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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文件济宁市知识产权局济经贸字〔2005〕51号关于印发《济宁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区经贸委、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济宁高新区、曲阜新区管委会,各科研院所,各企业: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促进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作用,使企业掌握和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提高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和《济宁市专利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济宁市企业专利工2作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济宁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知识产权局二00五年四月二十八日3济宁市企业专利工作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推动本市企业专利工作深入开展,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和掌握并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颁发的《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国知发管字〔2000〕第2号)和《济宁市专利管理办法》(济政发〔2004〕31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是充分依靠和运用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成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一个主要动力机制和保护机制,鼓励和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为企业技术创新以及生产、经营全过程服务。第三条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知识产权局共同负责对企业专利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和协调。企业的专利状况指标及专利管理水平作为评价考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第四条企业应将专利工作纳入企业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改造、市场开拓以及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企4业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专利实施效益情况,是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市、县(市、区)专利管理、财政、经贸、科技、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质量技术监督、新闻出版和有关经济组织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第二章专利工作任务与管理第五条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企业专利工作管理制度,制订企业专利管理办法。第六条企业应确定一名副厂长(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主管企业专利工作。第七条大、中型企业可设立(或指定)专利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负责本企业的专利工作。其他有条件的企业,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人员。企业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从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注册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担任企业专利顾问,帮助企业开展专利工作。企业专利顾问应严格按照执业要求履行职责,保守企业秘密。第八条企业专利工作的任务:(一)制定企业专利工作的规划、计划和管理办法;(二)对职工进行专利法和专利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5训;(三)组织职工开展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专利事务的咨询服务;(四)组织企业专利申请,管理企业专利产权,进行专利技术产品开发评估论证;(五)协助处理企业专利纠纷、专利诉讼事务;(六)组织专利技术实施,管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七)管理企业专利实施基金;(八)监视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动向,保护本企业的专利权,防止侵犯他人的专利权;(九)收集和管理与企业有关的专利文献,开发利用专利信息;(十)研究制订企业专利战略,为企业的经营决策服务;(十一)做好企业技术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专利工作;(十二)依法办理职务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与报酬。第九条建立和健全企业专利制度,在明晰企业有形财产权的同时,明晰企业专利产权,运用专利制度激励机制,建立企业的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名牌商品和专利技术,提高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6第三章企业专利工作者第十条企业专利工作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理工科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的经验和能力;(二)受过专利法及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最好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基本了解专利代理、文献检索及处理专利业务的知识。第十一条企业专利工作者的职责:(一)宣传普及专利法及专利知识,根据企业领导授权积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负责办理本企业的专利申请及维护专利权各种事宜;(二)积极开展专利实施许可、贸易和专利技术的实施工作;(三)收集、整理、研究专利信息,开展专利文献检索和专利战略的研究工作,为企业的技术进步服务;(四)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除已公布(公告)的以外,负有保守秘密的责任。第十二条企业专利工作者享有下列权利:(一)对本企业的新产品研发、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以及产品进出口中的有关专利事宜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二)有提议并督促、检查为本企业职务发明创造专利7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兑现奖金与报酬的权利;(三)在企业专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有获得奖励的权利,其成绩应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或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第十三条企业专职或兼职专利工作者,须参加《专利法》及有关专利知识的培训,取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山东省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工作者证书,方可上岗从事企业专利工作。第四章专利信息利用与专利战略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专利文献检索制度,正确运用专利文献所提供的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服务,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品市场竞争能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第十五条企业在科研立项和产品开发之前,首先应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及分析论证,避免重复研究和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提高研究开发的起点和水平,注重在现有专利基础上进行技术创新。第十六条企业引进国外技术或接受委托从事来料加工涉及专利权时,应先检索查明该项专利的法律状态,供方或者委托方是否为该项专利权的合法拥有者,或者是否对该项专利拥有使用权。应当在引进技术合同或委托加工合同中约定,受方或加工方如因履行合同被指控专利侵权,供方或者委托方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企业与国外机构或个人成立中外合资、中外8合作企业,外方以专利或技术产品作为投资的,应当进行专利文献检索,查明该项专利的法律状态或技术、产品的专利状态,并向主管部门提供专利检索论证报告,为谈判、审批、签约提供依据。