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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规章制度发布通知2009年第112号《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发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于2009年5月31日审阅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签发人: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规章制度控制表制度名称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发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制度编号CPIDB-GC-08版本签发日期下次评估时间起草人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人是否修订20092009.52010.5钱学宁王新华曾东宁程志光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解释部门中电投东北公司工程部实施及完善执行人工程部安全质量主管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发电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目的加强中电投东北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称“东北公司”)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规范项目公司的质量行为,指导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设计、监理、施工、调试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行为实行有效的规范和监督,明确各方职责,保证建设工程质量。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东北公司基本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建设过程的质量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准备,开工与施工,调试和整套启动试运行,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建设工程全过程质量活动。3总则3.1东北公司工程质量实行东北公司工程部、项目公司、参建单位三级质量管理,三级责任主体逐级负责。东北公司工程部对工程质量负有监督管理责任,项目公司对工程质量负有全面管理责任,各参建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有直接责任。3.2建设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终身负责制。项目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公司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机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项目公司主要负责人及勘测设计、施工、监理、调试等各参建单位的法人代表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3.3项目公司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GB/T19001-2000idtISO9001:2000)的要求,编制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在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3.4项目公司要建立各级、各部门、各岗位质量责任制,制定和实行质量追究制度,发生质量事故要按照责任制要求,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3.5项目公司应督促参建各方按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目标履行自己的义务。若合同中有关质量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不能通过协商达成协议,则应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履行各自的义务;没有国家、行业质量标准的,按同行公议标准履行。3.6项目公司应组织参建各方定期进行工程质量总结。项目公司应将年终工程质量总结抄送东北公司工程部。总结的内容应包括:工程项目的质量(验评)情况;主要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发生的情况、原因及处理结果;质量管理、质量监督方面的情况等。3.7项目公司必须接受并配合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的质量监督检查。3.8参建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直接向质量监督机构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工程质量问题。4管理职责4.1东北公司工程部质量管理职责东北公司工程部是东北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东北公司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指导、协调和考核,东北公司工程部的主要质量管理职责有:4.1.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并督促与指导东北公司项目公司贯彻与实施。4.1.2负责东北公司工程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制订与实施。4.1.3督促并协助东北公司建设工程项目公司建立与健全质量管理、监督体系和体系文件,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重大的质量管理问题。4.1.4负责东北公司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不定期组织东北公司建设工程的质量巡视和现场工作检查。4.1.5负责协调企业(项目公司)质量管理和政府质量监督之间的关系;配合政府质监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4.1.6组织东北公司建设工程质量工作会议和质量管理与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4.1.7负责东北公司年度工程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4.1.8组织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等质量内容的审查,质量内容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政府有关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4.1.9参加或组织公东北司建设工程的启动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4.1.10负责东北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机组达标投产的考核工作。4.1.11组织或参与东北公司建设项目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相应质量事故的通报工作。4.1.12负责优质工程项目、各单项与个人评优的推荐上报工作;负责上报与下达基本建设的质量报表、质量信息及工程(月、季、年)质量分析情况。4.2项目公司质量管理职责4.2.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东北公司工程部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4.2.2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有效的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并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适合所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实施细则。4.2.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通过招标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的供应单位。通过对投标单位进行严格的资质、业绩审查,确保承包商的质量保证能力符合要求。4.2.4在招标文件及合同文件中,明确质量标准以及合同双方的质量责任,建立相应的质量保证金制度。4.2.5负责向有关的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确保原始资料真实、准确、齐全。4.2.6负责对工程的参建各方主体及其现场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审查,监督设计、监理、施工和调试等参建单位组织落实在合同中承诺投入该工程的技术力量、设备和人力等资源。4.2.7负责督促与检查勘测、设计、施工、监理等承包商履行合同、协议和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4.2.8根据工程规模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抽检和复核承包商上报的试验数据或其他有必要核查的数据。