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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宣贯培训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SHANXICONSTRUCTIONENGINEERING(GROUP)CO.SHANXICONSTRUCTIONENGINEERING(GROUP)CO.主要内容•1规范修订简介•2总则及基本规定•3主体结构防水工程•8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规范修订简介•1.1规范的演变过程•1.2规范的修订过程•1.3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1规范的演变过程1956年,原国家建设委员会批准了《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1961年至1963年间,原建筑工程部会同冶金工业部、化学工业部和第一、二、三机械工业部,共同对《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暂行技术规范》第七篇“屋面和隔绝工程“进行了修订1.1规范的演变过程1972年,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委托原陕西省建委会同有关单位对《屋面和防水隔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6-66进行审查再版1979年,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委托原山西省建工局会同有关单位,对《屋面和防水隔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16-66(修订本)进行全面修订1.1规范的演变过程•1998年3月26日,由原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召集《地下防水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8-83和《地下防水工程技术规范》GBJ108-87修订协调会议,决定把上述两本规范统一修订成《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1998年4月27日建设部发文(建标【1998】94号)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列入1998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2002年完成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02山西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1《规范》的历史演变1.2规范的修订过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文件,要求对《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进行修订。•主编单位于2008年3月在太原市召开第一次修订工作会议,会上成立了规范修订组,确定了本规范修订目次、内容和计划1.2规范的修订过程•2009年3月完成初稿;2009年4月在泉州市召开第二次修订工作会议,会上对初稿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于2009年6月完成征求意见稿•主编单位除在建设网站公开征求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意见外,还采用有针对性地邀请专家提意见,2009年8月在昆明市召开第三次修订工作会议,完成送审稿。1.3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3.1规范的名称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对建筑工程质量应指施工质量,设计质量不应包括在内。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订有关建筑防水设计的通用标准,而现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适用于地下工程防水的设计和施工。为此,本规范仍保留《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名称。1.3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3.2规范基本框架•本规范共有9章及4个附录,正文344条,附录45条。其中强制性条文为第4.1.16、4.4.8、5.2.3、5.3.4、7.2.12,共5条。•本规范的主要内容:总则;术语;基本规定;主体结构防水工程;细部构造防水工程;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排水工程;注浆工程;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1.3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1)总则中明确了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增加了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有关要求;增加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与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的规定。•(2)术语中列出了现行标准中尚无统一规定且需要本规范中给出确切定义的术语12条。1.3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3)基本规定强调了:1)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相应的防水标准;2)主体结构和细部构造的防水设防要求;3)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持证上岗的规定;4)防水材料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出具;5)把好材料进场验收关;6)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和抽样检验数量。1.3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4)主体结构防水工程强调了:1)防水混凝土的耐久性;2)防水砂浆的粘结性和抗渗性;3)防水卷材接缝的粘结质量;4)涂料防水层的厚度。•(5)细部构造防水工程适用于施工缝、变形缝、后浇带、穿墙管、埋设件、预留通道接头、桩头、孔口、坑、池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1.3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6)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工程适用于锚喷支护、地下连续墙、盾构隧道、沉井和逆筑结构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7)排水工程适用于渗排水及盲沟排水、隧道排水及坑道排水、塑料排水板排水等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8)注浆工程适用于预注浆及后注浆、结构裂缝注浆分项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1.3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9)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强调了:1)施工质量验收的程序和组织;2)检验批及分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的合格判定;3)地下防水工程竣工和记录资料;4)隐蔽工程验收;5)观感质量检查;6)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1.3.3规范中重点内容•(1)材料进场检验•防水材料进场验收包括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进场检验报告。进场材料应按抽样检验和见证取样送样检验,抽样数量及检验项目应按本规范附录B执行。