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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甸区接待人员岗位职责一、负责求助人员的接待、受理和登记工作,热情接待,文明用语规范操作。二、主动询问求助人员求助原因和求助内容,告知求助人员救助范围和条件,初步对求助人员进行甄别。三、填写《蔡甸区救助管理站受助人员登记表》,及时登记、编号。对智障人员的情况必须在表上说明。四、办理求助人员贵重物品暂存、领取手续。五、对入站的受助人员,要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防止易燃易爆、锐器、酒类、不明药物等危险物品进站。六、接听求助电话,做好电话记录,调度有关人员和车辆到现场救助,做到调度工作记录时间准确、地址清楚、处理结果明确。七、接待来访人员,提供走失人员查询、引导服务。八、办理受助人员离站销号手续。九、认真做好交接班,及时交接当日受助人员人数、材料、寄存物品等情况。十、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无故串岗脱岗。保持接待值班室环境整洁,防止救助设施损坏和丢失。蔡甸区救助管理站首问责任制第一条第一位接待来访者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第二条来访者包括:来站办事、引导、护送的同志、求助人员、寻人、查人的群众、来电来函、投诉等。第三条责任人要态度热情,细心解释,文明礼貌。第四条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务,责任人要积极予以办理。第五条不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事务,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到相应部门。第六条责任人对来访者的来电询问,能当时答复的应当及时答复,不能及时答复的,要留下联系方式,并尽快回复。对不清楚、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再给予答复。第七条责任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要确保工作落实到人、到位。禁止“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发生。第八条对违反制度的,视情节将分别处以诫勉教育、行政记过、扣发工资、停职待岗等处分。文明用语规范1、你好,你遇到什么困难,需要什么帮助?2、你需要咨询什么问题?3、你叫什么名字,户口所在地在哪里,有无可以联系的亲友?4、请你详细说明流浪经过。5、你是怎么来到这里的?6、你有什么要求?7、你刚才所讲的情况是真实的吗?8、这是《受助人员须知》和《救助人员告知书》,请你先看一下,没有意见请在告知书上签名。9、有什么地方不清楚,请跟我说。10、对不起,根据有关法规,你的情况不属于救助范围。11、请你先填好这张登记表,有不明白的地方请告诉我。12、请你进站后严格遵守本站各项管理制度。13、XXX,你好,按照有关规定,请配合工作人员对你的随身物品进行安全检查。14、对不起,根据有关规定,这是违禁物品,我们代为保管,离站后退还。15、请稍候,我通知工作人员尽快给你办理入站手续。16、手续已办好,请先在这里休息一下。工作人员“十不准”一、不准酒后上班二、不准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三、不准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四、不准敲诈、勒索、侵吞受助人员的财物。五、不准克扣受助人员的生活供应品。六、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七、不准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八、不准使用受助人员为工作人员干私活。九、不准调戏妇女。十、不准在上班时间进行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受助人员如发现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请立即举报。举报电话:69843984蔡甸区救助管理站受助人须知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实施办法》等法规的规定,制定《受助人员须知》如下:一、向救助管理站提出求助后,应当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如实提供本人的下列情况:1、姓名、年龄、性别、本人户口所在地、住所地、居民身份证或能够证明身份的其他证件。2、是否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3、流浪乞讨的原因、时间、经过;4、亲属和其他关系密切朋友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5、随身物品的情况。二、受助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站的各项规章制度,随身携带的物品,除生活必需品外,应交工作人员统一登记保管,离站时返还。凡携带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酒以及淫秽物品、管制刀具等违禁物品要主动上缴。三、受助人员自愿放弃救助要求离站的,应事先向工作人员告知,在办理离站手续后离站;未成年人及其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求离站,需经本站同意。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站将不予救助或终止救助。1、自身有能力解决食宿的;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农村五保供养的;3、拒不提供个人真实情况的;4、有明显外伤,拒不说明原因的;5、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6、一年内被本站救助三次以上的;7、故意提供虚假情况骗取救助的;8、不事先告知,擅自离站的;9、救助期限已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10、已实施基本求助,仍滞留不走的;11、打骂工作人员和其他受助人员的;12、故意损毁救助设施,盗窃公、私财物的;13、不遵守规章制度,扰乱站内秩序,影响恶劣的。武汉市市民“十不”行为规范1、不随地吐痰2、不乱倒乱扔废弃物3、不乱贴乱画4、不乱停放车辆5、不乱穿马路6、不损坏公共设施8、不损害花草树木9、不在公共场所吸烟10、不说脏话粗话蔡甸区服务管理员岗位职责一、负责受助人员的食宿安排,以及生活用品的发放,建立管理服务台帐。二、组织落实受助人员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制度。三、加强对受助人员的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活、学习秩序,要及时处理突发事件,帮助受助人员排忧解难。四、对受助人员中的病号、智障人员和少数民族,在生活上应给予必要的照顾,加强护理。五、组织、督促受助人员做好个人卫生、室内卫生和环境卫生。六、适时开启和关闭电视、电灯、热水器和饮水机,注意安全使用电器,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七、定期巡查,掌握受助人员去向及病号、智障人员的情况,做好巡视记录,对突发事件重点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及时向领导汇报。八、配合查询工作人员做好受助人员的查询核实工作。站长岗位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实施、领导救助管理工作的开展,积极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任务。二、全面负责求助管理站站纪站规,实行政务公开,规范管理。三、负责下达目标管理工作任务,并督促、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四、主持召开站长办公会和业务工作研讨会,管理日常行政事务。五、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和研究求助管理工作新情况、新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治站,加强全站干部职工队伍职业道德、职业纪律、职业作风建设。