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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对外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国的四大发明是什么?造纸术、指南针、火药、印刷术你认为改变二十世纪的十大发明是什么?拉链、集成电路、飞机、飞艇、水中呼吸器石膏绷带、尼龙、火箭、电视、电冰箱一、知识产权与知识产权保护Intellectualpropertyindustrialpropertyrightcopyright:著作权patentright:专利权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美术、电影、地图和技术绘图、计算机软件等ownershipoftrademark:商标权专利:scientificdiscoveryandinvention(科学发现和发明)、utilitymodelgizmo(实用新型小发明)、appearancedesign(外观设计)商标权:商标、servicemark(服务标记)、brandname(厂商名称)、geographicmark(地理标识)它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权吗?原告:将MC两个字母制作成和麦当劳一样的如同拱门一般的大写M和小写的C,这家餐厅的行为有企图迷惑和欺骗消费者之嫌,同时侵犯了麦当劳的商标权。被告:店名中字首M和C是Malaysia和鸡肉的缩写,而后面的单词则是指咖喱,并且餐厅只经营南亚风味的快餐,和西餐没有任何关联。我国一些著名的地方食品山东章丘大葱、库尔勒香梨、信阳毛尖、涪陵____、西湖____、绍兴__、宣威____还有哪些?地理标识地理标识产品,是指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地理标识产品包括:(一)来自本地区的种植、养殖产品。(二)原材料全部来自本地区或部分来自其他地区,并在本地区按照特定工艺生产和加工的产品。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地理标识产品桂林罗汉果、桂林马蹄、桂林腐乳、桂林米粉、桂林辣椒酱、灵川狗肉、兴安白果、全州禾花鱼、全州湘山酒、桂林三花酒、恭城月柿、平乐茨菇、平乐石崖茶、灌阳红枣、荔浦芋、梧州龟苓膏、梧州腊肠、绍水蘑菇、容县沙田柚、合浦南珠、巴马香猪玉林香蒜、天等指天椒、横县茉莉花二、知识产权保护的公约:条约名称签订时间保护对象《巴黎公约》1883保护工业产权《伯尔尼公约》1886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马德里协定》1891国际注册商标《世界版权公约》1952著作权《罗马公约》1961表演者和唱片制作者和广播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1995年1月1日知识产权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关于知识产权效力、范围和使用的标准1.版权和相关权利2.商标3.地理标识4.工业设计5.专利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拓扑图)6.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7.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的行为:指可能对贸易和技术转让产生阻碍的行为,(videinfra[‘vaidi][’infrə])①如“独占性返授”:针对被许可技术作出的改进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独占的方式返授给许可方。②“强迫性的一揽子许可”:强行搭卖后者并不需要的技术或物品,以及附加不合理的条件。三、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竞争力(一)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正面影响:第一,拥有较多高质的知识产权会提高国家的竞争力。第二,拥有知识产权扩大了世界贸易的范围。第三,拥有知识产权可以带来巨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到2006年,世界有效专利总量大约为610万件。拥有量前五位国家为日本、美国、韩国、德国、俄罗斯,我国排在第八位2006年一年,世界各国专利受理机构受理专利申请总量大约为176万件。申请前五位的是美国、日本、中国、韩国、德国。2006年批准的专利,来自日本的专利排名第一,22万件。其后依次是美国、韩国、德国、中国,分别为15万件,10万件,5.6万件和2.6万件。技术贸易占世界服务贸易总额的比重在25%--30%之间,而服务贸易占世界总贸易的20%左右。(二)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第一,过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妨碍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第二,发达国家可利用知识产权保护来攫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在实施过程中存在利益转移问题。世贸人才网2009-10-27四、国际知识产权贸易壁垒及其影响“337条款”:知识产权纠纷“新动向”源自美国的《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而得名。“337条款”授权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美国企业起诉的前提下,对于进口贸易领域内的“不公平行为”和“不正当手段”拥有广泛的调查权和裁处权,即有权禁止这些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发光二极管案(2009)2009-10-1515:31:49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案件号337-TA-674涉案产品发光二极管和激光二极管产品类别机电诉由专利侵权涉及专利美国专利:5,252,499产品来源中国,中国台湾申请人GertrudeNeumarkRothschild,Hartsdale,NY申请人代理人AlbertJacobsLLP国内被申请人厦门三安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奇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泰谷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东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鼎元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台湾全新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代理人申请时间2009年3月2日立案时间2009年3月31日初裁终裁相关资料诉由中国LED企业遭遇美国“337调查”LED(LightEmittingDiode),发光二极管,是一种固态的半导体器件,它可以直接把电转化为光,具有光效高、寿命长、耗能少、无污染等显著特点,广泛见于日常生活中,如家用电器的指示灯,汽车后防雾灯等。