•(2)防水等级标准•本规范对防水等级标准划分四级,并规定了工程设计相应防水等级的渗漏水量。本规范附录C《地下工程渗漏水调查与检测》,为地下工程防水功能检验提供了依据。1.3.3规范中重点内容•(3)防水卷材粘结质量•本规范规定防水卷材施工前必须对卷材与胶粘剂或胶粘带做剪切性能和剥离性能基本试验,保证防水卷材接缝的粘结质量。本规范附录D列出了胶粘剂及胶粘带的剪切强度和剥离强度的试验方法。1.3.3规范中重点内容•(4)混凝土配制•防水混凝土是地下工程防水的重要设防。随着混凝土耐久性的提高。本规范规定了水泥品种、胶凝材料和水泥用量、水胶比、灰砂比等要求;混凝土拌制过程中除保留原规范对原材料计量控制和入模坍落度规定外,还增加了泵送混凝土的坍落度控制,方便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实际使用。后浇带采用的补偿收缩混凝土除保留原规范对抗压强度和抗渗性能的规定外,增加了掺膨胀剂的补偿收缩混凝土必须满足设计限制膨胀率的要求。1.3.3规范中重点内容•(5)防水材料的选用•本规范在主体结构或衬砌结构中增加了膨润土防水材料,并强调膨润土颗粒应采用钠基膨润土;水泥砂浆防水层取消传统普通水泥砂浆五层做法,并强调防水砂浆的性能指标;在施工缝、后浇带等细部构造中增加了预埋注浆管、遇水膨胀止水胶和水泥基渗透结晶防水涂料;在排水工程中增加了塑料排水板应用;本规范对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止水密封材料等防水材料都提出了明确的性能指标供选用。同时对防水涂料、沥青基层处理剂、聚合物乳液等材料进行有害物质含量限制。1.3.3规范中重点内容•(6)工程细部构造全数检查•地下工程细部构造是渗漏水的关键部位,本规范强调细部构造应分别按分项工程检验批进行全数检查,并对构造防水和材料防水作出明确规定。细部构造质量验收时除外观检查外,还应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1.3.3规范中重点内容•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规定:地下防水工程是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一个子分部工程。本规范将主体结构防水、细部构造防水、特殊施工法结构防水、排水和注浆等工程,按不同的材料、部位等划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每个分项工程又按施工缝或变形缝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检验批。1.3.3规范中重点内容•检验批是工程质量检验的最小单元,检验批的合格判定:(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80%以上检测点合格,其余不得有影响使用功能的缺陷。对有允许偏差的检验项目,其最大偏差不得超过本规范规定允许偏差的1.5倍;(3)施工具有明确的操作依据和完整的质量检查记录。•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1.3.3规范中重点内容•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子分部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地下工程渗漏水检测应符合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要求;(4)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本规范对分项工程检验批的抽样检验数量和主控项目、一般项目以及工程隐蔽验收内容和工程观感质量都作了明确规定。1.3.3规范中重点内容•(8)地下工程渗漏水治理•地下工程完工应及时回填土,待地下水位上升并稳定后,即对地下工程主体结构或衬砌结构进行渗漏水调查和检测,若背水面顶板或拱顶、侧墙和底板渗漏水量超过本规范防水等级标准规定时,应对结构进行堵漏防渗处理,处理后可进行二次验收。本规范还对结构裂缝注浆作出了具体规定。2总则及基本规定•2.1适用范围•2.2基本规定2.1适用范围•2.1.1本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房屋建筑、市政隧道、防护工程、地下铁道等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房屋建筑地下工程是指住宅建筑、公共建筑、文教建筑、商业建筑、旅游建筑、交通建筑和各类工业建筑等地下室结构和基础;如:医院、旅馆、商场、影剧院、洞库、电站、生产车间等。2.1适用范围•市政隧道是指修建在城市地下用作敷设各种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的隧道,以及城市公路隧道、城市人行隧道等工程。如:城市共用沟、城市公路隧道、人行过街道、水工涵管等。•防护工程是指为战时防护要求而修建的国防和人防工程,如人员掩蔽工事、作战指挥部、军用地下工厂和仓库等工程,有一些地下商业街、地下车库、地下影剧院也可用于战时的人民防空工事。•地下铁道是指城市地铁车站和连接各车站区间隧道。如:城市地铁区间隧道、地下铁的车站等。2.1适用范围•2.1.2与其他标准及规范的关系•(1)本规范与《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的关系由于我国目前尚未制订有关建筑防水设计的通用标准,而现行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与《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8-2011是配套使用,紧密关联的。2.1适用范围•(2)本规范与其他标准及规范的关系•本规范修订时引用的标准有12本•本规范修订时参考有关标准有11本•在规范修订时,相关技术指标尽可能地与其他相关标准规范相一致;有关的条文及条文说明尽可能保持一致;即便如此,若本规范与其他标准、规范仍存在技术指标不一致的地方,需在执行过程中给予协调解决。2.2基本规定•2.1.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规范第3.0.1条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标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共分为4级)2.1.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防水等级防水标准一级不允许渗水,结构表面无湿渍二级不允许漏水,结构表面可有少量湿渍;房屋建筑地下工程: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包括顶板、墙面、地面)的1/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2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1m2;其他地下工程:总湿渍面积不应大于总防水面积的2/1000;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湿渍不超过3处,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2m2;其中,隧道工程还要求平均渗水量不大于0.05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渗水量不大于0.15L/(m2·d)三级有少量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漏水或湿渍点数不超过7处,单个漏水点的最大漏水量不大于2.5L/d,单个湿渍的最大面积不大于0.3m2四级有漏水点,不得有线流和漏泥砂;整个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于2L/(m2·d);任意100m2防水面积上的平均漏水量不大于4L/(m2·d)2.1.1地下工程防水等级标准防水等级适用范围应用工程类别一级人员长期停留的场所;因有少量湿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严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危及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极重要的战备工程、地铁车站办公用房;档案库、文物库;配电间、地下铁道车站顶部;战备指挥工程等二级人员经常活动的场所;在有少量湿渍的情况下不会使物品变质、失效的贮物场所及基本不影响设备正常运转和工程安全运营的部位;重
本文标题:《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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