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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章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2000通则》中的主要贸易术语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一、贸易术语的起源与国内贸易相比,国际贸易的特点为:线长、面广、环节多、风险大。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订立合同时,必须考虑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关于手续的办理货物从出口地发货人仓库运抵进口地收货人仓库,涉及租船订舱、装货、卸货、办理货运保险、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报关纳税等手续,这些手续应由哪一方办理?(二)关于费用的负担货物在进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运费、装卸费、保险费、仓储费、商检费等额外费用,应由哪一方负担?(三)关于风险的划分买卖双方对货物的风险责任以什么地方为分界线?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哪一方承担?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应由哪一方向责任方索赔?在早期的国际货物买卖中,每笔交易都对上述内容逐一进行磋商,这样,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和时间,也影响交易的达成。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人们逐渐把一些常用的习惯交易做法定型化,形成若干种固定的报价模式。每一种模式都规定了买卖双方各自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就形成了贸易术语。二、贸易术语的含义贸易术语(TradeTerm),又称价格术语或贸易条件,是用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交货地点,确定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划分的商务用语。它一般是用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表示的。不同的贸易术语有着各自特定的含义,它不仅表明了价格的组成,同时还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表示价格构成国际贸易商品的价格是由国内价格和国外费用两部分构成的。国内价格货物的进货价商品流通费税金国外价格运费保险费其他相关费用不同的贸易术语代表了不同的交易模式,也就有不同的价格构成。例如:FOB(FreeonBoard):规定运输、保险均由买方办理,卖方不涉及这两项费用,货物的价格仅由国内价格构成,即“成本价”。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规定运输、保险均由卖方在出口国办理,卖方将支付的运费、保险费一并打入货价,则货物的价格构成就为国内价格和国外费用之和,即“成本+运费+保险费”。(二)表示交易条件贸易术语在反映价格构成的同时,更重要的是明确了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手续、费用和风险方面的责任划分。不同的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卖方买方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装运合同”,“象征性交货”交货、移交单据付款、接单、提取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CIF(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交货、移交单据付款、接单、提取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FOB和CIF术语下,买卖双方承担责任的区别三、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使用贸易术语,既可以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又可以简化交易磋商和买卖合同的内容。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3、有利于买卖双方争议的解决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Rules1932)该规则是由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LawAssociation)所制定的。本规则主要说明CIF买卖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并具体规定了CIF合同中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费用、责任和风险。二、《1990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AmericanForeignDefinitions1941)该修订本主要对以下六种贸易术语作了解释:1、EX(PoitofOrigin)—产地交货,所报价格仅适用于原产地交货,卖方同意在规定日期或期限内在双方商定的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控制之下。2、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3、FAS(FreeAlongside)—在运输工具旁交货,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交到各种运输工具旁边。4、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卖方所报价格包括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运输费用在内。5、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物的成本、海洋运输保险费和将货物运到指定目的地的一切运输费用。6、EXDock(NamedPortofImport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卖方所报价格包括货物的成本和将货物运到指定进口港的码头所需的全部费用,并交纳进口税。三、《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RulesfortheInterpretationofTradeTerms,简称INCOTERMS2010)简称《2010年通则》,它是国际商会为了统一对各种贸易术语的解释而制定的。该通则对十三种贸易术语进行了解释,根据卖方义务的不同类型分为E、F、C、D四组。术语种类E组启运EXW(EXworks)工厂交货F组主运费未付FCA(FreeCarrier)货交承运人FAS(FreeAlongsideShip)船边交货FOB(Freeon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C组主运费已付CFR(CostandFreight)成本加运费CIF(Cost,Insuranceand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CPT(CarriagePaidto)运费付至CIP(CarriageandInsurancePaidto运费、保险费付至D组到达DAF(DeliveredatFrontier)边境交货DES(DeliveredEXShip)目的港船上交货DEQ(DeliveredEXQuay)目的港码头交货DDU(DeliveredDutyUnpaid)未完税交货DDP(DeliveredDutyPaid)完税后交货国际贸易术语一览图AWCDDUDESFOBDAFFCABuyerSellerCIPCPTCIFCFRDDPE组(启运):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地点(如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的出口清关手续,也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F组(主要运费未付):买方负责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只要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运输工具,就完成交货义务。