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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WTO诸边贸易协定第六章WTO诸边贸易协定学习目的与要求:熟悉政府采购协定、民用航空器协定和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内容。学习重点及难点: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和程序;民用航空器协定各签署方义务;信息技术协定中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安排一、诸边贸易协定的概念二、《国际奶制品协定》简介三、《国际牛肉协定》简介第一节《诸边贸易协定概述》诸边贸易协定(复边协定):与多边贸易协定相对应,指只对自行加入的成员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其签字国的权利义务并不当然地对其他的世贸组织成员有效的协定。包括《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政府采购协定》、《国际奶制品协定》(已废除)和《国际牛肉协定》(已废除)。一、诸边贸易协定的概念二、《国际奶制品协定》简介三、《国际牛肉协定》简介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协定宗旨二、《政府采购协定》产生的背景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第二节《政府采购协定》政府采购的含义:指一国政府或其代理人作为消费者为其自身消费而不是为商业转售或商业销售所进行的采购行为。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协定宗旨政府采购协定宗旨:通过消除针对外国货物、服务和供应商的歧视,增强透明度,将国际竞争引入传统上属于国内公共财政管理的政府采购领域,实现国际贸易更大程度的自由化和世界贸易的扩大。一、政府采购的含义与协定宗旨1.“东京回合”:正式将政府采购问题纳入谈判议题,并通过了《政府采购守则》。2.“乌拉圭回合”:中对该守则作了修订和补充,达成了《政府采购协定》。二、《政府采购协定》产生的背景(一)适用范围1.采购实体方面《政府采购协定》只适用于签署方在各自承诺的清单中列出的政府采购实体。清单中所列的采购实体包括三类:中央政府采购实体、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其他采购实体等。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2.采购领域和方式采购领域:包括货物和服务。采购方式:可采取任何形式的合同,包括购买、租赁、租购、有无期权购买以及产品与服务联合采购。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3.采购限额采购合同价值达到一定的限额方受协定调整:中央采购实体购买货物和非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3万个特别提款权;中央政府采购实体购买工程服务的最低限额是15万个特别提款权;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和其他采购实体的最低限额则由各成员方根据自身的情况分别作出承诺。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在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做法方面,签署方给予外国产品、服务和供应商的待遇,不应低于国内产品、服务和供应商所享受的待遇;同时也不应在外国产品、服务和供应商之间实行差别待遇。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二)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待遇此外,在当地设立供应商方面,各签署方不能基于外国属性和所有权成分,也不能基于提供产品与服务的国别实施歧视性待遇。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三)招标程序1.供应商资格审查各签署方应确保每一采购实体及其附属机构实施统一的资格审查程序。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三)招标程序2.招标方式和程序《政府采购协定》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公开招标和选择性招标应是优先采用的采购方式。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公开招标: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加投标。选择性招标:指由采购实体邀请的供应商参加投标。这实质上是对潜在供应商的预先选择。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限制性招标:又称单一招标,是指采购实体在无人回应招标,情况紧急而又无法通过公开招标或选择性招标进行采购,或需要原供应商增加供应等条件下,与供应商进行个别联系。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对于招标程序,《政府采购协定》要求,采购实体应以透明和非歧视的方式进行招标,特别是保证实施国民待遇原则。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四)质疑程序《政府采购协定》规定,各签署方应提供一套非歧视、透明、及时有效的程序,以便各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违反该协定的情形提出质疑。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五)争端解决签署方之间争端的解决,原则上适用世贸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但《政府采购协定》对于争端解决另有一些具体规定。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六)政府采购委员会的职能职能:为各签署方提供机会,就执行《政府采购协定》的任何事项进行磋商,并履行签署方指定的其他职责。三、《政府采购协定》的主要内容第三节《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宗旨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产生的背景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宗旨:通过消除贸易壁垒,加强补贴纪律,全面开放民用航空器(军用除外)及其零部件的进口市场,实现全球范围内民用航空器贸易的最大限度自由化,促进航空工业技术的持续发展。一、《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宗旨在东京回合中对民用航空器问题进行了谈判,达成《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旨在消除关税和最大可能减少或取消贸易限制,以实现民用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和相关设备贸易自由化。二、《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产生的背景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该协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四类产品:(1)所有民用航空器;(2)所有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及其零部件;(3)民用航空器的所有其他零部件;(4)所有地面飞行模拟机及其零部件。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二)签署方义务1.关税减让要求2.技术性贸易壁垒3.政府行为4.确保民用航空器贸易政策的统一性三、《民用航空器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三)机构和争端解决协定特设立民用航空器委员会。职责:为签署方提供磋商机会;决定是否需要修改协定,以继续保持贸易自由和不受干扰;审查通过双边协商仍未达成协定的任何事项和旅行协定所赋予的责任。补充《信息技术协定》一、《信息技术协定》的宗旨二、《信息技术协定》产生的背景三、《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内容宗旨:通过削减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在全球范围内实现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最大自由化,促进信息技术产业不断发展。一、《信息技术协定》的宗旨1996年新加坡WTO首届部长级大会上,29个参加方签署了《关于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宣言指出从1997年7月1日到2000年1月1日,分期削减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并规定当所有参加方的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占到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额比例超过90%时,以该宣言为主体的《信息技术协定》生效。1997年3月26日,占世界信息技术产品贸易总量92.5%的40个参加方在信息技术协定上签字。至此,《信息技术协定》正式达成生效。二、《信息技术协定》产生的背景1.涉及的信息技术产品范围主要包括:新技术领域中的计算机、电信设备、半导体集成电路、半导体制成品、软件和科技设备等六大项,800多个税号产品。三、《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内容2.关税减让的时间安排(1)1997年7月1日各参加方将信息技术产品关税削减25%;(2)1998年1月1日进一步削减25%;(3)1999年1月1日再削减25%;(4)2000年1月1日完全取消信息技术产品的关税。三、《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内容3.发展中国家可延长减税实施期《关于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规定,发展中国家可以延长关税减让实施期,最长可到2005年1月1日。三、《信息技术协定》的主要内容
本文标题:第六章 诸边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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