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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建筑工程系列规划教材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析主讲:李卫东前言建筑工程质量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息息相关,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筑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1997年11月1日我国第一部《建筑法》颁布实施,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又颁布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随着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建筑业也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现代工程项目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设项目工程更加复杂。虽然目前建筑工程管理和建筑技术有了很大进步,工程质量有明显提高,但工程质量通病还普遍存在,工程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了解工程质量通病及事故的发生原因,掌握处理方法及预防措施,对于工程技术人员显得尤为重要。第一章概述建筑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勘察文件及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使用、耐久及经济美观、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即工程实体的质量。由于建筑产品的特点可以知道,其质量蕴含于整个工程产品的形成过程中,要经过规划、勘察设计、建设实施、投入生产或使用几个阶段,每一阶段都有国家标准的严格要求。我国建筑工程质量的现状是:代表性工程质量均达到了国际标准,但总体水平仍然偏低,工程合格率低,“劣质工程”不少,倒塌事故屡屡发生,质量通病普遍存在。第一节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处理原则一、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分类1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概念确定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可从设计和施工两方面考虑。我国《建筑结构设计统一标准》规定,建筑的结构必须满足下列各项功能的要求:1)能承受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3)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4)在偶然事件发生时及发生后,仍能保持必须的整体稳定性。“建筑工程质量缺陷”指建筑工程中经常发生的普遍存在的一些工程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缺陷不同于质量事故,但是质量事故开始时往往表现为一般质量缺陷而被忽视。随着建筑物的使用或时间推移,质量缺陷逐渐发展,就可能演变成事故。2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1)依据事故发生的阶段划分可分为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改建扩建中发生的事故。(2)依据事故发生的部位划分可分为地基基础事故、主体结构事故、装修工程事故等。(3)依据结构类型划分可分为砌体结构事故、混凝土结构事故、钢结构事故、组合结构事故。(4)依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可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一般事故是指:补救当中经济损失一次在1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者人员重伤2人以下,且无人员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机械设备毁坏、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现象如下: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超过规范规定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倾斜、结构开裂、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结构安全和建筑物使用寿命,造成不可补救的永久缺陷者;影响建筑设备及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如漏雨、变形过大、隔音隔热效果不好等),造成永久性缺陷者;一次性返工达到一定数额者。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以下四个等级:1)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为一级重大事故。2)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为二级重大事故。3)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为三级重大事故。4)死亡2人以下;或重伤3人以上,1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为四级重大事故。二、工程质量事故的一般原因1违背基本建设顺序2工程地质勘察失误或地基处理失误3设计问题4施工过程中的问题5自然条件影响6建筑物使用不当三、建筑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及程序《建筑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的市、县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监察、劳动部门报告,并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负责进行。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处理程序应按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要求进行。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察验收→结论若处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事故处理设计及施工直至合格。第二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资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格。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二、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一)单位工程的划分1)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及构筑物为一个单位工程。2)建筑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二)分部工程的划分1)分部工程的划分应按专业性质、建筑部位确定。2)当分部工程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等划分为若干字部分工程。(三)分项工程的划分分项工程应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等进行划分。分项工程可有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组成。三、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标准(一)检验批质量验收标准1)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质量抽样检验合格。2)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验记录。(二)分项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三)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4)观感质量验收要符合要求。(四)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要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要完整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5)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四、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与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4)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5)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上述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6)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7)单位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五、常用质量检验方法当建筑物发生质量事故后,为了正确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为事故鉴定提供客观的技术依据,同时为建筑结构的修复、加固提供可靠的保证,通常有必要对发生事故的结构或构件进行检测。检测内容通常包括:外观检查;强度检测;内部缺陷检测和化学分析等。外观检查包括:构件的平直度、偏离轴线的差值、尺寸标准度、表面缺陷。强度检测及内部缺陷检测通常包括材料强度、构件承载力、钢筋配置情况等。常用的检测方法有:回弹法(表面硬度法)、拔出发、超声波法、冲击反射波法和红外线法等。1-1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原因有几个方面?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本文标题:01工程质量事故分析第一章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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