第十八条企业与国外进行技术、经济贸易,进出口技术、产品、设备或材料等,应先进行专利文献检索,弄清该项技术、产品、设备或材料的专利状态,研究是否到出口国(地区)申请专利,防止被他人仿制或侵犯他人的专利权。第十九条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专利文献数据库。也可通过山东省专利信息中心的专利文献信息库,随时掌握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最新动向。第二十条企业应加强专利战略的研究与运用,并与企业的标准战略、科研开发战略、名牌战略相结合,纳入到企业的总体发展战略中,开发和培育具有科技优势和知识产权优势的产品,促进具有原创性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的快速增长。对企业的重大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或企业具有重大市场前景需要申请外国专利的技术创新成果,企业应进行项目专利战略研究,提出专利战略分析报告。第五章专利申请与保护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建立职工发明创造申报制度。申报9内容可以包括:(一)发明人或设计人;(二)合作者及其合作方式、范围;(三)发明创造产生的背景和过程;(四)发明创造的主要内容及附图;(五)市场预测及开发应用前景;(六)是申请专利保护或采用技术秘密保护及其理由。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研究开发、技术改造、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具备专利申请条件适于专利保护的应及时申请专利。对于具有国外市场前景并适于申请国外专利的,应及时申请国外专利。第二十三条对需申请专利的技术或产品,应在办理专利申请并获得申请号后,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发布会或新产品展览(销)会,以免失去专利申请资格。第二十四条企业及其职工应提高专利保护意识,如发现他人侵犯企业专利权,应及时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请求济宁市知识产权局调处,或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第二十五条企业应建立技术保密制度,保护企业技术秘密不受侵犯。企业职工对企业准备申请而尚未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已经提出专利申请而尚未公布或公告的专利申请信息,企业专利技术实施相关的技术秘密,应严格保密,不得泄露。任何人未经企业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转让。10第二十六条企业职工、临时聘用人员因调离、停薪留职、退休、离休、终止聘用等原因离开企业前及前款人员结束学习、进修、合作研究前,必须将从事研究开发工作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实验设备和试制产品交回企业,并承担保密义务,不得私自将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为非职务发明专利或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七条企业应充分利用专利信息,监视与本企业有关的国内外专利申请动向。对有损于本企业权益且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他人权利,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外国专利审查机关提出撤销专利权请求或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排除不应授权的专利。第二十八条企业应鼓励和支持员工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专利,尊重员工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第六章专利产权管理第二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专利产权管理制度,制订专利产权管理办法。专利产权管理的内容包括:(一)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登记管理;(二)专利申请权、署名权、专利权管理;(三)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专利许可及专利权质押管理;(四)专利诉讼管理;11(五)进出口贸易中提请海关备案的专利权管理;(六)专利档案管理;(七)其他与专利产权有关的管理事项。第三十条企业与国内外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合作研究、开发或者委托研究、开发的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和相关技术秘密的归属;(二)项目中产生的专利的转让、许可权限与归属;(三)企业与合作方或者承担方投入的物质条件、资金及研究人员智力劳动各自所占比例以及对专利实施或者许可实施取得收益的分享办法和比例。未签订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的,项目中产生的专利权和相关权益由承担者持有或者所有。第三十一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专利资产评估论证:(一)转让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二)以专利权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三)许可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组织或个人实施的;(四)与外国企业、其他外国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五)企业变更、终止的;12(六)其他有必要进行专利资产评估的。第三十二条企业变更或者终止的,经其上级或者主管部门批准后,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属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没有承受其权利、义务法人的,其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属于该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第七章专利技术实施第三十三条企业在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时,应从国内、国际市场竞争的实际情况出发,不失时机地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或引进他人的专利技术。企业无条件或者不能充分实施自有的专利技术时,应积极进行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第三十四条企业实施他人的专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本企业的专利技术,应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山东省知识产权局办理备案手续。第三十五条企业开发的专利技术产品符合有关条件的,可向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济宁市科学技术局、济宁市知识产权局等部门申请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科技发展计划和专利开发工程计划等。第八章利益分配和奖励第三十六条依法取得专利权的企业,应自取得之日起133个月内,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发明专利的奖金每项不少于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每项不少于500元。取得专利权的企业应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每年从实施发明创造专利获取的税后利润中提取部分资金作为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其中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不低于5%,外观设计不低于2%,也可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给予发明人或设计人。取得专利权的企业转让专利权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自收到转让费或许可费后3个月内,提取不低于该费税收后的25%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本条三款规定奖酬,企业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三十七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取得专利证书后,应将该项专利及实施效益情况记入职工技术、业务档案,作为技术职务聘任、晋升及其他奖励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十八条职工的职务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后和实施或者
本文标题:济宁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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