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绥芬河口岸对俄边境贸易纠纷的思考
1绥芬河口岸对俄边境贸易纠纷的思考随着经济全球化,俄罗斯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复苏,中俄两国的边贸发展也越来越受到两国政府和企业的重视。近十几年来,绥芬河对俄边境贸易蓬勃展开,发展迅速。然而两国边境贸易仍然不成熟,规模有限,尤其在纠纷解决法律机制上存在的许多困扰,严重阻碍了中俄边境贸易巨大潜力的发挥。因此,要进一步推动绥芬河对俄边贸开放升级,法院应充分发挥司法能动作用,创新工作思路,积极为边贸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笔者从今年3月份起针对绥芬河口岸边境贸易纠纷进行了专题走访和调研,从宏观的角度,探讨中俄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对策。一、绥芬河对俄边境贸易背景与现状绥芬河位于黑龙江省东南部,地处东北亚经济区的核心部位(即:沿中俄边境口岸经济发展带和沿海陆联运大通道城市经济发展带的交叉点),东与俄罗斯滨海边疆区接壤(毗邻格城),边境线长27公里,辖区面积460平方公里,人口16万,是我省对俄进出口最大的陆路口岸。绥芬河对俄边境贸易始于1987年。1987年11月28日,中苏双方在滨海边疆区波格拉尼奇内区签署了《中国绥芬河市与苏联波格拉尼奇内区关于开展以货易货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书》、《由中国向苏联和由苏联向中国进行等值一次性贸易的一号协议书》,开通了两国的边境贸易。1992年绥芬河被国家批准为首批沿边开放城市。至2008年底,绥芬河边境贸易额占黑龙江省的2/3,占全国约7%,是全国百强县(市)和中国最具发展潜力的县(市)之一。2虽然绥芬河对俄边境贸易的发展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并且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发展总体上仍呈上升趋势,但是由于中俄边贸法律、法规不健全,俄政策变化频繁,加之双边争端解决机制上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致使一些民贸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严重制约了中俄经贸尤其是民营企业在俄罗斯的发展。二、绥芬河边境贸易纠纷的特点及成因我们绥芬河法院在走访中,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走访有关单位、询问有代表性的边贸经营者等方式针对口岸边境贸易纠纷进行了专题调研。目前,绥芬河边境贸易呈现如下特点:(一)边境贸易纠纷迅速增多在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对俄边境贸易法律关系变得日趋复杂、多发。俄政策不稳定,投资、贸易环境恶劣,不断采取贸易保护措施,造成中俄边境贸易的争端骤然增多。前阶段俄罗斯警方出动扣押切尔基佐沃市场的中方货物,一夜之间,商场、库房的所有货物都被警方扣留,大量中方贸易者的权益被侵犯。(二)边境贸易纠纷类型相对集中绥芬河对俄边贸纠纷集中表现为以下三种类型:1、货运代理纠纷一方面由于中俄民贸灰色清关获取暴利,使许多人铤而走险。自2004年以来,绥芬河大小发包公司如雨后春笋,短时间内成立的发包公司达200余家。一些发包公司缺乏诚3信,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打着白关的旗号行灰关之实,不断上演着“清剿”的历史。另一方面由于对国际货代企业(即发包公司)缺乏统一的行业内管理,代理协议极不规范,有的仅出具收货单,对到货时间、提货人、违约赔偿等主要条款多无书面约定,进而引发纠纷。2、买卖纠纷主要表现在“赊货”交易中的货款回收问题。买受人多为出卖人的熟人,甚至亲朋,遇资金周转不开或者在国外走不开,一个电话就要求发几十万元的货,出卖人碍于情面或不愿错过商机便会发货。类似这种无任何书面合同或担保的“赌货”在绥芬河民贸商场中已渐成潜规则。以我市青云商场为例:793家商户中,90%赊货或者赊过货,60%赊货欠款经营,20%赊欠厂家经营。由于在俄买受人经营无方、判断失误造成亏损或者货物被扣,以及卢布贬值或者遇人不淑等原因,出卖人无法收回货款,造成赊货人欠商场经营者,经营者欠厂家的恶性循环。境外买受人赊欠商场经营者超过百万或者几百万而被迫跑者不下几十人,而经营者把厂家欠垮的也有数十家。据不完全统计,绥芬河市民贸商场业户被赊欠的货款就超过亿元。此种状况对绥芬河边贸经济和谐有序发展造成了极大影响。3、劳务(劳动)纠纷由于俄原木出口关税政策调整,在绥原木粗加工利润空间变小,一些企业和木材商赴俄与有林片采伐权的俄公司或个人合作,开办木材加工厂。迫于俄人口稀少,劳动力成本高,一般选择在国内招募有木材采伐、加工经验的劳动力赴俄务工。一般劳资双方很少签订正式合同,对工资福利、劳动保险等较少有明确约定,一旦发生纠纷极难有效解决。