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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著作权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探析姓名:张蓓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民商法指导教师:曾彤20050101著作权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探析作者:张蓓学位授予单位:四川大学相似文献(10条)1.会议论文袁真富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的著作权问题及其解决方向——以维普公司被诉侵犯著作权一案为引子2002本文以维普公司被诉侵犯著作权一案为引子,指出了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制作者所面临的难以取得海量著作权许可的法律困扰.然后,就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制作者为克服著作权困扰,而可能采取的各种选择,逐一分析其合法性,发现现有的解决途径都欠缺或者不完全具有合法性.有鉴于此,为消除期刊全文电子数据库面临的著作权难题,本文提出了改革法律的建议,即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或特许性法定许可制度.2.会议论文冯殿美.曲振涛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研究2003当今世界,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科技革命日益迅猛发展,推动着人类社会在21世纪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已经并在不断地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知识经济的核心问题是知识产权问题。WIPO总干事伊德里斯博士指出:在21世纪,“知识产权将成为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鉴于知识产权在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的地位,各国纷纷加强了对于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工作。同时随着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犯罪的不断增多,加强对于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以及完善有关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化的趋势。我国政府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建立发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这次重建的理由与其说是来自知识产权保护的需要,毋宁说由于外来经济和政治压力的结果。中国引进知识产权法的根本动机是来自对外开放政策的驱使,中国需要对外贸易,吸引外资以及从西方获取迫切需要的技术和设备”。②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带有被动性,但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我国加大在知识经济方面的投资和研发,这种被动性正在逐步向主动性、自觉性转移。总体而言,在改革开放短暂的20年里,我国制定了《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其成绩是不容忽视的。然而亦应注意到,由于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司法实践和理论基础方面的欠缺,我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仍不尽完善。如何弥补这一方面的缺陷,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不断加强、中国业已加入WT0的现状下显得尤为迫切。本文将仅就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刑法保护问题,分析我国关于著作权刑法保护立法方面的问题,在借鉴国外关于这一领域的先进经验的基础上谈一点粗浅的看法。3.学位论文黄苑侵犯著作权罪研究2007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和市民化程度的提高,各种侵犯著作权犯罪频发,我国现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日益显露。本文将介绍世界先进国家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情况,继而阐述我国现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中存在的问题和弊端,试图寻求弥补和克服我国现行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的不足和弊端的方法和道路。本文分为三个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将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个部分介绍世界上几个先进国家的侵犯著作权罪立法情况,并对各国与我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情况进行比较研究,总结先进国家的立法特点和先进经验。其中,笔者认为英国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相对于我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具有立法体系统一、保护范围宽泛、不要求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等优点,是较为完善和效率的立法模式,可以为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范本和成功经验,故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首先将介绍英国的侵犯著作权犯罪立法,而该部分也是第一部分的重点;第二部分则是本文的重点,笔者主要阐述了我国现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的下列不足和缺陷。首先,“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与保护对象不符。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保护对象包括了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而笔者的观点是虽然著作邻接权是由著作权衍生,但著作邻接权已经发展成为独立的权利,“侵犯著作权罪”的罪名不能完全包括该罪保护对象;其次,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作者署名权,但该项行为方式在法条中的规定过于笼统。该法条对该种行为方式的规定模糊,使得“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的行为方式不仅包含了没有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还包括了侵犯复制权的行为。笔者还认为,该行为方式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再次,笔者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无法认定的问题。该部分是本文第二部分的重点。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已经出现侵犯著作权“边缘”行为(即实际上有侵犯著作权之实而在法律上尚无法将其以侵犯著作权罪入罪的行为)。这些侵犯著作权“边缘”行为包括互联网站运营者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网站上提供免费音乐试听、下载以及文学作品阅览的行为和利用P2P技术软件免费下载著作权作品以及数字图书馆等。笔者将对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上述几种行为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要件时出现的问题逐一进行分析,指出在对上述几种“边缘”行为是否具备“以营利为目的”要件进行认定时存在“营利”界限模糊、违法所得难以认定等问题,以论证上述论点。笔者继而提出取消我国现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中“以营利为目的”要件的观点和理由;另外,我国现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无法保护MTV作品,无法保护MTV作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缘于MTV作品尚未被纳入刑法保护范围;除此之外,依笔者之见,侵犯知识产权罪(包括侵犯著作权罪)应当归入侵犯财产类罪。不仅因为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是一种无形财产,在法学理论界已经被公认属于财产权的范畴,而且将侵犯知识产权罪归入侵犯财产类罪也是出于更好地保护公民私权的考虑;最后,刑法典规定与著作权法规定不统一。