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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积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我院开展“检调对接”工作的主要做法成效及对策建议基层是矛盾纠纷的多发易发环节,民事纠纷、人身损害、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诱因。为进一步畅通群诉求渠道、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我院以进一步深化“检调对接”工作为着力点,创新成立了控申举报涉检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下称“中心”),自觉将检察工作融入到全县“大调解”工作格局,以检察职能作用的发挥尽力化解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主要做法及成效一、加强领导,细分责任,认真落实“十大机制”(一)文明服务制。“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实行文明服务、微笑服务。全天着装挂牌上班,全天候“开门服务”,自觉接受来访群众的监督。在“中心”办公地点安装监控系统,全方位监控“中心”工作运作情况,切实保护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中心”工作人员言行举止,以阳光透明的服务增强与人民群众的亲和力。若有工作状态不佳,言行举止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将对直接责任人问责。(二)首问责任制。坚持“谁首问,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负责接待调处的人员就是首办责任者,对检察机关管辖的信访案件,保证件件进入首办程序,及时办理;对依法受理的各种案件登记清楚、调查翔实,对整个案件跟踪、问效,负责到底,保证办案质量;对不属检察机关管辖的,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督促及时解决、及时答复反馈,将群众控告申诉的问题彻底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避免当事人反复上访、久诉不息,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三)限时办结制。对确属管辖范围内案件,各业务部门自收到“中心”移送的案件材料或案件线索后,按有关要求办结及答复,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中心”。不能办结的必须说明原因。(四)分级负责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对来访群众反映的问题,按照“中心”工作流程图的规定,能当场处理的务必当场处理;不能当场处理的,及时依次送至案件承办人、业务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检察长、检察长解决;确属不易解决的,启动“大调解”机制;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务,及时通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解决。(五)信息管理制。专人负责,切实加强举报线索管理。对受理的举报材料或信件,一律由“中心”专人拆阅,逐案登记,认真审查,填写《案件线索登记表》。妥善保管举报或移送的案件材料,未经检察长同意,不得私自拆阅、摘抄、复印、传阅举报材料或信件、翻阅举报登记簿及表册,严防泄密或遗失;对重大举报,要立即送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批示;对口头或电话举报,要制作成举报笔录,及时向分管副检察长或检察长汇报。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举报材料和信件,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透露举报内容,不得随意将举报材料转给其他机关处理,更不准隐瞒、销毁举报材料。(六)督办追究制。信访案件当事人之间积累的矛盾一般较深,处理起来难度较大。为促进案件的快速办结,我院由中心牵头,要求各承办科室实行领导包案制,认真对案件进行复查,研究出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措施,确保高质量办结每件案件。对每起案件坚持“不查清问题不放过、不纠正错误不放过、不追究责任不放过”,严格责任追究。(七)案件回访制。认真落实案件回访制度。对办结后的信访案件,将处理意见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告知当事人,对有疑问的,坚持先回访后结案,保证案件的办理质量。(八)责任倒查制。对来信来访案件规范责任倒查,增强接访干警责任意识。对办错案、瑕疵案或作风粗暴、态度不好引发群众上访的,倒查办案干警责任;对群众反映问题推诿扯皮、久拖不办造成重复上访的,倒查包案领导和办案干警的责任;对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九)核查核考制。为确保办案准确、优质、高效,我院对案件实行核查核考制。在案件侦查终结前,核查追诉时效;根据犯罪嫌疑人身份,核查主体资格;根据工作岗位,核查工作职责;根据犯罪事实,核查各类证据;根据犯罪结果,核查立案标准。将办案效果与干警的工作业绩挂钩,与年终考评、评优评先、晋职晋级挂钩,增强干警办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中心”还负责对各业务部门报备的案件信息资料进行统一登记管理,分类整理和储存,便于人民群众法律政策咨询和涉检案件信息查询;负责提醒和督促各业务部门按照规定报备案件信息资料,并对办案人员行使检察权的情况进行监督。群众来访需查阅本院所办案件的信息资料,需由案件信息咨询查询室工作人员在电子资料库中查阅后告知,无关人员不得擅自处理和查看电子资料库中的资料。(十)风险评估制。风险评估,做到涉检矛盾纠纷提前预警。“中心”对管辖内的来信来访,及时会同对口业务部门做出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风险评估,制定好处置预案;对非管辖的来信来访,做好法律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并告知当事人去向,同时告知有管辖权的单位。各业务科室对受理的每一起案件,在给“中心”报备案件信息的同时,要对该案可能引发矛盾纠纷的进行风险评估;对存在风险的,由“中心”配合办案部门制定好处置预案,使涉检矛盾纠纷早发现、早预警。二、规范管理,细化过程,严格执行“九大程序”(一)登记程序。“中心”对群众控告、申诉、举报的案件线索、案件信息资料以及各业务部门报送的案件信息资料进行集中统一的登记管理。(二)分流程序。按照人民检察院管辖内申诉、人民检察院管辖内举报、非人民检察院管辖、交办案件、通过查询信息库可直接答复等五种情形进行分流。(三)管辖内申诉案件处理程序。对人民检察院管辖内申诉的案件信息,由“中心”分流给相关内设业务部门,承办部门办理将办理结果回复申诉人并同时反馈至“中心”。(四)管辖内举报案件处理程序。对人民检察院管辖内举报的案件信息,经“中心”初核后决定不立案的信息资料直接存储在信息资料库中,以便查阅或回复举报人(申诉人),经“中心”初核后可立案的交由本院自侦部门立案侦查,本院自侦部门及时向“中心”反馈案件侦办情况,由“中心”回复举报人(申诉人)。