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工程监理 >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目录一、概述二、依法监督管理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及监督程序四、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控制有关规定一、概述■质量监督交底的目的■本工程项目监督计划■质量监督交底的目的●在管理方面,使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政策法规规定的底线明确——质量监督的基本程序清楚——规范性常规要求心中有数●在质量方面,使建设单位与参建单位——关键部位心中有底——过程控制规范有序——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本工程项目监督计划《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监督人员安排●监督范围●监督人员的主要职责和权力●分阶段监督工作计划及要求——工程开工前——工程施工阶段——工程交工验收阶段——工程竣工验收阶段●其它事项二、依法监督管理■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行政执法■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3条)●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4条)●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8条)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任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0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3条)■公路工程质量管理(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实行质量终身负责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本单位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单位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对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的责任---具体工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严禁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将承接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转包,严格控制公路工程的分包---工程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且不得二次分包---设计和监理合同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施工合同分包必须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分包单位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质量管理---按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主动接受质监机构对其质量标准体系的监督检查。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主动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程完工后,应由质监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开工前应组织施工图设计审查和设计交底;施工中应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工程完工后应及时组织交工验收,并做好竣工验收的准备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设计单位质量管理---建立健全项目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浙交[2001]516号)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严格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确保设计深度与质量,严格设计变更,确保设计变更后的设计质量---设计代表必须到位---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对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公路工程项目设计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代表处或派驻设计代表;工程完工后应对工程质量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评价意见●施工单位质量管理----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横向到位、纵向到底、控制有效”的质量自检体系--质检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质检人员必须到位质检责任必须明确质检制度必须落实----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浙交[2001]516号)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严格按工程设计图和施工技术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格履行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不得转包和违反分包所承揽的本工程的项目施工任务----及时建立工地施工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备,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标定与计量认证----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技术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等有关规定做好原材料材质检验;对进入本工程的常用产品(成品或半成品)必须按规定进行独立抽检----各分项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施工过程中的抽样试验以及工序、单位工程完工后的检验必须及时、真实,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施工原始记录、试验数据、分项工程自检数据等质保资料的填写必须及时、规范,内容真实●监理单位质量管理----建立健全监理质量保证体系;建立监理工作质量管理制度;落实监理岗位责任制----严格按施工监理合同的要求,向施工现场派驻相应的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换----监理人员必须按严格规定持证上岗,责任明确、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严格规定搞好驻地办的建设(具体详见《关于规范驻地办“三牌一上墙”的通知》浙交监[2000]088号)----按《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负责制若干规定(浙交[2001]516号)签署工程质量责任合同,严格执行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格履行监理合同,监督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实施----及时建立工地监理临时试验室,按要求配备相应的人员与设备,试验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仪器设备按规定进行标定与计量认证----严格按要求进行试验抽检和工序抽检----认真审查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审查施工工艺、特殊技术措施和特殊工艺;审查设计变更,纠正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承包合同等施工行为----按规定提交齐全、系统的监理资料,并督促施工单位做好内业资料■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受省交通运输厅委托,行使全省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人员持证持双证: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交通部颁发的《交通行政执法证》●行政处罚定义行政执法主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但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实行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类型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清楚,情节简单轻微,可当场完成处罚,作出警告或对个人处以50元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行政执法主体对事实比较复杂或者情节比较严重的行为给予法定的较重的行政处罚时所适用的程序。●处罚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罚则(有关质量监督方面的摘录)—对于建设单位─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未按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组织竣工(按新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应理解为交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它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未按照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于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有上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它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它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的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未对建筑材料、建筑配构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不履行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罚款上交国库——公示处罚:向公司通报或有关媒介公布三、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及监督程序(一)、公路工程质量鉴定交工验收阶段:项目法人方、质量监督机构方双方同时进行■项目法人方●工程质量的评定:由监理评定,项目法人审定●工程质量评定采用的标准:《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F80/1-2004)●工程质量评定的依据:监理单位根据独立抽检资料(当监理按规定完成的独立抽检资料不能满足评定要求时,可以采用经监理确认的施工自检资料)●工程质量等级:合格和不合格(≥75分为合格,75分为不合格)■质量监督机构方●组织交工质量检测:按《浙江省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施细则》(浙【2004】517号)执行●交工质量检测三大内容: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内业资料审查下面分述交工质量检测三大内容:——实体检测详见附后:《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实体检测项目表》单位工程分部工程类别抽查项目权值备注权值路基工程路基土石方压实度3双车道每处1点,每公里不少于1处3弯沉3双车道每公里80点边坡*1每处两侧各测两个坡面,边坡每公里不少于1处排水工程断面尺寸1每处抽两个断面,每公里2-3处1铺砌厚度3每合同段开挖检查5-10个断面小桥砼强度3每座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10个测区,不同构件应全面考虑2主要结构尺寸1每座抽10-20个,包括桥长、桥宽、立柱直径、立柱竖直度等涵洞结构尺寸2每道5-10个,包括涵长、涵宽等1流水面高程1每道2-3点支挡工程砼强度3每处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10个测区2断面尺寸3每处开挖检查1个断面,每种类型不少于1处表面平整度1每处测3尺,每种类型不少于1处路面工程路面面层沥青路面压实度3每处1点,每公里不少于1处3沥青路面弯沉*3逐车道检测沥青路面车辙*1允许偏差:10mm;每处每车道各测2个断面,每公里不少于1处砼路面强度3每处1点,每公里不少于1处砼路面相邻板高差*1每处测膨胀缝位置相邻板高差3点,每公里不少于1处平整度*2每车道连续检测抗滑*2每处测摩擦系数、构造深度,每公里不少于1处厚度3每车道连续检测或双车道每公里2点宽度、横坡1每处1-2个断面,每公里不少于1处桥梁工程下部墩台砼强度3每墩台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2个测区2主要结构尺寸1每个墩台测2-4点墩台垂直度1墩高超过20米时,权值取2;每个墩台测两个方向上部砼强度3抽查主要承重构件,每座桥用回弹仪、超声波测不少于10个测区3主要结构尺寸2每座桥测10-20点伸缩缝与桥面高差*1逐条缝检测桥面铺装平整度*1每联100M时用连续式平整度仪分车道检测,不足100M时
本文标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交底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155041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