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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世界贸易组织第一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AgreementonTariffsandTrade,简称GATT)一、1947年关贸总协定(一)产生背景二次大战之后,国际经济严重萧条,国际贸易秩序混乱,1944年7月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召开的国际货币与金融会议(44个国家参加)建议成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即世界银行)和国际贸易组织,作为支撑全球经济的三大支柱来调节世界经贸关系,推动全球经济的复苏和发展。1946年,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决定召开一次国际贸易与就业会议,并成立了一个筹备委员会着手起草国际贸易组织章程。1947年4月至10月,在日内瓦召开的第二次筹委会会议同意将正在起草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涉及关税与贸易的条款抽取出来,构成一个单独的协定,并把它命名为《关税及贸易总协定》,23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这份“临时适用”议定书。它于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并根据该文件成立了相应机构,其总部设在日内瓦,成员最后发展到130多个。其成员国分为三个层次,即缔约方国家、事实上适用关贸总协定国家和观察员国家。(二)近半个世纪“临时适用”的协定美国联合英国、法国、比利时、荷兰、卢森堡、澳大利亚和加拿大,于1947年11月15日签署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同意从1948年1月1日起实施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条款。1948年,又有15个国家签署了该议定书,签署国达到23个。这23个国家成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创始缔约方,他们是:澳大利亚、比利时、巴西、缅甸、加拿大、斯里兰卡、智利、中国、古巴、捷克斯洛伐克、法国、印度、黎巴嫩、卢森堡、荷兰、新西兰、挪威、巴基斯坦、津巴布韦、叙利亚、南非、英国、美国。(三)宗旨、职能、组织机构与基本原则1、宗旨“缔约国各国政府,认为在处理它们的贸易和经济事业的关系方面,应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续增长,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发展商品生产与交换为目的。切望达成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和其他贸易障碍,取消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以对上述目的作出贡献”。2、职能–组织多边贸易谈判,实现缔约方之间的贸易自由化。–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的实施,消除国际贸易中的歧视–通过协商和争端解决程序,解决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分歧与纠纷,避免采取危害总协定成员贸易利益的行动。–加强研究,出版各种刊物,使各国贸易政策的透明度不断加强,为世界贸易的顺利发展提供条件。3、组织机构–缔约方全体–代表理事会–专门委员会–贸易和发展委员会–常设委员会–工作组和专家小组总干事的职能–监护者–引导着–调停者–行政管理者4、基本原则–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与关税减让原则–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公平竞争原则–豁免与紧急行动原则–磋商调解原则–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优惠待遇原则–贸易政策法规在全国统一实施和透明原则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多边贸易谈判成果(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前七轮多边贸易谈判1、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1947年4-10月,GATT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下调关税的承诺是第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主要成果。最终达成123项双边关税减让协议,涉及产品4.5万多项,占世界贸易额的1/5,使占资本主义国家进口值54%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2、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1949年4-10月,GATT第二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法国安纳西举行。这轮谈判的目的是,给处于创始阶段的欧洲经济合作组织成员提供进入多边贸易体制的机会,促使这些国家为承担成员之间的关税减让做出努力。最终达成双边协议147项,涉及产品5000多项,使占应征税进口值5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35%3、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1950年9月-1951年4月,第三轮多边贸易谈判在英国托奎举行。这轮谈判的一个重要议题是,讨论奥地利、联邦德国、韩国、秘鲁、菲律宾和土耳其的加入问题。签订双边协议150项,涉及产品8700项,使占进口值11.7%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6%。4、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1956年1-5月,第四轮多边贸易谈判在瑞士日内瓦举行。参加过28个,使进口值16%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15%。5、第五轮多边贸易谈判这轮谈判是在1960年9月-1962年7月在日内瓦举行,共有45个参加方。这轮谈判由美国副国务卿道格拉斯·狄龙倡议,后成为“狄龙回合”。参加国45个,使占进口值20%的商品平均降低关税20%。6、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1964年5月-1967年6月,第六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共有54个缔约方参加。这轮谈判又称“肯尼迪回合”。参加国54个,使工业品进口关税平均下降35%,涉及商品3万多项、6万多种,并首次进行了非关税壁垒削减的谈判,通过了第一个“反倾销协议”。7、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1973年9月-1979年4月,第七轮多边贸易谈判在日内瓦举行。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日本东京举行,故称“东京回合”。共有99国(含29个非缔约国)参加。东京回合谈判范围包括削减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任何妨碍或破坏工农业产品世界贸易的其它措施。其中,包括热带产品和原材料,而不论其是最初级的还是已经加工的产品。对多边保障系统的充分性及其作为一种补充措施在某些选定的部门协调削减或取消所有贸易壁垒的可能性进行审议。•东京回合的会谈比以往任何协议的内容都更为广泛和丰富,它不仅对贸易制定了减少和取消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措施,而且对以后十年多边贸易体制的形式和国际贸易的关系作出了设计。东京回合的主要成就是11项独立协议的谈判,其中9项协议全部或部分地与非关税壁垒有关,两项是关于关税壁垒的。有6项关于非关税壁垒的具体协议,它们是:倾销、补贴、标准、政府采购、海关估价和进口许可程序。另外3项非关税是具体部门的协议,涉及民用飞机、乳制品和牛肉。(二)乌拉圭回合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八轮多边贸易谈判,从1986年9月开始启动,到1994年4月签署最终协议,共历时8年。