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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行政诉讼证据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第二节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本章导语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行政诉讼证据有个系统全面的认识和把握,可以熟练掌握和运用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和举证责任。本章导语本章教学要求:从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点出发,介绍行政诉讼证据的分类、特点以及证明标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介绍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分类、证明责任、举证时限以及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力和义务。本章导语本章教学重点:行政诉讼证据形式的分类及其特点、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举证与证明责任、举证期限、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力与义务本章教学难点:行政诉讼证据分类、行政诉讼证明标准、非法证据排除、举证与证明责任、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力与义务第一节行政诉讼证据概述行政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行政诉讼证据是经合法收集的,在行政诉讼中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并表现为一定证据形式的事实材料。行政诉讼证据特点:第一,证明对象的特殊性。第二,行政诉讼证据来源的特殊性。第三,范围的广泛性和表现形式的多样性。行政诉讼证据形式的分类及其特点1书证书证是记载或表达人们思想或行为,以其内容或含义证明案件事实的文字、符号、图画等材料。2物证物证是指以物品的外形、质量、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如走私物品、查禁物品等。3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运用录音、录像等科学技术手段记录下来的与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材料。4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形成的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的客观资料。行政诉讼证据形式的分类及其特点5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非本案诉讼相对人对待证案件事实的陈述。由于我国法律规范并没有排除传闻证据,所以证人包括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人,证人既可以陈述目睹的事实,也可转述耳闻的事实。6相对人陈述相对人陈述是指相对人在诉讼中向人民法院所作的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7鉴定意见鉴定意见是指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运用专业技术对案件事实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8勘验笔录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将双方争议的现场或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测量、绘图、拍照,并将情况和结果如实记录下来而制作的笔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规范行为当场处罚或者其他情况当场处理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非法证据排除(一)行政诉讼证明标准证明标准又称证明度,即相对人就其主张证明到何种程度才能使法院确信案件事实真实存在。行政诉讼证明标准与非法证据排除(二)非法证据排除1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从《证据规定》第58条的规定来看,行政诉讼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二是采用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证据。这两个标准在逻辑关系上属于选择关系,而非并列关系。也就是说,只要具备其中一项就构成违法证据,应被排除。2非法证据不能作为行政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根据的理由:(1)行政程序合法性原则的要求;(2)证据合法性的要求3应认定为非法证据的情形:(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第二节行政诉讼举证责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分类(一)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对行政诉讼举证责任有如下几种理解:1举证责任是一种义务。2举证责任是一种制度。3举证责任是风险责任。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概念及分类(二)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的分类从主体角度:被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从诉讼性质:一般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从行为领域:行政作为的举证责任、行政不作为的举证责任;受益行政的举证责任、损益行政的举证责任举证与证明责任(一)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理由:(1)行政诉讼性质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2)依法行政原则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3)举证能力的优势要求行政主体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范围:(1)被告对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2)被告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3)被告需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和依据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与证明责任(二)原告的证明责任起诉人的初步证明责任:在提起诉讼时起诉是否具有事实根据,应当由起诉人证明。原告对特定事项的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2)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过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及损失数额大小的事实。举证时限(一)被告的举证期限一般规定:新《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补充规定:(1)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2)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了其在行政处理程序中没有提出的理由或者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被告可以补充证据;举证时限(二)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限1举证的期限。原告和第三人一般应在开庭审理前举证。2延期提供证据规则。原告和第三人延期提供证据需要正当理由,如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被告的阻扰等,可以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即是说决定权在人民法院,如果未经准许则不可延期提供。3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是放弃举证权利。举证责任是一种风险义务,指向特定的法律后果;不在法定的期限内举证,则自然有不利后果。法院收集证据的权力与义务(一)法院依职权主动调取证据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但不得为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调取被告作出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二)法院依申请调取证据1申请的主体。申请的主体只能是原告或第三人。2申请的条件。只有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3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原告或第三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必须是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案件直接相关的。思考题1.试述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法理。2.试述被告的举证范围与期限。3.原告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有哪些?4.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谢谢
本文标题:19-第十九章-《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马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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