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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局质量监督处张慧昕一、背景、依据和意义二、质量责任主体三、质量责任登记四、质量责任追究(一)湖南凤凰桥事故的深刻教训●2007年8月13日下午,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正在建设的堤溪沱江大桥发生坍塌事故,造成64人死亡,2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974.7万元。事故发生后,国务院组成事故调查组,立即开展了调查工作。(一)湖南凤凰桥事故的深刻教训经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由于施工、建设单位严重违反桥梁建设的法规标准、现场管理混乱、盲目赶工期,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严重失职,勘察设计单位服务和设计交底不到位,湘西自治州和凤凰县两级政府及湖南省交通厅、公路局等有关部门监管不力,致使大桥主拱圈砌筑材料未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拱桥上部构造施工工序不合理,主拱圈砌筑质量差,降低了拱圈砌体的整体性和强度,随着拱上施工荷载的不断增加,造成1号孔主拱圈靠近0号桥台一侧3至4米宽范围内,砌体强度达到破坏极限而坍塌,受连拱效应影响,整个大桥迅速坍塌。12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听取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汇报,讨论通过了对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湖南省有关部门已将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涉嫌犯罪的湘西自治州公路局局长兼凤大公司董事长胡东升、总工程师兼凤大公司总经理游兴富和湘西自治州交通局副局长王伟波等24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湖南省交通厅、湘西自治州政府相关负责人,省、州公路局和省路桥集团公司,以及设计、监理、质监等单位的32名责任人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教训:1、定性:这是一起严重的责任事故。2、处罚处理人员:24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6人被给予相应的政纪、党纪处分。3、人员范围: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各从业单位。包括:建设、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商等等.(二)《若干意见》出台时间●2007年底交通部公路司起草《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同年年底,征求各省市意见建议,于2008年6月5日以交公路发【2008】116号文发布。(三)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四)意义建设各方履行各自的质量职责,是提高工程质量、预防和遏制事故的有效手段。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落实,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影响公路交通可持续发展。质量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公路建设市场诚信评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从业单位及人员的质量责任从业单位:项目法人代建单位(指挥部)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公路建设活动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依法对公路工程质量负责。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所承担的公路工程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质量责任。从业单位质量责任1、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2、代建单位:对代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管理责任;3、勘察单位:对勘察质量负责;4、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责;5、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6、监理单位:对工程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7、试验检测单位:对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1、勘察、设计、施工分包单位分别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勘察、设计、施工质量负责,总包单位负总责;2、其他从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其产品或者服务质量负责,委托或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负连带责任。从业人员的质量责任公路建设从业人员依法对所从事的公路工程质量工作负责。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分解落实工程建设各岗位、各环节质量责任,明确质量责任人。1、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管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2、从业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对本单位所承担公路工程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3、从业单位的工程项目负责人,对工程项目现场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4、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从业人员相关要求:1、资格证书。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公路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并在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活动。2、符合规定要求。项目法人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规定的条件,其他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必须满足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合同文件的要求。3、培训上岗。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对一线和现场人员的培训。从业人员应先培训,经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二)交通主管部门及质监机构质量责任负监管监督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建设从业单位贯彻落实公路工程有关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工程质量负监督责任。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质量责任登记填写1、登记表(附后)填写: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登记的项目: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的项目必须填写。质量责任登记表填写说明1、本意见所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格由项目法人(1、2)、代理建设管理单位(3)、勘察单位(4)、设计单位(5)、施工单位(6)、监理单位(7)、试验检测单位(8)和专业分包单位(9)分别填写,填表单位要盖公章,各责任人要签字。2、本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为参考格式,具体表格和内容由项目法人负责提供。项目法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情况,详细划分责任单位各岗位、各环节责任人的具体职责。其中,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应分解到分项工程。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中的责任人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内容应能够覆盖整个工程建设,不得缺漏。项目法人对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负责。3、项目法人在成立后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其他从业单位在签订工程合同前,根据项目法人提供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结合所承担的工程合同内容填写。对于工期比较长的项目,从业单位个别作业内容难以确定责任人的,该作业责任人可在实施前填报。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表式(质量责任登记表.doc)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二)质量责任登记审核要求2、登记表审核流程:项目法人和代理建设管理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及汇总表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施工总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施工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初审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从业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其他分包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经总包单位确认后由项目法人负责审核。质量责任登记各负其责:填写单位应对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真实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应对其确认或审查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总包单位、初审及审核单位发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有问题的,应当自收到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退回原填报单位重新填写。(三)质量登记表存档要求登记表存档要求: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存审核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一份存从业单位工程现场机构,最后纳入工程档案,并列入交工验收资料目录。(四)质量登记表报备登记表报备:工程质量责任登记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存项目法人,一份由项目法人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县监督组监督的农村公路等项目,登记表报监督组审核,备案。汇总表报市地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五)质量登记变更变更手续:质量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生变更,应填写工程质量责任变更登记表,按原程序履行变更手续。(六)质量登记现场公示登记表现场公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一)责任追究原则对重大质量问题要依据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1、项目法人应加强建设项目的履约检查,对违约单位依合同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严肃处理;2、其他从业单位也要加强自查自纠工作,严格落实企业员工所承担的质量责任,对不履行责任的,追究人员责任。(二)质量举报及质量事故调查处理举报及投诉:公路工程执行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有权向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部门进行举报、控告和投诉。调查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根据举报、控告和投诉的线索认真查处。调查处理的程序按照《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举报处理暂行规定》执行。(三)质量事故事故报告及处理依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依照《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中相关规定进行认定和处理。有人员伤亡连带的工程质量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同时遵从国家劳动人事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质量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
本文标题: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Power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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