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侵犯著作权罪是在1994年增加的罪名,在2001年著作权法进行修改之后,我国现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的规定没有进行相应的修改,以至刑法典规定与著作权法规定存在矛盾和脱节之处。第三部分是完善著作权罪的立法建议。针对笔者在文章第二部分提出的我国现行刑法侵犯著作权罪存在的不足和缺陷,笔者完善我国著作权罪立法的建议为:增加“侵犯著作邻接权罪”罪名,从刑法意义上明确著作邻接权的独立地位,以便更好地保护著作邻接权;取消我国现行刑法“以营利为目的”要件,以求能够惩治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违法行为;利用经济人理论,侧重于运用财产刑惩治侵犯著作权犯罪,加大财产刑幅度,建立以罚金为主的刑罚制度,适当降低自由刑;同时,在相关行政法规中增加限制或禁止犯罪行为人相关资格的处罚方法,待时机成熟,可以考虑在刑法中增设资格刑。4.期刊论文李杨著作权公示的制度解读及效力重塑-电子知识产权2008,(5)著作权公示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有效手段.通过对著作权公示进行制度解读,厘清公示在著作权领域中的困惑;通过论证著作权公示对于著作权保护具有的现实意义,同时反思我国著作权登记存在的现实问题和救济路径,并提供著作权登记效力的二元化路径,为完善著作权公示制度提供可参考座标.5.期刊论文崔立红.CUILihong著作权犯罪与谦抑原则的适用——以《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为视角-知识产权2007,17(5)我国非常重视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在逐渐加强对该种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新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由于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刑法在介入此类犯罪时应当持谦抑、谨慎的态度,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保护,从源头上减少著作权侵权的发生.6.学位论文刘瑾论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2006随着社会的发展,知识产权的重要作用日益突显。著作权也因其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积极作用,被人们越来越多地关注和使用。在著作权的具体运用中,因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主体之间利益的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发生与著作权有关的冲突。此时就需要有解决冲突的思路和途径。本文由四部分组成,围绕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这一中心问题,以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为基点,详细论述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提出了构建著作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框架;并且对著作权利益平衡的现行法律制度作了详细分析。此外,对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和网络环境下平衡与著作权法有关的利益时应注意的问题进行了简要论述。在论述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理论基础的第一部分中,首先分析利益与利益平衡的含义及其与著作权法的关系,然后论述法律的正义与效益价值和法的第二性原理在著作权法中的体现与运用。论文的第二部分可以说是整篇文章的核心部分。以探讨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具体内容为重点,分别分析了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性和著作权法兼顾社会公众需求的合理性,并运用博弈分析的方法将保护著作权的正当性和满足社会公众需求的合理性相结合,论述了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必要性和正当性。此后,谈到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构建的相关问题。在构建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时,不仅要考虑被平衡的主体,更要考虑在著作权动态运行中不得不平衡的各项权能,这也是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关键。在清楚了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内容后,就要以实现著作权法的正义与效益价值为目标,构建与著作权有关的各主体的各项权能之间的平衡。此时,不得不提到的分析方法就是经济分析的方法。在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的分析中,经济分析方法主要体现在帕累托最优状态标准的运用上。该标准要求资源配置状态的改变要对各方都有利,至少不能出现对任何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换言之,资源的配置即权利的分配,对各方主体最差的结果就是其中的一方或几方的收益不能出现负增长,哪怕原来的状况就很糟,但是重新分配资源后的状况不至于使其变的更糟。这一经济分析的方法与文章第一部分所述之法律的正义与效益价值遥相呼应。经过前面对构建著作权法利益平衡之要素的分析,笔者描述了著作权法中达到各方利益平衡的结果状态就是要以社会现实为立足点,切实的使著作权得到合理限度地有效保护,并且社会公众也能最大程度利用有著作权的作品,这不仅能使作品的价值和使用价值得以实现,而且能有效发挥作品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积极作用。文章的第三部分着重论述了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主要制度安排。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时候,需要创作大量的优秀作品为社会发展提供精神支持,此时法律就会以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为重点;当社会的发展相对稳定后,作品的创作量已不是最关键的问题,重要的是社会公众能够接近、利用作品的机率。因此,法律就顺应社会现实利益的需要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予以适当限制以满足社会公众的需求。著作权法中的利益平衡分为对著作权的限制和对著作权限制的限制。其中对著作权的限制又有著作权的内部限制和对著作权的外部限制之分。权利的内部限制是指通过对著作权人权利本身进行限定,使著作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的外部限制是指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和自由性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著作权的内部限制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制度、权利穷竭制度、著作权保护期限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著作权的外部限制主要是指反垄断法和民法基本原则对著作权的限制。对著作权的限制进行限制则是基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随着科技的发展和时代的变迁,这些对著作权限制的制度也逐渐变得不适应时代的要求了,新科技对现有著作权限制制度带来的冲击,使著作权人的权利随时都有被侵犯的可能。因此,法律也就不得不重新审视著作权的限制制度,对著作权限制进行必要的反限制以达到对著作权人和著作权人以外的其他主体都能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平衡状态。本文的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新形势下著作权法中利益平衡的有关问题。在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国际分工日益细致,国际合作亦日趋增多。发展中国家也特别需要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的帮助。发达国家为了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并以一定的利益因素为出发点,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其提供的知识产权提供高于发展中国家国情的超保护。这对发展中国家来说虽然有现实困难,但是也促使发展中国家为与国际接轨而更加努力;同时发达国家也应本着互助互利的原则,给发展中国家留有适当的发展空间,使双方能共同发展,共同进步。网络作为新兴的传播媒介,对现有的著作权制度产生了强烈
本文标题:著作权领域内的平行进口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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