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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国际贸易风险是国际贸易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也有人认为国际贸易风险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某些因素在一定的时间内发生始料未及的变化,导致国际贸易主体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或实际成本与预期成本发生的不一致,从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信息不对称是国际贸易风险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以国际贸易海上货物风险为例,在CIF价格属于成交的进口业务中,通常会遇到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以及运输欺诈等风险。自然灾害是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火山爆发等;而意外事故则是指船舶搁浅、碰撞、沉没、失踪等现象;运输欺诈是指货物运输的过程中,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故意隐瞒事实,而是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或失去其收益的行为。可见,在地球上某一海面发生自然灾害的信息对于一家从事进口的企业来讲,基本上是不能确切掌握的。运输货物的船只会在何时何地搁浅、碰撞、沉没、失踪同样也是难以掌握的信息;而是否船方签发了假提单、是否会无单放货,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卖方是否装运了劣质货物、是否与承运人合谋,这些情况对于一个善良的合同当事人无法得到充分、必要的信息。但是对于卖方和承运人来讲,信息较为充分。具有丰富经验的船长会了解很多的与航线有关的自然、气候、地理条件、航线状况、船舶性能等,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会通过堆场、运输公司、仓库等渠道了解到货物、装运、船舶行驶状况,卖方会很了解产品的质量、包装、通关、结汇等情况。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买方所能掌握的信息很少,而卖方和承运人掌握的信息较多,信息出现了不对称现象,而恰恰是这种信息的不对称导致了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将国际贸易风险从风险的不同角度进行了分类,如从本身性质角度,分为静态风险和动态风险;从产生原因角度,分为自然风险、社会风险和经营风险;从表现形态角度,分为有形风险和无形风险;从作用强度角度,分为高度风险、中度风险和低度风险。等等。还有人将国际贸易风险分为国家性风险、市场性风险和欺诈性风险三个大类;也有从市场风险角度进行深入分类的:国际市场区域选择与进入时机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汇率波动风险、政治局势风险。针对出口业务的经营风险,一般认为应分为:交货风险、收汇风险、付款风险、市场风险、国内客户资信风险、国外客户资信风险等六类。国际贸易风险应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划分。从宏观层面看,国际贸易风险应包括本国和目标市场国家的政治风险、社会风险、政策风险、经济风险、技术风险和文化风险,即营销环境中PEST结构化的风险。从微观层面看,国际贸易风险则应包括企业经营战略和经营策略方面的风险,后者最为常见,如合同风险、运输风险、结算风险、价格风险等。对国际贸易风险的管理1、识别国际贸易风险。首先要通过国际贸易中的风险分析和因素分解,将国际贸易中复杂的现象分解成为构成风险影响的一系列要素,并找出这些要素对国际贸易带来的风险大小。在识别国际贸易风险过程中常用的方法有故障树、决策树等,还可以采用德菲尔法、专家会议法、情景分析法等。2、度量国际贸易风险。首先使用概率来度量风险可能性,其次度量风险后果的严重程度。当然风险发生的概率主要是靠主观估计来确定的。3、制定应对措施。国际贸易风险的识别和度量的目的就是为制定应对措施服务的,因此在对国际贸易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后,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客观条件,制定应对措施。