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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市场监管对策分析——天津个案分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蔡浩董鸿田钟欣发布时间:2010-07-15摘要: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公估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保险公估主体不断增加,公估市场份额稳步增长。但保险公估机构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存在一系列问题。本文就当前存在的问题提出应对策略,促进保险公估市场的发展。关键词:保险,公估市场,金融监管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深入发展,保险公估行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保险公估主体不断增加,公估市场份额稳步增长。2000年11月16日,中国保监会颁布了《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规范了保险公估市场和机构管理,促进了保险公估行业的发展。2009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首次明确了“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为公估市场进一步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但由于保险公估机构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尚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管理水平不高、专业化服务能力不强等问题,如何防范化解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寻求保险公估市场深层次发展,已渐成为保险监管工作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一、保险公估机构市场作用(一)具有较强专业性与技术性,解决了保险公司无法解决的专业问题保险公司对于一般的保险承保或保险理赔可自行处理、但对一些专业性强,科技含量高的保险标的的处理则较为困难。而由各行业的专家组成的保险公估机构则能很好地协助保险公司解决在承保和理赔领域中的一些专业强、技术含量高的问题,促进了保险业务的良好运作。(二)发挥自身技术优势,促进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保险业是以商业化方式进行运营,一方面,现代保险业发展要求保险人的承保领域不断扩大;另一方面,由于各种因素的制约,保险人不可能完全依自己力量解决所有承保及理赔中的问题。国际上已有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把保险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去完成,从而可以更好地致力于市场开拓及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由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担保险理赔工作,实现了保险理赔的专业化分工,有利于保险理赔技术不断升级,并使得保险公估人员及保险机构之间的技术经验得以交流,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水平的提高。(三)发挥公正第三方作用,有利于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公估机构所提供商品的质量即客观公正的、准确的评估,不受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影响。因此,公估机构的性质决定了他身为公正第三方,可以以中立的身份帮助双方处理有关事务,尽最大可能保证处理结果的公正,以使合同双方权利公平地得以实现,有利于减少保险理赔中的矛盾和纠纷,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二、天津市保险公估市场基本情况及主要特点1994年设立的北方公估行是在天津市设立的第一家具有保险公估性质的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出台后,天津安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天津雅泰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天津华证保险公估有限公司于2003年相继成立,至今仍正常经营。截止2009年2季度末,天津市共有9家公估机构,其中法人机构6家,分支机构3家,公估市场取得一定发展,公估业务平稳增长,2009年上半年累计估损金额8133.24万元,已逐渐成为保险中介市场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总体上看,天津市保险公估机构依法合规意识较强,业务发展较为稳定,机构高管多为从业多年、口碑较好的保险公司各层管理人员,但多数机构成立时间较短,仍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从机构数量到业务规模,仍与全国仍存在较大差距。市场整体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机构取得初步发展但市场地位与保险公估人身份不相称近年来,天津市公估机构数量稳步增加,业务规模持续平稳增长,但整体市场地位仍与公估人身份不相称:一是不为社会公众所熟知,社会认可程度低,难以打开被保险人市场,不能充分发挥公估人作用服务于保险市场;二是业务依赖保险公司委托,难以完全从公估人角度出发进行独立、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估,发挥“公正第三方”的市场作用有待提高。(二)业务领域不断扩大但业务选择受制约近年来,天津市保险公估机构业务领域不断扩大,机构业务范围涉及机动车辆保险、建筑、安装工程险、企业财产保险、责任、信用保险、货运、船舶保险等各个险种。但由于部分保险公司受经营理念及内部机构设置影响而排挤公估机构,只在遇到繁琐、复杂、高消耗业务时才委托公估机构评估,公估机构业务选择比较被动,业务成本较高。(三)公估服务费收入稳步增长但经营困难重重2007年至今,天津市保险公估机构公估服务费稳步增长。但实际经营中,保险公司拖欠公估服务费情况时有发生,更有甚者,在公估机构出具报告拒赔后,以没有估损金额为由,不支付公估服务费,加之保险公估业务先期成本较高,机构经营困难重重,生存状况堪忧。