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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商品管理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出口许可证的分级管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发证依据出口许可证管理例外情况的处理出口许可证样本一、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问:什么是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答:进口许可证商品管理,是国家对进口商品进行宏观管理的一种行政手段。国家对部分进口商品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其目的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求,保证对外贸易有序地是顺利进行。进口国家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须事先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经由国家批准经营该项进口业务的公司办理进口订货。海关凭进口货物许可证和其他有关单证查验放行。问:应向哪个机关申请领取进口许可证?答:国家授权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撏饩巢繑)为许可证管理部门。外经贸部代表国家统一签发和管理进口货物许可证。外经贸部授权省级对外贸易经济合作管理部门和驻口岸特派员办事处签发部分进口货物许可证,其授权范围,按外经贸部关于调整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发证机关的通知办理。问: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时,需提交什么样的文件?答:申请领取进口货物许可证,需提交经主管部门和归口审查部门批准进口的证件,申请内容包括进口货物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用途、进口国别、外汇来源、对外成交单位等项目。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签发进口货物许可证。问:进口货物,由于某种原因,货到口岸时,与进口许可证上的内容有不一致的情况怎么办?答:申领单位应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改或申请换发进口许可证。需要说明的是,进口许可证中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某项内容的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更改进口许可证中有效期、报关口岸、贸易方式、外汇来源、到货口岸、进口国别、商品原产地、商品用途等项内容,发证机关可在原许可证上备注栏中加注,并加盖许可证发证章,更改总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即备注栏内只能加盖两个公章。许可证中属于更改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项内容的,申请单位应持原批准部门同意更改批件,经发证机关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重新核发新证。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问:什么是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答:它是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和行产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对尚需适量进口以调节市场供应,但过量进口会严重损害国内相关工业发展的商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商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进口商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申请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的企业,应向本地区、本部门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机构申请。进口企业须持配额管理机关签发并盖有专用印章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在有效期内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机关签发的许可证验放。问:什么是特定商品进口登记管理?答:国家根据宏观调控的需要,为加强对重要商品进口的宏观监测,及时了解和掌握少数大宗原材料和敏感商品的进口情况,并对企业进行信息引导,采取登记管理的办法。实行登记管理的特定进口商品,由国家计委商有关部门报国务院确定后公布。进口登记商品的企业,在委托有该项商品进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签订合同前,按管理渠道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实行进口登记的特定商品,须办理由国家计委统一印制的《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海关凭国家计委授权的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明验放。问:什么是配额产品进口管理?答:它是国家对虽需适量进口供应市场,但过量进口将严重损害国内工业发展的机电产品和直接影响进口结构、产业结构调整的机电产品、以及危及国家外汇收支地位的机电产品,实行数量额度控制的管理。进口配额产品的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向本地区、本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由地区、部门机电进口管理机构转报国家机电办审批。进口单位凭国家机电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门申领进口许可证,海关凭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口许可证验放,同时加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签发的《进口配额证明》。问:什么是特定产品进口管理?答:国家对已开发或引进生产技术,尚处于起步阶段,需要加速发展的机电产品,采取列入特定产品目录的管理。进口特定产品,进口单位需填空写《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由国家机电办审批并签发《机电产品进口证明》,方可对外签约、购汇;海关凭国家机电进出口办签发的证明验放。三、国家计委授权的配额管理机关北京市计划委员会天津市计划委员会河北省计划委员会山西省计划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计划委员会辽宁省计划委员会沈阳市计划委员会大连市计划委员会吉林省计划委员会长春市计划委员会黑龙江省计划委员会哈尔滨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计划委员会江苏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浙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宁波市计划委员会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福建省计划委员会厦门市计划委员会江西省计划委员会山东省计划委员会青岛市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计划经济委员会湖北省计划委员会武汉市计划委员会湖南省计划委员会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广州市计划委员会深圳市计划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海南省计划厅四川省计划委员会成都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计划委员会贵州省计划委员会云南省计划委员会西藏自治区计划经济委员会陕西省计划委员会西安市计划委员会甘肃省计划委员会青海省计划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计划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委员会国内贸易部综合计划司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对外贸易管理司电力工业部国际合作司机械工业部行业发展司电子工业部经济运行司冶金工业部发展规划司化学工业部计划司铁道部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办公室交通部计划司农业部计划司总后勤部物资油料部国防科工委后勤部四、出口许可证商品管理问:什么是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答:出口许可证制度,即外经贸部根据国家限制出口商品的宏观政策而制定的一种限制出口制度,它随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经营的情况和国家出口政策的调整而调整。