在制定应对措施的过程中,通常采用效用理论、双因素集成控制方法与多目标决策等方法,还要用到成本效益分析等经济分析法。4、控制国际贸易风险。国际贸易风险控制工作应根据市场和业务的发展与变化的情况,不断重新对风险进行识别和度量,不断寻找、发现和更新风险应对措施,以保证业务的顺利进行和不断发展扩大.国际贸易是现在经济舞台中一道独特的风景线。灵活多变构成其特有的魅力。同时这魅力中更是因为有了人的因素而变得异彩纷呈。当然,在这些色彩中也会偶有不和谐的颜色。心怀骗术者粉墨登场,妄图鱼目混珠牟取暴利。本文将遵循“案例——分析——建议”的模式,揭开部分骗术伎俩,分析防范措施,以保护广大国内出口商利益。一、信用证软条款案例出口商A与进口商B签订贸易合同,A随即收到进口商开来的信用证。该信用证中有两条特殊规定:1.出口商在单据中应提交特定人签字的“CargoReceipt”。同时该特定人已在开证行留下了签字样本,以检验签名真伪。2.信用证受益人须提供由中国商检局出具的品质、数量和价格检验证明。从表面上看,以上两个条款言之凿凿,仔细研究却发现陷阱颇多。首先,特定人的签名样本留在了开证行,使得国内通知行在审单过程中无法帮助企业判断所提交签名的真伪,以及是否与开证行留存样本相符。最终极有可能以签名不符作为拒付的不符点。其次,检验证明的要求属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到目前为止,中国商品检验局从未也不具有出具任何价格检验证明的权利。这个条款的设定,使得出口商无论如何也不能完成“单单相符,单证相符”的要求,最终陷入软条款拒付的陷阱中。除了上述案例,另外一个软条款的案例在情节上更显复杂。国内出口商A公司通过自己以前客户甲与香港B公司缔约,合同金额将近100万美元。支付条件为新加坡C公司申请开立L/C,受益人为A公司。诱人的合同金额加上信用证的付款方式,使得A公司面对此票业务欣喜不已。作为对中间人——前客户甲的酬谢,A公司向甲支付佣金5万元,并从甲指定的工厂采购进料。至于信用证,其条款中规定“A公司应于发货后通知B公司船只名称,B公司通过C公司的开证行回函签字确认船只名称”。上述两份电文原件均为信用证要求提供的单据。案情介绍到这里,值得关注的方面有很多。第一,通过甲认识的买家B资信状况不明。但由于信用证的开证人为新加坡C公司,考虑到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出口商调查了C公司的资信状况,却忽略了对B公司的调查。第二,在信用证独立性的原则下,抛开贸易合同下买方的付款义务不谈,开证行具有第一性的付款义务。但是该信用证存在软条款,即如果没有提供“B公司通过C公司开证行回函签字确认船只名称”电文的原件,开证行可以不符点为由拒绝支付。基于贸易合同下,B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付款义务,但B公司的资信状况不祥。第三,作为买方的合同缔约人为B公司,但与信用证的开证人不为同一公司。作为开证申请人的C公司与出口商不具有任何合约关系。调查结果显示,B公司根本不存在,与前面案例如出一辙,进口商利用信用证软条款骗取我出口企业价值百余万美元货物。据部分机构的不完全统计,欧美企业贸易额中80-90%采用非信用证交易,坏账率仅为0.25-0.5%。与此相比,我国企业采用信用证交易比例高达50%以上,坏账率却达到5%。由此可见,信用证不能与规避风险划等号。传统信用证业务风险主要集中在卖家,买家运用单证交易的方式谨防出口商的诈骗。但随着这一支付条件日臻成熟,买家成功利用软条款等方式向卖家转移风险的情况时有发生。采取信用证结算的方式,目的是通过银行信用对收汇提供保障。但实际业务中有时会出现买方有意不付款并设立圈套,或银行资信状况较差,进行拖欠付款或擅自放单等不规范操作,致使银行信用在实质上最终转化为商业信用。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出口企业应在事前做好防范,事后做好应对。1、针对买家以及开证行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工作,从源头上降低欺诈发生的可能;2.接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要仔细核对是否和合同条款一致,如果有不符之处应尽快要求对方改证。除此之外,还应悉心关注下列内容:(1)核对信用证是否包含不能接受的软条款,是否要求提供无法获取的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证;(2)信用证通知行最好是国内银行,以便核对真假,更好的完成审单工作;3.出口商应提高自身制单水平,避免中间环节的失误;4.