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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贸易惯例与术语第一节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与惯例概述一、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的含义及作用•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确定彼此的政治、经济、贸易、文化、军事等方面的关系、权利和义务缔结的诸如公约、协定和议定书等各种协议的总称。(二)国际商事中的主要国际公约1.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公约(1)《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海牙,1964)(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维也纳,1980)(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时效期限公约》(纽约,1974)2.关于国际货物运输的公约(1)《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24)(2)《有关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1968)(3)《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1978)(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1929)(5)《修改华沙公约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1955)(6)《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简称国际货协,1951)(7)《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1961)(8)《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80)3.关于国际支付的公约(1)《汇票、本票统一法公约》(日内瓦,1930)(2)《解决汇票本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0)(3)《统一支票法公约》(日内瓦,1931)(4)《解决支票法律冲突公约》(日内瓦,1933)(5)《联合国国际汇票国际本票公约》(日内瓦,1988)4.关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公约《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马拉喀什,1994)5.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公约(1)《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纽约,1958)(2)《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马拉喀什,1994)6.关于国际投资的公约(1)《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投资争议的公约》(简称华盛顿公约,1965)(2)《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1985)7.关于知识产权的公约(1)《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巴黎,1967)(2)《商标注册马德里公约》(马德里,1995)(3)《伯尔尼公约》(伯尔尼,1971)(4)《世界版权公约》(日内瓦,1971)二、国内法(一)关于适用于国际贸易买卖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通过,1999年10月1日生效)(二)关于适用于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通过,1993年7月1日生效)(三)关于适用于国际货款收付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1995年5月10日通过,1996年1月1日生效)(四)关于适用于对外贸易管理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等(五)关于适用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内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三、国际贸易惯例(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一般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经过反复长期实践形成的,并经过国际组织加以解释和编篡的一些行为规范或习惯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为;“在国际贸易上已经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二)国际贸易惯例的作用1.国际贸易惯例有利于买卖合同的顺利磋商和订立。2.国际贸易惯例有利于解决履行合同中的争议与纠纷。3.通过运用国际贸易惯例,有利于国际贸易中各个环节的相互衔接。4.国际贸易惯例是国际贸易法律的重要渊源之一,在国际经济与贸易领域,不仅可以弥补国际公约、国内法的不足,而且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援引国际贸易惯例,则该惯例即拥有法律的效力。(三)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使用国际贸易惯例对贸易当事人来说不具有强制约束力。但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已经成为国际范围内的一种趋势。在国际贸易实践中,运用国际贸易惯例,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1.国际惯例不能与有关的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在运用时应对国际惯例成立的事实进行必要的审查。2.国际惯例不宜与合同明确规定的条款相冲突。3.当事人未明确主张适用国际贸易惯例时,法官或仲裁员有权主动适用有关的国际贸易惯例。如果对于同一争议有几个不同的惯例存在,则应考虑适用与具体交易有密切联系的国际惯例。(四)常用的国际贸易惯例1.国际贸易术语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3)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制定的《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2.国际货款收付方面(1)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2)国际商会制定的《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3.运输与保险方面(1)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2)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3)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约克——安特卫普规则》4.国际仲裁方面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贸易术语的定义贸易术语(TradeTerms)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它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用语。贸易术语的作用主要有:(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谈交易和订立合同(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3)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英文为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缩写形式为INCOTERMS,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最早的《通则》产生于1936年,后来为适应国际贸易业务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先后进行过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共六次部分修改和补充。现行的《2000通则》是国际商会根据八十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和运输方式等方面的发展变化,在《1990年通则》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并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每个贸易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义务A1B1A2B2许可证、批A3B3运输合同与保险合同A4B4A5B5风险转移A6B6A7B7A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B8交货凭证、运输单证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A9B9A10B10其他义务EUR500.00perM/TFOBShanghai计价货币单价计量单位贸易术语第三节各种主要贸易术语的解释在《2000年通则》中,国际商会根据卖方承担义务的不同,将13种贸易术语分为E、F、C、D四组。E组为EXW;F组包括FOB、FCA、FAS;C组包括CFR、CIF、CPT、CIP;D组包括DAF、DES、DEQ、DDU、DDP。E组:EXWExWorksF组:FCAFreeCarrierFASFreeAlongsideShipFOBFreeOnBoardC组:CFRCostandFreight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CPTCarriagePaidTo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D组:DAFDeliveredAtFrontierDESDeliveredExShipDEQDeliveredExQuayDDUDeliveredDutyUnpaidDDPDeliveredDutyPaid国际贸易术语一览图WCDDUDEQDESFOBDAFFCABuyerSellerCIPCPTCIFCFRDDP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对照表(Ⅰ)承运人处置货物后货物越过船舷买方水上运输水上运输贸易术语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出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适用运输方式买方处置货物后货物越过船舷货交船边后货物越过船舷承运人处置货物后商品产地、所在地EXW买方任何方式卖方出口国内地、港口FCA买方FASFOBCFRCIFCPT卖方卖方卖方卖方卖方装运港口装运港口装运港口装运港口出口国内地、港口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买方任何方式任何方式水上运输水上运输贸易术语中买卖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对照表(Ⅱ)贸易术语交货地点风险转移界限出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进口报关的责任、费用由谁负担适用运输方式承运人处置货物后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买方处置货物后买方在船上收货后买方在码头收货后买方在指定地点收货后出口国内地、港口CIP卖方买方任何方式卖方两国边境指定地点DAF买方DESDEQDDUDDP卖方卖方卖方卖方目的港口目的港口进口国内进口国内买方买方买方卖方水上运输任何方式水上运输任何方式任何方式一、对FOB贸易术语的解释•船舷为界•船货衔接•保险通知FOB贸易术语的解释FOB即“FreeonBoard”的英文缩写,其中含义为“装运港船上交货”。此术语是指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一)买卖双方的责任1.(1)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口,将合同规定的货物交到买方指派的船上,并及时通知买方。(2)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前的费用和风险。(3)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并且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4)提交商业发票和自费提供证明卖方已按规定交货的清洁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信息。2.买方义务(1)订立从指定装运港口运输货物的合同,支付运费,并将船名、装货地点和要求交货的时间及时通知卖方。(2)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受领货物并支付货款。(3)承担货物交至装运港船上之后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4)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证件,并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案例分析:FOB术语有何不利之处?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6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否则无法按期装船。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一)用法上应注意事项◆安排船运问题◆货物风险转移时间、地点的问题◆多港口FOB条款(Multi-PortFOBClause)问题◆装载费用(LoadingCharges)的承担问题◆与《1990年美国定义修订本》下的FOB术语的主要区别◆Incoterms的FOB与FAS的主要区别◆使用FOB术语的限制◆FOB与保险问题◆目的港的约定(二)用法举例Weoffertosellpumpkinseeds(snowwhite)10,000MtUS$1200.00perMtFOBShanghai\Qingdao,shipmentduringApril.谨报价出售雪白瓜子一万吨,每吨1200.00美元,上海/青岛船上交货,4月装运。在集装箱运输方式下,将来究竟在上海港或青岛港装船,卖方未必能控制。因此,可采用多港口FOB方式报价或订约,将装船港名称改为中国港口(ChinesePort),即FOBChinesePort将更加灵活。FOBLinerTerms(FOB班轮条件)。该术语的变形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FOBUnderTackle(FOB吊钩下交货)。该术语的变形卖方不必承担装货费用;FOBStowed(FOB包括理舱)。该术语的变形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理舱费用;FOBTrimmed(FOB包括平舱)。该术语的变形卖方必须承担装货费用和平舱费用;FOBStowedandTrimmed(FOB包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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