因发动这轮谈判的贸易部长会议在乌拉圭埃斯特角城举行,故称“乌拉圭回合”。参加这轮谈判的国家,最初为103个,到1993年底谈判结束时有117个。1、“乌拉圭回合”启动的背景、目标和主要议题•在启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宣言中,明确了这轮谈判的主要目标:•①通过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他非关税措施,改善市场准入条件,进一步扩大世界贸易•②完善多边贸易体制,将更大范围的世界贸易置于统一的、有效的多边规则之下•③强化多边贸易体制对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④促进国际合作,增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同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加强贸易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之间的协调。2、“乌拉圭回合”主要成果(1)在货物贸易方面1、关税减让。各缔约方平均减税40%。2、规则制定《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农业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运前保险协议》《原产地规则协议》《进口许可证程序协议》《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保障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农业协议–所有参加方必须将一切非关税壁垒措施转换成关税措施,实行关税化,–对于需要关税化的农产品,必须承诺相当于国内消费量3~5%的最低市场准入量–对农产品产生影响的国内支持措施减少20%,出口补贴削减36%,发展中国家可削减24%。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生效后的10年内分三个阶段逐步取消进口数量限制,提高进口年增率,以实现纺织品和服装贸易自由化。–在发达进口国逐步取消数量限制的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必须开放国内市场。–在过渡期间,如进口商品激增,对进口国造成破坏性的冲击,允许进口国对造成这种损害的国家实行进口配额限制,但一般应在磋商基础上实行,特殊情况下可先实行,后磋商和公布实施,限制期限为3年。进口许可证程序方面—对于那些仍保留着许可证要求和程序的缔约国来说,在申请自动和非自动许可证程序方面所作的任何变化都必须在实施这些程序变化之前至少21天公布。—进口商提交许可证申请的期限至少21天。—缔约方如果要制定颁发许可证的新程序或改变现行程序,必须在60天内将有关规定通知进口许可证委员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方面–禁止采取不符合1994年总协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的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优惠–通知义务和透明度要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基本原则•最低保护标准原则•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保护的范围和标准版权及相关权利、商标、原产地标志、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和许可合同中限制性条款的控制。–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的取得和保持程序–争端的防止和解决(2)在服务贸易方面经过8年的讨价还价,最后达成了《服务贸易总协定》,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3)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方面达成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4)完善和加强多边贸易体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主持下的多边贸易谈判谈判回合谈判时间谈判地点参加(个)关税减让幅(%)备注第一轮1947.4-10日内瓦2335第二轮1949.4-10法国安纳西3335第三轮1950.9-1951.4英国托奎3926第四轮1956.1-5日内瓦2815第五轮1960.9-1962.7日内瓦4520狄龙回合第六轮1964.5-1967.6日内瓦5435肯尼迪回合第七轮1973.9-1979.4日内瓦10233东京回合第八轮1986-1994日内瓦11737/24(发达/展))乌拉圭回合第九轮2001-日内瓦144(2001)多哈回合第二节世贸组织的相关知识一、世界贸易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的建立(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背景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参加方在摩洛哥马拉喀什通过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简称《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WTO建立于1995年1月1日,与GATT并存一年后,于1996年1月1日起完全取代GATT而独立运行。(二)世界贸易组织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关系1、联系WTO与GATT有着内在的历史继承性2、区别(1)机构性质。(2)管辖范围。(3)争端解决(4)组织结构决策机构:最高权力机构是部长级会议,就世贸组织决策作出决定;下有总理事会,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代表部长级会议行使职能,还有处理解决争端的机构和贸易政策评审机构;职能机构:设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及其它委员会履行各自协定和总理事会制定的职能;各理事会可设立附属机构。常设机构:日常工作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负责,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任命。二、世界贸易组织的宗旨和基本原则(一)宗旨一个提高:提高生活水平两个保证: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大幅度稳定增长一个扩大:扩大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和贸易两个关系: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需要做出积极努力,以保证发展中国家,特别是其中的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需要相当的份额。(二)WTO的基本原则•贸易自由化原则•非歧视原则•关税保护与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可预见性、稳定发展贸易原则•促进公平竞争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原则•对发展中国家优惠的原则•区域性贸易安排•透明度原则•允许例外和实施保障措施贸易自由化原则在WTO框架下,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通过多边贸易谈判,实质性削减关税和减少贸易壁垒,扩大成员方之间的货物和服务贸易。贸易自由化主要体现在削减关税、减少非关税贸易壁垒、扩大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范围等。非歧视原则在WTO中,非歧视原则由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出来。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WTO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促进公平竞争原则WTO促进公平的、非扭
本文标题:第八章世界贸易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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