实务证明各国银行之间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以及相互影响力,同行业追讨最有效。一旦发生因开证行信誉不良导致拒绝付款、拒绝承兑等,应与国内银行通力合作或委托专业机构及时向对方提出抗议。二、谨防中间商风险中间商陈某以美国A公司代理中间商的名义与国内B公司签署贸易合同,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为A公司。继而按照合同规定,B公司向A公司发货60余万,支付方式为OA60天。付款期届至,A公司未付款。接下来B公司通过诉讼方式向A公司展开追索,后经法院核实情况如下:1.A公司与B公司从未建立联系,也从未授权陈代表A与B缔约;2.A公司仅与“中间商”陈某建立贸易关系,后者负责供货,A公司及时结清相关款项;3.A公司承认收到此票货物,但已付款给陈某,同时提供了与陈之间的合同、银行付款证明以及陈某确认收款的证明。毫无疑问,最终法院判定,A公司对出口商B不负有付款义务。陈某伪装代理的商业欺诈行为是造成B公司损失的全部原因。下面一个案例将会把“中间商”骗术揭示的更加透彻。2001年国内某公司A与香港公司B签订出口合同,而提单所载明的最终收货人为南美C公司。合同规定支付条件为预付款20%,余下80%货款在香港公司收到提单传真件后以T/T方式支付。我国出口商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20%预付款后于同年5月发货,传真提单后,却始终没有收到香港公司应支付的剩余货款。经调查,最终买家南美公司因受地区经济危机和国内经济状况影响,已无法从此贸易中获利,因此拒不收货,导致货物到达后一直滞留在目的港无人提取。香港公司以没有收到最终用户的货款为借口,拖延其余货款的支付。从贸易合同的角度,理论上香港B公司对于货物具有不可推卸的付款义务,并不能以最终买家是否付款作为自己履行合同买方付款义务的前提。但实际的情况中,往往中间商都是注册资本金极少的规模较小的公司。即便不是恶意的欺诈行为,如果最终最终买家拒绝支付货款,中间商面对合同标的金额也是“心有余而力不足”。而面对最终买家,出口商并无直接的债务请求权,特别是遇到第一个案例中,如最终买方拿出与“中间商”的买卖合同,出口商仅凭提单是难以向最终买家主张权利的。诸如此类的案件,在我们日常处理的工作中屡见不鲜,其特点基本可以归纳如下:1.大多数情况下贸易过程通过中间商进行,出口商与最终买家无直接联系。2.真正的买卖双方没有签署销售合同。销售合同经常以中间商名义与出口商签署,或由中间商代买家签署。在中间商代买家签署合同情况下,中间商是否获得买家授权,一般情况不详。3.通常提单中的收货人与合同中的签字买方不一致。4.货到港后,最终买家常否认与出口商有贸易关系,或否认其为付款责任人。建立大量惨痛的“中间商”案件损失的教训之上,我们强烈建议出口商重视规避中间商风险,并提出如下建议:1.出口商须以审慎的态度进行商务谈判,签订贸易合同。贸易合同是贸易双方明确履约内容的基准,亦是日后解决纠纷的依据。这一点毋庸置疑,不可忽视。由于国际贸易是隶属于不同地域的交易伙伴所进行的买卖行为,双方素未相识,所以严密的贸易合同至关重要。近年来,我国大部分出口贸易均有中介人的参与,这些中介人可能是买方/卖方的代理人或独立的中间商。当合同签字人与买家法定代表人不同时,就需要严格审查签约人的权利和资格,不仅要求其提供实际买家真实的授权书,而且要仔细分析授权的范围和时限,针对具体合同判定授权的有效性和充分性。出口商必须明确真实交易对象,重视对中间商特别是实际付款义务方的资信评估。2.出口商应善于使用货权保留条款。就国际贸易合同而言,尤其是放账赊销的大宗贸易合同,出口商应争取规定货权保留条款,即在未全部收回货款之前,出口商保留对货物的所有权。由于各国法律不同,确立出口商的货权保留权利的程序也有很大差异。比如,德国法律规定以贸易合同中约定的货权保留条款为准;意大利要求经法院注册方可确立货权保留权利;西班牙要求以公证书的形式明确此项权利等等。因此,出口企业需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和国际贸易惯例,积极、多角度地进行贸易谈判,准确、严谨地制订合同条款。三、浅谈供货商风险A公司为一家软件光盘产品的供应商,外贸公司B代理A公司出口业务。A公司与B公司明确约定,由B公司提供买家,A公司发货后B公司将支付A公司50万RMB作为货物定金,余款待B公司收到国外买家货款后再支付给A公司。随即B公司与香港C买家缔约,之后按照与A公司的约定,支付定金,出运货物。货发C公司后,B公司始终没有收到货款B公司在情急之下,将该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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