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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市场营销 > 自考国贸第五章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
2010年7月23日,联合国关于设立条约监管国际武器贸易的首次筹备会议结束。与会代表说,各国就一项武器贸易条约的原则达成一致,为条约最终出台迈出第一步。引例根据联合国大会去年10月通过的决议,除23日结束的首次会议外,今后两年将举行3次类似的筹备会议。联合国定于2012年举行为期4周的会议,正式起草武器贸易条约。各方承认,“现阶段,国际上有关常规武器转让标准的缺失以及这些武器流入黑市是助长武装冲突、跨国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和毒品走私等活动的因素之一”。武器贸易条约开谈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中美贸易关系协定于1979年7月1日,中国与美国签订于北京。其宗旨是在平等互利和非歧视性待遇原则基础上发展两国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中方统计,1979年中美贸易额仅为24.5亿美元。2008年达到3337.4亿美元,在30年间增长了130多倍,年均增长18.5%。第五章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第一节贸易条约和协定概述贸易条约的概念与类型贸易条约与协定的内容结构贸易条约与协定中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一、贸易条约与协定的概念与类型国际经贸条约与协定(CommercialTreatiesandAgreements)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地区或贸易集团为了确定彼此的经济关系,特别是在贸易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它反映了各国之间的经贸关系和各国本身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概念分解贸易条约(commercialtreaties)国际条约中的一种契约性条约,又被称为商约,泛指国家间在经济贸易关系方面规定相互权利义务的各种书面协议总称。贸易协定(tradeagreement)缔约国为调整贸易关系而达成的书面协议。(二)类型双边贸易条约与多边贸易条约(1)双边:两个主权国家之间所缔结。(2)多边:两个以上主权国家共同缔结。广义的贸易条约与狭义的贸易条约(1)广义的国际贸易条约,是国家间(包括民间团体)在贸易关系方面缔结的各种书面协议的总称;(2)狭义的国际贸易条约,仅指以条约、公约及协定、协议名称缔结的关于贸易关系方面的书面协议;(三)与关税、非关税等对外贸易措施的区别与联系都是作为对外贸易的政策措施之一。关税、非关税措施属国内法范畴;贸易条约与协定受国际法约束。两者之间相互联系,紧密配合;作为国内立法和贸易措施的关税、非关税措施往往成为一国政府与他国谈判签订贸易条约和协定的基础(四)与政治性的国际条约与协定相比的特殊性在内容上,贸易条约和协定主要是确定缔约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在国际法上,贸易条约和协定往往订入和遵守某些国际法通用的法律条款地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贸易条约和协定的签约主体。这些地区主要是指在贸易与关税政策方面拥有独立决策权的单独关税领土。典型例子: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赋予了其有权缔结贸易条约和协定;(五)签订贸易条约的目的各国签定经贸条约与协定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各自的对外经济贸易政策与措施,协调各国之间的经济利益。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二、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特性(一)一般特性1、国家是主体2、以国际法为准3、主体之间的相关性4、以书面形式表达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与政治条约的不同(二)独有特性1、内容上:贸易条约和协定主要是确定缔约国之间的经济和贸易关系2、国际惯例上:贸易条约和协定,既可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也可在没有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签订;而政治性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一般只能在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后由有关国家的政府签订。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三)与国内政策的约束关系与关税、非关税措施的区别、联系1、区别:贸易条约和协定受国际法规范的约束,而关税与非关税措施属于国内法范畴。2、联系:这些行政措施和立法往往是一个国家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进行贸易条约和协定谈判的基础,同时也受其约束。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三、国际贸易条约与协定的结构1、序言:通常载明缔约双方发展经济贸易关系的愿望及缔结条约或协定所遵守原则;2、正文:是贸易条约和协定的主要组成部分,是有关缔结各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规定;3、结尾:说明条约和协定的生效、有效期、延长或废止的程序、份数、文字等内容,以及签订条约和协定的地址及双方代表签名。四、适用的主要法律待遇条款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一)最惠国待遇条款1、含义是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与豁免,也同样给予缔约对方。一切外国人和外国企业处于同等地位,享有同样待遇,不会因国籍的不同而受到歧视;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之一。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成员方之间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关贸总协定的缔约原则是:一个成员给予另一个成员方的贸易优惠和特许必须自动给予所有其他成员。作为关贸总协定的一项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对规范成员方间的货物贸易,推动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发展起了重要的作用。2、特点:1)相互给予2)平等待遇,而非特权3)时间:包括缔约前后4)不适用于经贸关系以外的事项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3、种类1)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指缔约国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待遇,立即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对方,首先是英国采用,故称“欧洲式”。2)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指如果一方给予第三国的优惠是有条件的,则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这种优惠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先是美国采用的,故称“美洲式”最惠国待遇条款。现在的国际贸易条约和协定一般都采用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条款。