可以预见的是,不久的将来,半导体照明定会广泛进入家庭取代传统照明,所有有光源的地方都将采用半导体照明。今年2月20日,美国Rothschild女士对包括6家中国企业在内的全球34家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向ITC提出申请,要求对这些企业进行行政制裁。拥有5项美国专利的Rothschild女士,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的退休教授、化学博士。此次诉讼围绕其所拥有的第5,252,499号美国专利(“499专利”)进行。原告申请了generalexclusionorders(普遍排除令)。按照“337条款”,这意味着假如原告胜诉,一旦普遍排除令发出,非列明在案的企业也将受到同样直接的影响,产品将被拒之美国市场之外,即被告国的整个LED照明产业,包括上中下游产品,都不能进入美国。被起诉企业怎么办?宠物食品案(2004)2009-08-2415:04:35文章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案件号337-TA-511涉案产品宠物食品产品类别食土诉由设计专利侵权涉及专利美国设计专利号:383,886产品来源中国、巴西申请人ThomasJ.Baumgartner,Rogers,AR;HillbillySmokehouse,Inc.,Rogers,AR申请人代理人Keisling,Pieper&ScottPLC国内被申请人TsingTaoShengRongseafood,Inc.被申请人代理人申请时间2004年05月04日立案时间2004年06月08日初裁认定被告TsingTaoShengRongseafood,Inc.缺席。终裁发布有限排除令,禁止未经许可的,缺席被告及其相关企业(附属企业、母公司、子公司、承继企业)在国外生产的、或以其名义在国外生产的、或以其名义的生产的,侵犯了383886专利的宠物食品进口。相关资料问诊美国337调查三种类型一是“单打独斗”型。所谓的单打独斗,是指一个外国企业起诉一个中国企业味之素公司PK大成生化公司。对于“单打独斗”型的337调查,敌我双方的大势已经非常明朗,而且这是一对一的“单挑”,就诉讼本身而言,无法与他人联合抗敌。因此,早定抗敌大计,优化诉讼策略,才能力挽狂澜,决胜海外。第二种类型是“打群架”型。芯片调查案被诉的企业高达18家,涉及到计算机内存芯片的制造厂家、封装厂家、使用芯片的计算机内存制造商以及计算机制造商。被诉企业应该通力合作,大家通过签订应诉合作协议,共享信息,联合抗敌。第三种类型是“暗中袭击”型LED调查案,该案明确列出的被告只包括一家大陆企业,但是,原告申请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签发普遍排除令,这就意味着一旦原告的申请得到支持,所有使用涉案LED技术的企业的产品都将无法进入美国市场。原告申请普遍排除令,未列明为被告的企业,可以申请介入调查,从而得以维护其在美国市场的合法权益。小结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知识产权保护过度337条款Loveasifyou’veneverdisappointedbylove.Workasifyoudon’tneedanymoney.Danceasifnobodyiswatchingyou.Singasifnobodyislisteningtoyou.作业小论文: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与我国对外贸易的关系。申请在先原则还是使用在先原则?A、B两家工厂均系某省生产化妆品的厂家。1995年8月,A厂研制出一种新型的美白产品,能迅速淡去面部色素,使皮肤在短期内达到增白的效果。产品投放市场后,深得女性朋友的喜爱。1996年5月,A厂向商标局提出“美净”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告知10日前已有B厂为其所生产的美白,润肤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美净”商标的申请。A厂称B厂是于1996年1月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把“美净”商标专用权授予A厂。[问题]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哪个工厂?2.如果A厂与B厂同一天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权应授予谁?答:1.商标局应将商标专用权授予B厂。因为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注册采用的是“申请在先”原则,亦即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谁最先提出申请,商标权就授予谁,而不论使用先后。2.如果B厂与A厂同一天提出申请,那么,商标局应将商标权授予A厂。根据《商标法》规定的“使用在先”的原则,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就相同的商标在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的,核定使用在先者。在本案中,A厂于1995年8月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而B厂于1996年才开始生产、销售该产品,A厂使用在先,应授予A厂以商标专用权。
本文标题:第十章对外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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