(三)边境贸易纠纷的标的额通常较大4由于绥芬河边贸发展时间较长,聚集了全国各地的来绥淘金者、企业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几户发展到近2000户,个体工商户从百余户发展到10000余户。边贸纠纷标的额少则十几万,多则上百万甚至千万。而绥芬河法院作为基层院,受案标的额仅为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一方当事人在外地的为200万元人民币以下,极不利于边贸纠纷的就近迅速解决。(四)边境贸易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多隐匿或居住国外,难以查找对俄边境贸易经营者有的长期生活在俄罗斯境内,甚至已经取得俄罗斯国籍,即使已知我国法院已经受理涉及其民事案件也有恃无恐。多数边境贸易案件属于涉外案件,通过外交途径送达法律文书周期长,而且送达成功率低。即使通过公告等方式解决部分案件的送达问题,多数国外隐匿者国内也无任何可供保全或执行的财产,使国内纠纷当事人在耗费大量钱财、精力后,也无法正真得到赔偿。(五)法律行为多为口头形式,举证困难绥芬河边贸经营尚未形成规范的交易模式,一般仍沿袭多年来的习惯。交易的内容、形式和经营方式不够规范,更习惯于采用口头方式订立合同,对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重要条款往往忽视,不能有效利用各种担保手段降低风险。一旦出现纠纷,很难实现自身利益的有效保障。(六)解决边贸争端的法律不完备,操作复杂目前,涉及中俄边境贸易问题的法律基础薄弱,结果边境地区合作的许多方面都是在法律规范之外加以实施,从而导致为腐败和非法经商现象的出现创造了条件,遏制了有效5的边境地区合作形式的发展。有关资料表明,中俄边境贸易纠纷大幅攀升,已严重制约和影响到两国边境贸易的发展。因中俄两国的信息不对称、国情迥异、法律不兼容,使得跨国官司一旦打起来,不仅劳神费力,而且最终未必能收到预期的结果。三、目前边境贸易纠纷解决机制中俄贸易的法律保障机制正在逐步完善,中俄双方都应当适应贸易秩序规范化的要求,按照诚信、互利、共赢的原则,树立法制观念,相互尊重对方利益,创造公平的法制环境,为对方商品、投资和服务进入本国市场提供有力支持。同时,还应当完善双边协调机制,保持磋商渠道畅通,及时解决经贸交往中出现的问题,确保两国经贸合作健康发展。就目前贸易纠纷解决方法而言,主要为以下三种:(一)非司法方法——诉讼和仲裁以外的协商、谈判及调解等方法该方法具有简便易行、节省费用的优势,但需要以纠纷双方自愿为前提,一般适用于争议不大的纠纷。该方法虽形式多样,但纠纷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无法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需依靠当事人自动履行,进而使争议得到解决。对此,我们主要是由法院立案庭下设诉前调解组,协同司法局、商会、行业协会、海关、边检等部门,着力在立案前对纠纷进行有效化解(包括对部分对俄边贸纠纷进行调解)。该方法在国内纠纷化解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成效显著。但对俄边贸纠纷目前局限于纠纷双方都在国内的标的额不大的案件,实际解决的纠纷数量不大,协商调解在边贸纠纷解决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尚需进一步探索。(二)准司法方法——国际商事仲裁6中俄两国都是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参加国,在双边承认和执行生效的仲裁裁决上不存在法律障碍。《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第52条为其提供了依据:“与合同或合同有关的一切争执,如果双方通过谈判或信函未能解决,不应由一般法庭管辖,而应通过仲裁解决。办法如下:如果被诉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外贸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下设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如果被诉方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企业和组织,则由设在莫斯科的苏联工商会仲裁庭根据该庭的条例进行仲裁。”(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简称CIETAC。成立于1956年,属民间性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总部设在北京,并在深圳和上海设有分会。)1993年7月7日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主席签署了关于实施俄罗斯联邦《国际商事仲裁法》的决定。