C组(主要运费已付):由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contract),即装运便等于交货或货交承运人便等于交货;买卖双方费用划分的地点和风险划分的地点都不一样,即卖方负担货物运抵指定目的港或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而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或在货物交付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时转移。D组(到达):均属于“到达合同”(arrivalcontract),即卖方应自负费用并承担风险将货物运抵指定目的地置于买方的掌管下。《2010通则》中的主要贸易术语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其他七种贸易术语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CIF适合于水上运输方式的三种常用贸易术语一、FOB(FreeOnBoard…namedportofshipment)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一)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1、卖方义务(1)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的习惯方式,将符合销售合同规定的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于交货后充分通知买方;“充分”是指在时间上必须及时,内容上必须详尽,一般应以电报方式将装船的具体情况告知买方。(2)承担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3)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负责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及支付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4)提交商业发票及合同可能要求的、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其他任何凭证,自担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交付的通常单据,或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5)应买方要求并由其承担风险和费用,给予买方一切协助,以帮助其取得由装运地或原产地国所签发或传送的、为买方进口货物可能要求的和必要时从他国过境所需的任何单据或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2、买方义务(1)自费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并充分通知卖方有关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等相关信息;(2)按照销售合同的规定接受单据、受理货物并支付货款;(3)承担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起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及货物特定化后由于其过失所导致的风险和其他费用;(4)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负责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并支付关税、税款和其他费用。FOB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卖方买方交货、移交单据付款、接单、提取货物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支付费用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承担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案例3-1:我某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冻鸡,合同签订后接到买方来电,称租船较为困难,委托我方代为租船,有关费用由买方负担。为了方便合同履行,我方接受了对方的要求,但时间已到了装运期,我方在规定的装运港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到装运期满时,货仍未装船。买方因销售即将结束,便来函以我方未按期租船履行交货义务为由撤销合同。试问:相关责任应由谁负责?案例评析:这是一起涉及FOB术语的贸易纠纷。1、我方应拒绝撤销合同的无理要求。2、根据FOB术语,买方负责租船订舱,运输和保险均由买方办理并支付运输费和保险费。为了卖方装船交货方便,卖方也可以接受买方的委托,代为租船订舱,但费用和风险应由买方承担,卖方不承担租不到船的责任。3、结合本案例,因为卖方代买方租船没有租到,买方又不同意改变装运港,因此卖方不承担因自己未租到船而延误装运的责任。买方也不能因此撤销合同。(二)FOB术语下需要注意的问题1、装船的概念和风险划分的界限在FOB术语下,卖方必须按时将货物在装运港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当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即风险以船舷为界,卖方所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自货物越过船舷起即转移给买方,这样,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都由卖方承担;在启航前或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越过船舷并不是判断风险的唯一标准,还要考虑货物越过船舷后风险产生的原因,若货物发生损失属于偶然事件,则卖方不负责;若为必然事件,则卖方需负责。“船舷为界”界定的只是风险,它并不代表责任和费用的划分。因为装船作业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包括从岸上起吊、越过船舷、装入船舱。如果卖方负责装船,就必须完成上述作业,而不能在船舷办理交接。2、船货衔接问题在FOB合同中,由于是买方负责办理租船订舱,卖方负责在决定日期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这样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就很可能出现“船等货”或“货等船”的情况。按照一般惯例,如果卖方因货物尚未备妥而未能及时装运,则由卖方承担由此导致的“空舱费”(Dead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包括提前派船或延期派船)而导致卖方无法按时交货,则由买方承担由此导致的空舱费、滞期费及仓储费。案例3-21998年中国某出口公司A与韩国某公司B签订了一份大豆购销合同。合同具体规定了水份、杂质等条件,以中国商品检验检疫局的证明为最终依据;大豆单价为每吨××美元,FOB天津港,麻袋装,每袋净重××公斤,买方须于1998年8月派船到港接运货物。后来,由于各种原因,B公司一直延误了数月后才派船来华接货。大豆装船交货,运抵目的地后,B公司发现大豆生虫,于是委托当地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签发了虫害证明以便向A公司索赔。A公司接到对方索赔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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