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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美贸易摩擦案例日美高技术竞争中的专利战电子082:田凯强1:日美之间的高技术专利战2:日美高技术专利战产生的背景3:日本在日美高技术专利战中失败的原因及其对策4:对中国的启示日美高技术专利战概况进入本世纪80年代后,在高技术领域里,美国发起了一系列针对日本企业的专利战。1983年5月,美国ECD能量转换设备公司向新泽西州联邦地方法院起诉日本松下电器产业公司,指控松下公司开发的“可重写式大容量光盘”侵犯了ECD公司的半导体开关元件专利权,要求禁止松下公司制造、销售、展览该产品,并要求赔偿损失。松下公司败诉,使得日本的日立制作所、旭化成工业公司等企业不得不屈服于ECD公司的专利攻势,相继与ECD公司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1984年10月,美国ITC根据美国阿莱德公司的指控,判决新日铁、日立金属、TDK三家日本公司侵犯了阿莱德公司有关非结晶金属制造方法的专利权,禁止进口这三家公司的非结晶合金。接着,阿莱德公司又以专利为武器,迫使新日铁等公司每年支付2300万美元的专利使用费以换取在日本国内的销售市场日美高技术专利战概况1986年初,美国得克萨斯仪器公司(简称TI公司)向美国ITC起诉,指控日本的富士通、东芝等8家公司侵犯了其有关半导体的专利权。后采,富士通、东芝、三菱、松下、夏普等公司被迫与TI公司签订了为期5年的专利许可合同,TI公司每年因此而取得了数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1987年4月,美国Honeywell公司(简称HW公司)向明尼苏达州地方法院起诉日本美能达照相机公司,指控美能达公司生产的照相机侵犯了其有关自动对焦技术的专利权。据估计,HW公司最终可以从其自动对焦技术专利中取得10多亿美元的专利使用费。1987年8月,美国詹纳特克公司向日本大阪地方法院起诉日本东洋纺公司,指控东洋纺公司生产的血栓溶剂药品侵犯了其有关治疗心肌梗塞特效药血栓溶剂专利权。法院判决原告胜诉,禁止日本东洋纺公司继续制造、销售血栓溶剂新药思考•这一场接一场的高技术专利战,只是公开披露的上百起日美高技术专利战的几个片断。另外还有数百起的专利战是在悄悄地进行的,通常是由日本企业向美国企业支付赔偿金和解了事。•那么,为何近年来美国企业以专利为武器,在高技术领域对日本企业接连“大打出手”,而日本企业却又只好“委曲求全”呢?日美高技术专利战产生的背景日美之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美国同日本的贸易逆差每年达数百亿美元。为缩小同日本的贸易逆差,美国采取了一系列贸易保护措施,同时向日本施加压力,要求其开放市场,但收效甚微,与日本的贸易逆差仍然居高不下,每年达五、六百亿美元之多。于是,基于以下几方面的考虑,美国人把目光转到了高技术领域及其专利方面:•第一,与日本相比,美国在高技术领域有较明显的优势,特别是许多高技术的基本专利都掌握在美国人手里,因而在高技术专利战中美国无疑处于非常有利的地位。尽管当时就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美国也未予以深究。但进入80年代后,美国在高技术领域的霸主地位受到日本日益强大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美国人希望借助专利攻势,遏制日本的咄咄逼人之势。•第二,美国同日本每年数百亿美元的贸易逆差中,高技术产品特别是半导体产品的贸易逆差占有相当大的比重,达200亿美元以上。因此,美国利用其在高技术领域专利方面的优势,以专利战为手段,遏制日本高技术产品的进口,达到减少直至消除贸易逆差的最终目的。•第三,高技术的研究开发投资大、成本高,而且具有很大的风险,然而一旦开发成功则获利很大。这就决定了高技术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高,因高技术专利被侵权而取得的赔偿金也大,动辄数百万元,有的甚至高达数亿美元。这样,美国人借助专利战,取得高额的专利使用费或赔偿金,以平衡其巨大的贸易逆差。由此看来,美国同日本贸易逆差的存在,是日美爆发高技术专利战的重要根源,并且只要这种逆差还存在,日美高技术专利战就将继续进行下去,甚至有可能进一步激化。日本专利战中失败的原因•第一,由于日本过去对基础研究不大重视,缺乏独创性技术,所取得的专利中属于基本专利的极少,大多数是在美国的基本专利基础上对技术细节进行改进而取得的“改进专利”。•第二,日本企业不适应美国ITC的诉讼程序。•第三,日本企业不适应美国法院的诉讼制度,尤其是美国的陪审制度。•第四,日本企业对美国市场的依赖性太强。日本产品的外销市场主要在美国,高技术产品尤其如此。日本的对策•第一,加强基础研究,改变以追赶型研究开发为主的体制,重视独创性高技术的研究开发•第二,加强对美国有关法律的学习研究。日本经济团体联合会于1992年6月还专门召开了“日美专利纠纷,日本怎么办”的紧急讨论会。•第三,发挥日本企业在“改进专利”方面的优势。正如一位日本工程师所言:美国教会了日本怎样利用专利赚钱。对中国发展的启示事实上,日、美等发达国家,围绕高技术,已在我国及其他有关国家布下了为数不少的“专利地雷”,对我国高技术的发展及高技术成果的产业化、国际化构成了严重的障碍。以稀土永磁材料为例,我国的技术水平与日、美相差不大,并拥有占世界总储量80%以上的稀土矿资源和占世界总需求量80%的钕铁硼产品生产能力,因国内的需求量仅占实际生产能力的7%~8%,我国生产的钕铁硼产品90%以上要外销。但由于关键技术的专利主要为日、美所拥有,外销受到日、美专利的限制,到1990年底为止,已遭到美、日80多次的严重警告甚至威胁。为了能在国外销售钕铁硼产品,仅中科院“三环”新技术开发公司就花去了400多万美元购买日、美的专利许可。这种情况并非绝无仅有。在计算机领域,仅1993年,美国公司对我国台湾省就发起4起以上专利攻势。随着我国即将“复关”及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中签订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生效,我国与日美等发达国家的专利纠纷将日趋增多,因此必须及早做好准备,采取相应的对策。目前,当务之急是要加强专利教育,增强全民的专利意识,提高运用专利战略的自觉性。同时,要大力培养专利人才,使他们既懂得本国法律,又熟悉国外有关法律。另外,政府部门应采取一定措施如扶持一批专门的专利诉讼咨询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基金等帮助国内企业参与国际专利诉讼。
本文标题:日美贸易摩擦案例之专利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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