将俄罗斯联邦工商会仲裁庭更名为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1996年7月15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和俄罗斯联邦工商会签署了《关于商事仲裁合作协议》,该协议称两国均为《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成员国,《中苏交货共同条件》仍然有效)。《中苏交货共同条件》中的第52条规定属于仲裁条款,具有排除法院管辖的效力。从理论上说,如果纠纷双方是中俄企业和组织,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有关于法院管辖的约定,则应当按照《中苏交货共同条件》的规定,由相应的仲裁机构受理,法院不应当受理。但实践中,边贸纠纷中方(企业或自然人)通常愿意选择法院诉讼,信赖人民法院能够更好的维护其合法权益。中俄法院受理该纠纷在某些时候与《中苏交货共同条件》条约规定相抵触,这也使中俄法院对此类纠纷的处理陷于矛盾之中。笔者认为,法院原则上应从维护边贸秩序大局出发,遵循国际条约优于国内法的原则,适用《中苏交货共同条件》。法院7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上述问题,分析具体情况,如另一方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将驳回原告方起诉。从理论上讲,选择仲裁程序解决纠纷比通过诉讼方式具有更多的优越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更为快速,在对方国家申请执行上也不存在问题。而诉讼受严格的法律程序限制,如域外送达、证据形式要件等方面要求非常复杂,时间较长,而俄罗斯实行三审终审,中国实行二审终审,拿到法院终审判决的时间通常都较长。而一方面由于我国边贸经营者对俄方仲裁机构及程序不甚了解,加之在俄活动费用较高等原因,一般很少选择在俄仲裁;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国际商事仲裁并未设立临时机构,一般距离纠纷多发的边贸地区较远,极为不便,不能完全适应边境贸易纠纷解决需要。因此中俄双方急需对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设置、程序、规则等问题进行有效沟通、调整,以便发挥仲裁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中应有的作用。(三)司法方法——诉讼诉讼是解决边境贸易纠纷的另一途径,我国与俄罗斯于1992年签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该条约就两国的有关民事司法协助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应该说在双边相互承认和执行生效的法院判决上没有法律的障碍。但在我们基层法院实务中,通过诉讼解决边境贸易纠纷的仍是少数,主要基于以下原因:首先,我国司法机关对边境贸易纠纷的受理态度不明朗,不利纠纷的快速解决。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19条的规定,我国基层人民法院享有对非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3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1条又指出:“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8(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本规定适用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显然包括中俄货物贸易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与《仲裁法》第20条相呼应,确定了涉外民事商事纠纷由仲裁转为诉讼解决的根据);(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案件”。上述规定限制了基层人民法院对非重大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虽然在该规定的第4条指出:“发生在与外国接壤的边境省份的边境贸易纠纷案件、涉外房地产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适用本规定。”也即前述三种案件仍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9条确定管辖法院。但在实践操作中,不利于贸易争端的妥善处理。以我院为例,九十年代中期,正值中俄边贸火爆期间,我院也尝试着受理了一些涉外案件,而且
本文标题:绥芬河口岸对俄边境贸易纠纷的思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30624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