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理论/案例 > 公基笔记-法律常识-宪法
公基笔记-法律常识-宪法宪法2018第五次宪法修正案新时代中特社理论和谐美丽致力于复兴的爱国者平等团结互助和谐核心价值观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产党的领导是最本质的特征就职要宣誓主席任期不限增加监察委增人大产生监察机关增人大常委监督监察委人大选举罢免监察委主任常委会任免副主任委员法制改为法治人权生存权发展权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选举权原则普遍:年满18、中国公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平等:每一个选民只在一个地方有一个选举权,同票同权秘密:无记名投票直接间接县为界:双过半特别行政区自治权行政管理立法权司法权财政发行货币全国人大制定修改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对香港基本法有解释权,有备案权,只能发回不能撤销国务院负责特区防务外交任命行政长官澳门检察院检察长民族区域自治自治区组织自治机关两个人大政府不包括常委会自治地方三个区州县地方一把手必须是少数民族常委主任副主任必须有一个自主权利民族立法权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批准财政经济自主权文化语言自主权组织公安部队:必须经国务院批准少数民族干部优先任用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存公有制是基础对非公态度鼓励支持引导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国家专有:城市土地,水流,矿产集体专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基层群众自治村委会:与乡政府的关系指导和协助的关系村民核心内容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居委会公民基本权利平等权司法平等守法平等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被选举权:最基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担任国家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批评建议控告检举申诉宗教信仰自由信与不信选择宗教传教受教育权人身自由经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人民法院批准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权利分类生命权公民肉体不受非法侵犯非法限制搜查拘留逮捕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姓名权(法人是名称权)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以盈利为目的或恶意毁损名誉权:造谣生事隐私权:住宅权不受非法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安和检察机关可查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劳动权休息权:劳动者有获得物质帮助权:年老疾病丧失劳动能力文化权利和自由国家机构立法机关全国人大职权(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罢免(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三)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五)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六)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和地方人大常委是监督关系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请,任免国家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三)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四)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五)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六)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七)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中国人民共和国主席国务院以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军委主席没任期限制)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家监察委国务院(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委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委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委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人大代表提交议案一个团或30人提出质询和询问一个团或30人刑事豁免权调离区域自行终止代表权人大会开支国库国家主席国家元首(人大常委也能行使)采取主席令公布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授予荣誉权监察委与下级领导被领导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地方对权力机关和上级负责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任期总结不超过两届全国人大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最高法院长最高检检察长国监委主任法院四级两审终审制上下级监督关系检察院上下级领导关系
本文标题:公基笔记-法律常识-宪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467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