(五)交办案件处理程序。对交办案件,按交办案件处理程序,由“中心”以本院的名义上报查办结果,同时回复举报人(申诉人)。(六)非管辖案件处理程序。对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信息,经分管领导审批后及时与有管辖权的单位联系,并向举报人(申诉人)告知去向。(七)信息咨询查询服务程序。对通过查询信息库可以直接答复的案件信息,由“中心”工作人员直接答复。(八)涉检矛盾纠纷调处程序。针对可能引发矛盾纠纷或存在矛盾纠纷隐患的来访群众、案件当事人或亲属,心理疏导室及时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沟通,将涉检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九)对接“大调解”机制程序。对承办案件的业务部门或涉检矛盾纠纷调处室不能处理的涉检案件矛盾纠纷,或检察环节已依法依规调处结案,但当事人确有困难,人民检察院又无力解决的,充分依托“大调解”机制这一平台,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与政府职能部门的配合,做到有情况及时通报,有线索及时转办,有问题共同应对,有矛盾共同调处,有措施共同落实,搭建横向联系、纵向沟通、多方联动的信访工作格局,以畅通信访信息渠道,加快线索查办流程,使群众反映的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三、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积极推行阳光检察(一)积极推行阳光检察,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中心”共向社会各界公布十一项内容。一是人民检察院的性质、任务和职权,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工作职能;二是人民检察院司法活动的法律依据;三是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规程和要求;四是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等;五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六是人民检察院受理举报、控告、申诉和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七是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办案纪律规定;八是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控告途径、方法;九是本院办理的可公开的部分案件信息;十是以“中心”为阵地,向来访群众宣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十一是宣传检察工作和队伍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扩大检察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群众知晓度。(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妥善处理涉检诉求。一是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如对曹某被猥亵一案多方协调司法救助,使其能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深刻理解检察机关执法为民的本质属性。二是认真做好申诉人的息诉服判工作。如对郭某刑事申诉案反复调卷审查,通过询问申诉人,并对其进行耐心细致的释法析理,使这一申诉案件得以较好较快地平息。三是慎重处理反复、多重举报案件线索。如对杨某任职期间存在经济问题联名检举案(案情不实),中心工作人员热情接待举报人,在讲明法律、政策的同时,对杨的不良作风进行了批评、教育,督促其妥善解决部分举报人所关心的个人待遇问题,化解了举报人心中的怨气。截止目前,“中心”共接待群众来访23人次,接收群众来信35件次,接受群众法律政策咨询、查询16人次,办理刑事申诉案件2件,初查线索11件。由于长期重视涉检矛盾纠纷化解工作,我院连续九年保持了涉检“零上访”成果,无一人到市、省、进京涉检上访,促进了我县社会大局稳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一、问题原因(一)调解队伍素质亟待提高。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不断加快,改革力度不断增强,社会矛盾纠纷也呈现多元化、复杂化的态势,面对复杂、疑难纠纷往往显得力不从心,影响了纠纷的调处质量,从而客观上要求不断提高调解队伍整体素质。(二)“检调对接”咨询形式单一。检调对接工作开展时间不长、咨询受理只有电话来访、信件来访及来院反映三种方式,需要从邮件来访、网络问答、网络在线咨询等方面拓展咨询渠道,以提高咨询效率。(三)纠纷解决方式单一。我国矛盾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协商和解、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几种。调解成本最低,诉讼则成本最高,诉讼具有费时、费力、费钱且对抗性强等弊端,调解具有简洁、便民、经济、及时和快捷等优势,应大力宣传运用调解方式来解决矛盾纠纷。二、对策建议(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通过电视、报纸和网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更新人民群众纠纷解决理念,纠正对诉讼和司法的过度依赖,进一步确立纠纷调解解决的理性思维。例如可在电视台开辟《法制讲堂》等专题栏目,及时报道调解成功、优秀案例,增强人们对“检调对接”工作的了解,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方向,树立“检调对接”工作在群众中的影响力,强化调解意识,确立和巩固调解解决纠纷的最先权力和优先地位,推动“检调对接”工作的创新发展。(二)提升调解队伍整体素质。要加大对调解干警的教育培训力度,通过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考聘部分调解方面专业高校优秀毕业生到调解岗位工作,实现“检调对接”工作专业化;实施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机制,推行持证上岗、资格认证、等级调解员等制度,激发调处队伍的活力;建立绩效管理和考评奖励的机制,调动调解人员主动发现纠纷、靠前调处纠纷的积极性,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需要。(三)完善司法救助管理机制。对需要及时救助的社会问题、信访问题落实有关管理工作。可以考虑在财政支持、社会捐助、其他基金赞助等方式的基础上设立“爱心救助基金”、“信访救助基金”、“案件执行救助基金”、“社会应急救助基金”等专项救助基金,为有效解决诉求难、执行难、救助难的社会矛盾纠纷发挥积极作用。
本文标题:我院积极畅通群众诉求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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