外经贸部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出口宏观管理,加快对外贸易发展,参照国际惯例,报经国务院批准,于1992颁布了新的《出口商品管理暂行办法》,并将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作为该办法的重要内容。问:国家现行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发证数量和发证层次各有多少?答:自1998年4月1日起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119种,按海关现行HS商品分类表分解为625个商品编码。出口许可证发证层次为三级,第一级为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发证数量为21种);第二级为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外(发证数量为55种);第三级为省级发证机关(发证数量为43种)。问:外经贸部何时实施出口配额商品有偿招标制度?哪些是出口招标商品?答:外经贸部于1994年4月1日起试行出口配额商品有偿招标制度。1998年实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为27种(纺织品被动配额除外),具体品种是:轻重烧镁、氟石块(粉)、滑石块(粉)、石蜡、矾土、松香(脂)、羊绒、无毛绒、兔毛、人参、甘草、棉漂布、棉涤纶漂布、苎麻纱、苎麻坯布、苎麻条(球)、精干麻、大蒜、红小豆、芝麻、蜂蜜、鲜蜂王浆、甘草制品、木杆铅笔、蔺草及制品、皮制劳保手套、单缸柴油机。其中人参、轻重烧镁、羊绒、无毛绒等商品,由指定特办发证,各类外经贸企业出口上述商品,均须到指定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除指定特办发证商品外,其他配额有偿招标商品,在京的部委直属总公司,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出口许可证;地方各类外经贸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外贸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向所在地区的特办申领出口许可证。其他任何发证机关无权签发配额有偿招标商品的出口许可证。问:对招标商品的管理有贸易方式区分吗?答:凡试行配额有偿招标的出口商品,除对设限国家纺织品被动招标商品以外,无论何种贸易方式(包括来料加工),均实行全球配额招标,各海关凭外经贸部授权的发证机关签发的出口许可证查验放行。出口产品限定口岸报关管理:对轻(重)烧镁出口,限定大连、营口、鲅鱼圈、大东港、中山、青岛、天津、长春、满洲里为出口口岸,授权发证机关应按以上口岸发证,有关商检证明亦由指定报关口岸商检局办理。对日本出口板栗,限定青岛、天津、秦皇岛为出口口岸,由青岛、天津特办发证。纺织品管理:对设限国家出口实行被动配额出口许可证。设限国家:美国、加拿大、欧盟、挪威(与我国签有双边纺织品贸易协议)。为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规定:1、我国生产包括来料加工的出口纺织品均不得在标签、挂牌和包装上标示他国或地区的产地;2、向非设限国家出口纺织品时,出口企业在签合同时注明摳没跷锊坏米诘接胫泄┒ㄋ叻闹访骋仔榈墓覕字样。购买方违反合同条款,向设限国家转口的,外经贸部通报禁止国内企业与其继续进行贸易。为避免贸易纠纷,有关企业要履行协议,防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维护我国的对外信誉和经济利益。五、出口许可证的分级管理外经贸部事务局发证范围:(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出口商品许可证;(2)实行单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的各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3)国家非外贸单位(没有外贸经营权的各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下同)出运货物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的项目。2.特办发证范围:(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所联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工贸)总公司自营的出口商品许可证;(2)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签发国家各部门各类进出口企业在特办联系地区的子公司的出口配额招标商品许可证;(3)签发另有规定单位的出口商品许可证。3.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范围:(1)按外经贸部规定的发证目录(另有规定者除外)签发本地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实行双轨制计划管理的国家各部门外贸部门(工贸)总公司在该地的子公司的出口商品许可证;(2)地方非外贸单位出运货物需要办理的出口许可证项目。(3)凡指定发证机关(包括指定特办和主产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发证的商品,全国各类进出口企业一律到指定发证机关办理出口许可证。指定的主产地发证机关应根据本规定拟定所授权商品的发证办法,并报经外经贸部批准后执行。六、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1.出口商品配额当年有效(另有规定者除外),各类进出口企业应于当年12月16日前向发证机关申领次年的出口许可证。2.各发证机关可于当年12月15日起,根据外经贸部下达的下1年度预分出口配额签发下1年度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发证日期应填为下1年1月1日(不能提前使用出口),并将发证数计入下1年度的发证统计。3.从1998年4月1日起,除供港澳鲜活冷冻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仍为1个月外,其它商品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律为6个月。4.出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或未使用完部分,可在有效期内退回原发证机关,发证机关审核后退回原出口配额并删除原许可证,重新签发许可证。5.出口许可证需要跨年度使用时,发证机关可在当年将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直接打到下一年度,最迟不得超过2月底。跨年度的出口许可证不得再延期。6.当发证机关在年度交替之间调整时,原发证机关所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不再向调整后的发证机关换领,其许可证有效期最迟不能超过次年2月底。临时调整发证机关按当时规定办理。7.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证面内容,应在有效期内由原发证机关删除原许可证,重新换发出口许可证。七、不实行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商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商品。补偿贸易项下出口商品。大米、大豆、玉米、活猪、活牛、活家禽、冻牛肉、冻猪肉、冻乳猪、冻家禽、大闸蟹、栗子、茶叶、抽纱、原油、成品油、煤炭等17种商品。八、出口许可证管理范围的发证依据1、外经贸部对计划配额、主动配额(以下简称出口配额)和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商品目录以外经贸部印发的《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分级发证目录》为准),均实行全球许可证管理:(1)对实行出口配额管理的商品,发证机关凭外经贸部下达的出口配额和各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据此进行两次分配的配额数量签发出口许可证。(2)一般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军民通用化学品、重水、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出口外,发证机关凭出口企业签订的有效出口合同(下同)签发出口许可证。(3)前两款中实行配额有偿招标
本文标题:许可证商品管理和国家限制进口商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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