三、保险公估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法律体系不完善,制约行业整体发展新《保险法》颁布前,由于保险公估机构法律地位不明确,其出具的公估报告没有法律约束力。而市场中质检机构、物损公司、价格咨询公司、资产评估公司均可以开展公估业务,保险公司内部理赔部门也已具备保险公估机构实质,但其法律约束及所承担的责任远低于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缺乏应有的竞争优势,竞争起点的不平衡,影响正常公估业务的发展。随着新《保险法》的出台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修订,公估机构的法律地位有望得到明确,为其进一步发展壮大奠定基础。(二)社会认可程度较低,难以打开被保险人市场虽然社会评估机构、保险公司内部理赔部门能够完成一定的查勘、定损、理赔服务,但不具有技术专家、保险合同的解释以及与被保险人的协商或沟通三方面功能,且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因此不能替代保险公估机构市场作用。但由于保险公估行业起步晚,受市场既定因素影响,公众对其认可程度不高,有的甚至不了解保险公估行业的存在,误认为“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公司是一家”,不相信保险公估机构的技术水平,致使保险公估机构很难打开被保险人市场。(三)业务结构相对单一,市场拓展能力较差天津市公估机构中,大部分仍以技术含量较低的车险业务为主,建筑、安装工程险及货运、船舶险等技术含量高的业务虽有涉及,但业务量相对较少,整体来说,业务结构相对单一。此外,部分新增公司展业能力不足,部分老公司思想保守,固守已有业务,市场拓展能力差,有被边缘化的趋势,不利于公估行业的整体长远发展。(四)业务开展受制约,无法与保险公司“公平对话”保险公估机构业务依赖保险公司委托,无法独立于保险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保持着一种既依赖又竞争,既合作又遭排挤的关系,使保险公估机构无法平等地与保险公司“对话”,保险公司一旦取消与公估机构的合作,公估机构的生存将举步维艰,容易引发一系列风险。近期,有的保险公司总公司要求在津分公司停止与公估机构业务合作。经调查,与这些保险公司合作的的公估机构中,公司委托的业务占其总业务量的80%左右,停止合作后,与这些公司合作的的公估机构中,公估服务费收入及员工人数均有大幅下滑,分别达到30%以上以及25%以上,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发展,生存前景很不乐观,公估市场整体发展也将放缓,使得本身发展并不充分的公估市场雪上加霜。(五)内部管理薄弱,专业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由于机构小、人员少、管理水平低,天津市保险公估机构大多存在内控制度不健全或内控执行不严的问题,在业务、财务等方面均存在疏漏。此外,天津市公估机构整体上专业技术水平较低,一是成立时间短、资金规模小,缺乏成熟专业技术人员,人才存在“断档”;二是过于注重短期效益,追求技术投入较少的“短、平、快”业务,突出表现为机动车险业务比例逐年提高。内控管理薄弱、人才缺乏、整体技术水平低,不利于公估机构的长远、健康、持续发展。四、加强保险公估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保险公估机构是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国内外成熟市场的经验表明,保险公估行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保险市场的专业化水平、提高保险市场的运作效率、促进保险业的长远健康发展。在新《保险法》及各项新法规、政策颁布实施的有利环境下,公估机构将得到进一步发展,伴随整体实力的逐步增强,服务保险市场能力也将逐渐体现。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对保险公估市场的监管,使其更好的顺应新的发展环境,谋求更大发展。(一)加强引导,支持保险公估机构实现可持续发展加强引导,理顺准人退出机制,支持机构发展,一是加强市场准人审核,严格把关、审慎批设,督促发起人从长远发展角度审视公司设立可行性,消除短视行为,吸引具有一定资金、技术优势的公估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落户天津,逐步增强行业总体实力;二是引导现有机构建立长远经营规划,提高内控管理水平和专业化服务水平,不断提高自身实力,实现可持续发展。(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一是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险公估机构的作用、职能、定位等方面的宣传力度,扩大被保险人市场,打开保险公估机构服务对象单一的局面;二是建立健全保险公估理赔行业诚信体系,对保险查勘、估损、理赔等业务环节中的不诚信行为予以曝光,增强信息透明度,同时引入社会监督机制,充分依靠市场力量净化违法违规行为,实现优胜劣汰。(三)加强市场行为监管,创造良好竞争环境持续关注公估行业整体发展,防范化解风险,一方面加强非现场保险监管工作,通过实施贴身监管、风险提示等监管措施,将监管前移,把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另一方面,继续加强现场检查,依据现有的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保险公估市场存在的各类违法违规问题,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规范发展的机构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四)指导机构加强内部管理.鼓励其创新发展模式一是采取日常监管与行业自律结合的方式,通过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调研等手段帮助机构查找内部管理风险,强化内控管理,防范化解经营风险。二是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培训,不断提高依法合规经营意识和风险管理意识,以高管人员自身素质的提升,促进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三是鼓励保险公估机构创新发展模式,开拓新的业务渠道,引进专业技术人才,使业务结构实现多元化,增强自身竞争力,稳定发展,防范风险,促进公估市场进一步发展。《华北金融》2010年第4期
本文标题:保险公估市场监管对策分析——天津个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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