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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客户书为进一步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更好地为企业服务,促进涉外经济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期发布《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及附件1《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附件2《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省(市)开展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该通知的主旨是推动我国外汇管理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的举措,将大为便利贸易项下对外支付,减轻企业和银行负担。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合规企业的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办理现场核销手续;取消银行为企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的联网核查手续;外汇局对企业实行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共享,企业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外汇局利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企业为主体进行非现场核查和监测预警,针对异常交易主体进行现场核查,确定企业分类考核等级并实施分类管理。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充分体现了外汇管理理念更新和方式转变。一是实现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二是大力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手续,降低企业成本,特别是保证合规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顺畅进行;三是对企业实施分类监管,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依法处罚相关违规企业。现我行根据外汇局通知精神,现将通知要求转告如下:适用范围该通知适用于已按规定向商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单位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或其他贸易项下付款;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保税监管区域内进口单位经营非保税货物的进口付汇;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个人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法规总结名录企业分类进口付汇管理注意事项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一类进口单位¾进口单位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以及资金流向,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参考《实施细则》第三章)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¾进口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进口付汇核查信息申报。¾其他需要事前登记的情况1.付汇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付汇2.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¾其他需要事后报告的情况¾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当一致。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付汇。二类进口单位¾除遵循上述“一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管理外,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在进口到货后30日(自然日)内,还需向外汇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¾不得开立付汇期限超过90天(自然日)的远期信用证;¾不得办理异地付汇;¾单笔预付货款金额超过等值50万美元的,需提供经银行核对密押的外方银行出具的预付货款保函;三类进口单位¾除遵循上述“一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管理外,进口单位还应当事前按规定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银行应当凭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证明和相关单证为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¾除遵循上述“一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管理外,进口单位付汇前,还须参照“三类进口单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进口付汇业务登记。付汇后,参照“二类进口单位”向外汇局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提供相关单证或证明材料。1.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进口付汇2.进口项下的退汇3.列入名录三个月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4.外汇局认定的其他特殊进口付汇¾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应当按合同约定的货物装运期限,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上填写“交易性质”、“交易编码”、且确认“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及“最迟装运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按最迟一笔收汇日期填写。¾进口单位提供的资料均为正本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对汇丰客户的提示¾本通知试点地区所涉及到的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分行为:青岛分行,天津分行,武汉分行,苏州分行和济南分行。¾所有的进口单位(包括试点地区及非试点地区)在2010年1月1日之前的进口付汇业务,应于2010年7月31日之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对于逾期未核销的业务,进口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核销且无正当理由的,外汇局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做进口付汇备查处理。¾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进口付汇业务。因此,若贵公司已经获得“进口单位付汇名录”,请在2010年7月31之前到贵司所在地外汇局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外汇局将另行发布相关格式);若贵司有进口业务但尚未办理档案信息或名录登记,请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中第二章“名录管理”中第六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后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另外,若贵司进口单位名录信息发生更改或需要注销,请按照法规规定持相关文件及时到贵司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¾贵司在办理信用证开证或托收结算时,需提供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¾请贵司按《实施细则》第三章“进口付汇管理”第九款条、第十款条、第十一款条要求,在《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外付款)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上准确完整地填写交易性质、交易编码、最迟装运日期且确认“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¾外汇局在确定“二类进口单位”和“三类进口单位”前,将《考核分类通知书》(见《实施细则》附件4)以书面形式和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通知相关进口单位。如有异议,进口单位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外汇局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申述。¾针对已经获得名录且为“一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业务,外汇局实施便利化管理,进口单位可按《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直接到银行办理正常进口付汇业务,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现场进行逐笔核销手续。但是,若贵司为“二类进口单位”,“三类进口单位”或其它以下情况,须付款后向外汇局逐笔报告或付款前向外汇局逐笔登记:1.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登记手续o贵司不在名录或列为“三类进口单位”o付汇款单位与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不一致o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2.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到货后30日(自然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o不在名录o“二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另外银行不能为此类客户开立付款期限超过90天(自然日)的远期信用证开立及异地付汇业务o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等值1万美元的进口付汇o进口项下的退汇o列入名录三个月内的新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o其他需要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以上法规均从2010年5月1日起生效。请贵司速按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如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我行客户经理或客户服务代表。声明本法规介绍由汇丰中国根据2010年4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在其官方网站的最新政策整理。法规原文可通过获取。本法规介绍仅代表汇丰中国对于相关法规的理解,不代表监管机构的官方意见,仅供参考。本法规介绍不应被视为汇丰中国就其中所述法规提供的意见。任何与相关法规有关的疑问,请咨询监管机构意见。本法规介绍中所包含的总结,由汇丰银行享有版权,不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未经我行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将其全部或者任何部分予以援引、复制或者分发。商祺!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201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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