七、副站长在站长领导下,协助站长做好相关工作。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规程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救助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程。一、求助接待与甄别1、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求助人员,使用文明规范性语言。仔细询问后,要求求助人如实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求助登记表》。2、救助对象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一是自身无力解决食宿;二是无亲友投靠;三是既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又不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四是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以流浪乞讨为生存方式的人员不属于救助对象。3、求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①拒不如实提供个人情况的;②求助人身上有明显损伤,且本人拒绝说明情况的;③求助人员一年以内在同一救助单位已救助三次的。4、属于救助对象的,应当及时安排救助,并填写《湖北省城市生活舞者的流浪乞讨人员受助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工作人员要耐心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并给予书面答复。5、对公安、城管部分、社会组织和个人引导或护送到救助管理站求助的精神病人、危重病人、传染病患者,他们应先送到医疗机构救治,待病人基本治愈出院后,救助站对属于救助对象的予以救助。6、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无法提供个人情况的,应当先提供救助,在查明情况。二、救助政府、社会、家庭共同承担责任是先阶段社会救助的特征。1、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提供下列救助:⑴提供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食物;⑵提供符合基本条件的住处;⑶对在站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定点医院救治;⑷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⑸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船)凭证。凭证加盖“不准买卖”印章。2、保证受助人员一日三餐,伙食标准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根据受助人员的情况确定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救助时限的,报同级民政主管部门备案。4、受助人员种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要在生活上给予照顾,并给予必要的保护。5、受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站对已经提供的救助应当立即终止:⑴受助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个人情况骗取救助的;⑵受助人员不事先告知救助管理站而擅自离站的;⑶受助人员救助期满,无正当理由不愿离站的。三、受助人员的管理1、坚持救助与管理并重的原则,树立管理就是服务的思想,尊重受助人员的人格。既要做好受助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使他们遵纪守法、配合工作,又要对受助人员敢于管理、善于管理。2、受助人员要按救助管理站作息时间参加各类活动,救助管理实行24小时值班制,每班要配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女性受助人员由女性工作人员负责生活管理。3、受助人员必须男、女居室分开,老人、儿童居室分开,并原则上实行单人床铺。站内要有卫生间、盥洗室,有集中活动场所,有开、热水饮用。4、对其他救助对象生命安全有危害的精神病人,可以对其实行约束性管理。5、受助人员不得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其随身携带的物品交由救助站保管(生活必需品除外),在受助人员离开时归还。有条件的地方,可换上救助服装,服装印“救助”字样,以便受助人员服装洗换、消毒。6、应当保障受助人员在受助期内的人身安全和随身物品的安全。制定消防事故紧急处理预案,按消防规定配备必要消防器材。加强救助管理设施设备及车辆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排除,确保安全。7、每天清扫室内外卫生,保持整洁;受助人员进站后及时洗澡、理发、换穿清洁衣服;对受助人员就餐后的餐具及时清洗、消毒。发现有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的人员送传染病医疗机构隔离治疗。8、制定周饮食菜谱,保证饮食卫生,防止食物中毒。食堂注意清洁卫生,进餐按时有序。9、受助人员要做到:⑴在救助期间应当遵纪守法,不得辱骂、殴打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受助人员,不得破坏救助设施,不得毁坏、盗窃公私财物,不得无理取闹、扰乱救助工作秩序。⑵必须遵守救助站的作息、卫生、学习等各项规章制度。对受助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制止;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或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10、救助经费、物品的使用必须手续齐全,须有受助人、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手印)方能生效。11、救助管理站应将受助人员入站、离站、获得救助等情况的材料进行分类、整理,建立档案并妥善保管。一般受助人员档案保管期限为五年,伤亡受助人员的档案材料保管十年。四、离助(站)1、根据受助人员情况不同,离助方式有:⑴提供乘车凭证;⑵亲属寄路费返回;⑶亲属接回;⑷单位接回;⑸流出地民政部门接回;⑹流入地民政部门送回;⑺自愿离站;⑻擅自离站;⑼终止救助;⑽当地政府安置;⑾死亡。2、受助人员自愿放弃离开救助的,应当事先告知,救助单位不得限制。未成年人及其他无名氏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开救助,须经救助单位同意;未经同意擅自离开,视同放弃救助。3、对受助的残疾人、未成年人或者其他行动不便的人,救助地应当通知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接回;亲属或者所在单位久布接回的,应派人护送返回。4、对于无法查明户口所在地和住所地、也无法查清亲属和单位的,由救助主管部门提出安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及时安置。此类受助人员在站内滞留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5、对于受助人员在站内死亡的,要查明原因并做好详细记录。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医院出具死亡证明,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属于非正常死亡的,应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6、受助人员离助时,应按要求办理离助手续。五、省际省内受助人员的接送1、对于不能自行返回、久不接回的受助人员坚持属地接送相邻地区就近接送原则。2、省内跨市州的接送由市州救助站承担(咸宁市由咸安区救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