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中国日本俄罗斯韩国自动适用进口服装减税15%进口服装减税15%进口服装减税15%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进口服装减税15%举例双边贸易协定的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中、日、韩为WTO成员,俄罗斯非WTO成员4、适用的范围:第一、关税率、各种附加税及海关手续;第二、航行;第三、铁路运输及过境;第四、自然人和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五、特有所有权;第六、进口配额制;第七、许可证制度;第八、外汇管制。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内容展开:(1)关税和有关费用。一切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关税和费用,适用最惠国待遇原则。除关税外,这些费用包括:①对进出口本身征收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进口附加费、变动关税或出口税等;②与进出口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费用,如海关手续费、领事发票税、质量检验费等。(2)与进出口有关的国际支付转账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如由政府对进出口国际支付征收的一些税金或费用。(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例如征收关税时需要对进口商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所使用的评估标准、程序和方法均应以相同的待遇标准在所有成员间平等地实施。(4)与进出口相关的所有规章与手续方法。如对进出口在一定时间内规定特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说明。一巳规定这种要求,就必须是对所有成员的平等的要求。(5)与进出口商品有关的国内税或其他国内费用的征收,如销售税、由当地政府征收的有关费用等。(6)任何影响进口商品在进口国国内销售、购买、提供、运输、分销等方面的法律、规章及要求等。如对进口产品的品质证书的要求,对进口产品移动或运输或储藏或零售渠道的要求,对产品的特殊包装及使用的限制等。5、限制与例外(1)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制: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2)例外:A.边境贸易B.关税同盟C.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D.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F.区域性特惠条款G.其他例外如沿洲捕鱼、武器进口、金银外币的输出入、港口服务和文物、资重艺术品的出口限制和禁止等。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最惠国待遇条款适用的限定和例外(1)限定A、含义;最惠国待遇条款的限定是指将适用范围限制于若干具体的经济和贸易方面B、方式;直接限定:从商品范围、地区和来源等方面明确规定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限制;间接限制:未在协议中明确规定,而是采用其他方法以达到限制适用的目的;(2)例外A、含义;指某些具体的经济和贸易事项不适用最惠国待遇;B、常见的例外①边境贸易;②关税同盟;③沿海贸易和内河航行;④多边国际条约或协定承担的义务;⑤区域安排;⑥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单方面优惠;⑦国家安全例外;(二)国民待遇条款1、含义国民待遇条款是指缔约一方保证缔约对方的公民、企业、船舶在本国境内享受与本国公民、企业、船舶同等的待遇。其基本要求是:缔约一方根据条约的规定,应将本国公民、企业和船舶享有的权利和优惠扩及缔约对方在本国境内的公民、企业和船舶。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特征:对等、互惠,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经济主权。2、适用范围①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包括:私人财产、所得、房产、股票等)②外国企业的经济权利。(包括:外国产品应缴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和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权、版权、专利权等)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3、适用范围有一定限制(例外)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外国公民的私人经济权利、外国产品应缴纳的国内税、利用铁路运输转口过境的条件、船舶在港口的待遇、商标注册、著作权及发明专利权的保护等等。但沿海航行权、领海捕鱼权、土地购买权、零售贸易权等通常不包括在内。4、注意问题1)只适用于已经进入市场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2)不禁止给予国外公民、企业一些更加优惠的待遇3)不能以某种产品获得其他优惠而实行歧视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1、对进口产品征收某种国内税(如消费税),而对同类国产品却不征收;或者在征收某种国内税时,对进口产品适用的税率高于对同类国产品适用的税率;2、对购买国产品者提供退税或免税,而对购买同类外国产品者却无此待遇。3、进口产品进入本国市场时必须通过某种检验或测试,而对同类国产品却无此规定;4、销售进口产品必须使用特定的批发或零售渠道,或特定的运输或仓储方式,而对同类国产品却无此限制。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试判断:下列做法是否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原则的区别1)最惠国待遇必须由国际条约规定,而不能由国内立法规定;国民待遇既可以在国内立法中也可以在国际条约中规定;2)最惠国待遇的受惠国可以根据最惠国条款的规定,自动取得与第三国同等的待遇,无须再与施惠国订立新条约或再作请求;国民待遇不涉及第三方,而且需要在法律或条约中明确规定;3,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限制在经济贸易领域,通过自然人、法人、货物、商船等所享受的待遇表现出来;国民待遇的适用范围一般是在物权、债权、婚姻家庭、财产继承等民事关系方面。4,最惠国待遇的作用是保证在内国的有关各外国公民和法人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从而排除或防止某一外国的公民和法人的权利地位低于第三国公民或法人;国民待遇是以内国人的待遇为标准,作用是使在内国的外国人在某些领域与内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相同。(三)互惠待遇原则Rerollyatment含义:指缔约双方根据协议互相给予对方法人或自然人以对等的权利和待遇。这项原则一般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其他特定的权利或制度的内容结合在一起,才具有法律意义。事实上,贸易与投资中的最惠国待遇,一般都要与互惠待遇相结合。第一节贸易条约与协定概述2、特点:对等性与双边性(1)对等意即双方平等享受;双边意即只限双方享受。所以互惠待遇是一种差别待遇,互惠协定是一种双边协定。而最惠国待遇则不同,缔约国一方对任何第三国所给予的优惠或特权,另一方同样享受。它是一种无差别待遇,最惠国条约是一种多边条约。因而互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在原则上是对立的。(2)在贸易条约实践中,互惠待遇与最惠国待遇又是彼此联系的。缔约国双方给予的互惠待遇,通过最惠国条款,其他国家便可同样享受。在国际间普遍缔结有最惠国条款的情况下,互惠待遇在形式上是差别待遇,实际具有无差别待遇的性质;互惠协定形式上是双边协定,实际具有多边的性质。(3)另外,缔约国彼此给予的互惠待遇,必须规定具体内容;而最惠国条款仅规定相互给予以与任何第三国同样的优惠待遇,并不规定具体内容。所以,最惠国待遇的具体适用要以互惠待遇的存在为前提,在这一意义上,互惠待遇是最惠国待遇的基础。案例1979年东京谈判后,欧共体规定进口“高质量牛肉”可以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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