4.2.9负责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备监理,依据委托合同和设备订货合同对设备制造过程进行监督活动。4.2.10积极配合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与巡视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向东北公司工程部、质监部门及时报告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4.2.11组织或参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按规定及时上报质量事故情况。4.2.12负责工程质量总结报表统计与上报;向东北公司工程部和政府质量监督部门报告重要阶段工程质量检查、质量控制、质量趋势等情况。4.2.13做好现场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日常质量检查、验收,对参建单位提交的重要技术文件组织进行审查,对各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进行考核、奖惩。每个合同项目完成后,及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组织或参与工程各阶段验收、竣工验收。4.2.14负责组织好资金供应,保证合同规定的工程款到位,不得因资金短缺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和影响工程质量。4.2.15按照东北公司电力工程达标投产的要求,及时组织达标自查、整改工作。4.2.16负责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与要求,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质量事故等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4.3参建单位质量管理职责项目公司应按下述指导原则对工程建设的参建各方:监理、设计、施工、调试等单位明确其质量管理工作的要求和职责,并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工程各参建单位原则上应承担以下质量管理职责:4.3.1监理单位职责4.3.1.1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监理合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项目公司对设计和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定期编写质量报告,并对所监理的设计与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4.3.1.2负责建立与健全有效的监理质量管理体系和体系文件;指派具备相应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实施监理,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只宜担任一项委托监理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工作。4.3.1.3负责签发设计单位的施工设计文件(包括施工详图),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4.3.1.4主持协调工程设计变更(超出委托权限的变更须报项目公司决定)。4.3.1.5负责审查承包(包括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负责审核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施工方案、调试方案等)、质量检验计划,并提出审查意见。4.3.1.6负责审核、确认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的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审查承包单位的竣工申请,参与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4.3.1.7负责核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质量情况。4.3.1.8调解项目公司与承包单位的合同争议、处理索赔。4.3.1.9负责对各承包单位的计量管理进行审查,应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审核工程计量的数据和原始凭证,定期抽检承包单位在线使用的有效计量器具。4.3.1.10负责检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4.3.1.11负责按照《强制性标准条文》、国家或行业验收标准,对隐蔽工程、完工项目及时验收并规范签证。4.3.1.12负责主持或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4.3.1.13负责建立、健全工程监理档案,监理档案的编制及保存应按有关规定执行。4.3.2勘测、设计单位职责4.3.2.1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4.3.2.2建立、健全勘测、设计质量管理体系、体系文件和工代制度,按规定履行设计文件的校审和核签制度,确保勘测、设计成果的正确性。4.3.2.3按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的设计标准确定工程采购合同条款和技术规范中的质量要求。4.3.2.4按合同和供图计划交付图纸,保证供图的进度和质量。4.3.2.5按有关设计规程、规范和设计合同要求,开展施工地质预报和地质资料编录工作,根据现场施工试验或开挖揭露的地质条件,做好现场跟踪设计。4.3.2.6收集施工反馈信息,检查现场地质、施工成果是否符合设计假定、设计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向项目公司或监理单位反映意见和提供技术支持。4.3.2.7进行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处理设计变更和设计事故。4.3.2.8按本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巡视工作。4.3.2.9负责建立健全设计文件和图纸的档案。4.3.3施工单位职责4.3.3.1建立、健全项目施工质量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制度,明确项目质量责任制。4.3.3.2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明确保证质量的技术措施,并在工程开工前制定详细的专业施工方案及作业指导书;负责工程项目质量计划的编制、实施及纠正。4.3.3.3建立、健全质量知识培训制度,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质量知识培训,未经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特殊技术工种应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并报监理单位备案。4.3.3.4对分包单位及使用的临时工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其承担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4.3.3.5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设计图纸有差错的,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4.3.3.6负责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并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4.3.3.7负责按“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循环工作方法和有关规定组织内部的质量检查验收工作。4.3.3.8负责定期向项目公司和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和各阶段的质量状况。4.3.3.9负责按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参加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和处理、工程验收工作,支持和配合工程质监巡视工作。4.3.3.10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进行返工或返修,并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合同的有关规定,在建设工程竣工后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4.3.3.11所承担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应及时向项目公司、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并保护现场,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和认真进行事故处理,不得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4.3.3.12负责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档案,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4.3.4调试单位职责4.3.4.1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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