家或国际组织与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之间的贸易关系。2.按照性质分类(1)国际贸易合同关系=契约关系(2)非合同关系=非契约关系(三)总结国际贸易法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贸易关系、国际贸易管理关系以及平等主体之间的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国际贸易法的基本内容(渊源)国际贸易法调整国际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公法性规范,又包括私法性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规范。一、国际贸易的国内公法(一)对外贸易管理的基本法如中国《对外贸易法》、美国《综合贸易与竞争法》。(二)进出口管制法如中国的《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续(三)海关与关税法如中国的《海关法》、《关税条例》、《进口关税税则》、《出口关税税则》、《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条例》等。(四)外汇管理法如中国的《外汇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法规;(五)贸易技术壁垒与动植物卫生检疫法如中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六)贸易救济法如中国的《反倾销条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七)竞争法如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日本的《禁止垄断法》。(八)对敌国贸易法二、国际贸易的国内私法(一)大陆法国家=《民法典》+《商法典》(二)英美法国家=判例法+单行法规(三)中国:《民法通则》、《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集成电路保护条例》。三、国际贸易的国际公法(一)世界贸易组织法(二)区域性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三)国际商品协定(四)生产国协定(五)国际商品基金协定(六)规范不同社会制度之间贸易关系的国际法规则(七)规范不同发展水平国家之间贸易关系的国际法规则(八)国际竞争法四、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国际贸易关系的条约(一)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条约包括实体法、冲突法、诉讼时效和代理公约。(二)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条约包括海运、空运、铁路运输和多式联运方面的条约。(三)有关国际支付方面的条约如国际联盟以及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的有关票据的国际公约、《独立担保与备用信用证公约》、《国际保付代理公约》。(四)产品责任方面的条约如欧洲共同体《产品责任指令》,《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五)有关知识产权的国际公约。五、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惯例的分类1.国际习惯=公法性惯例=强行性惯例2.国际商事惯例=私法性惯例=任意性惯例(二)两种惯例的区别1.调整对象(1)国际习惯: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2)国际商事惯例:调整不同国家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续2.表现形式(1)国际习惯:不成文法(2)国际商事惯例:重要惯例属于成文形式3.适用特点(1)国际习惯:国家行为规则=国际惯常行为+各国认为应该像法律那样(有义务)遵守该规则=强行性规则(2)国际商事惯例:取决于当事人的选择+当事人有权修改或者补充。中国《合同法》;《销售公约》第9条(P18)。(三)成文形式的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商事合同惯例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1994-2004)2.国际货物买卖惯例国际法协会:《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美国商业团体:《1941年修订的美国对外贸易定义》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货物销售示范合同》3.国际海运与多式联运方面的惯例国际商会:《联合运输单据统一规则》国际商会和联合国贸发会:《多式联运单据规则》4.国际保险惯例续国际海事委员会:《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5.国际支付方面的惯例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备用信用证惯例》6.银行担保方面的惯例六、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六、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贸易争端1.通过国际法的方式解决2.国际法院的受案范围3.WTO争端解决(二)国际贸易管理争端=行政诉讼(三)平等主体之间的私法争端1.商事仲裁2.商事诉讼第三节国际贸易法的法律适用规则一、国内公法的适用规则(一)外国公法的适用规则1.一国法院适用外国公法的结果如果导致外国统治权在本国行使的,则不适用外国公法;2.一国法院适用外国公法的结果不构成外国统治权在本国行使的,则适用外国公法。(二)本国法律的域外适用1.美国域外适用的法律(1)反垄断法(2)证券法(3)破产法(4)对敌国贸易法(5)外国主权豁免法(6)国家紧急经济权利法(7)出口管制法(8)反抵制法续2.美国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1)1909年美国香蕉公司诉联合果品公司案(2)1945年美洲铝业公司案3.反垄断法域外适用的依据(1)效果论客观领土原则=“荷花号案”(2)单一经济体论续二、国内私法的适用规则=国际私法三、国际条约的适用规则=国际法四、国际惯例的适用规则五、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法的适用规则(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争端(二)国际贸易公法争端行政诉讼=实体法+程序法(三)国际贸易私法争端1.仲裁2.诉讼第四节国际贸易法的历史发展一、商人习惯法二、国内民商法三、国际贸易统一法(一)国际贸易法的统一形式1.统一的国际条约2.统一的国际惯例(二)国际贸易法的统一范围1.统一公法2.统一私法(三)国际贸易法的统一机构1.国际统一私法协会2.国际商会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参考文献目录1、《国际贸易法》王传丽主编,法律出版社,1998年出版2、《国际贸易法》,左海聪,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3、《国际贸易法》,王贵国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出版4、《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黎孝先主编,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5、《国际货物买卖法》冯大同主编,对外贸易大学出版社,1993年6、《国际货物买卖》杨良宜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
本文标题:国际贸易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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